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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进一步要求2 川发改〔2009〕1313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2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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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进一步要求2 川发改〔2009〕131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的通知川发改〔2009〕1313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的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但第三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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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的通知川发改〔2009〕1313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的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但第三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

补充和解释(二)的通知

                       川发改〔2009〕1313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的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但第三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解释,也适用于对既往问题的理解和处理。

    各招投标备案监督部门应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修改后的《省进一步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

    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之“(一)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格式作如下修改:

原条文修改后的条文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拾(亿)

    亿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的投标总报价,……

    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 壹 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 12304560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川发改〔2009〕1049号)第三条“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二、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期限”作如下修改:

原条文修改后的条文

委托期限:            。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三、“九、资格审查资料”之“(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是指:

    (一)既包括投标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也包括投标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作为第三人。

    (二)既包括投标人与项目业主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与其他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三)既包括因外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转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劳动合同等内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

    (四)不管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或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和解(调解)结案或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等,只要是被人民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诉讼及仲裁事项都应申报。

    (五)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拒不申报或不全部申报诉讼及仲裁信息,或者提供“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声明信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本解释同样适用于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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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进一步要求2 川发改〔2009〕131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的通知川发改〔2009〕1313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的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但第三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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