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管理与监察规定》,做好公司特种设备的定用检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其附属的安全阀、压力表、安全保护装置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
3. 责任部门与准备工作
3.1公司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设备部负责。
3.2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3.3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编制特种设备定检计划,报设备部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设备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4公司设备部应提前一个月与属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预约检验时间,确保特种设备在下次检验期到期之前检验完毕.
3.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种准备工作、清洁、消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3.6特种设备检验时,使用单位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3.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设备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
3.8对检位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停止使用并按照标验不合格报告的要求,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消除设备缺陷后再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10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月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属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报检验。
3.11检验报告应该及时交由公司资料室档案管理人员归纳存格。
4、检验周期
4.1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监控措施;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4.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2)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4.3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4.4锅炉:外检每年一次,内检每两年一次。
1)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锅炉的内部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3)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4)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由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检验。
外部检验: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移装锅炉投运前;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移装锅炉投运前;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4.5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强检)按规定进行校验,一般每6个月校验一次,其他的一般仪器仪表一年一次。
4.6压力管道:在运行条件下进行在线检验,每年一次。在停产条件下进行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经全面检验的管道一般应进行压力试验。经重大改造、使用条件变更、停用2年以上需重新投用的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
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GC1、GC2级管道一般不超过6年检验一次,GC3级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不超过3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间内,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