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编制说明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是从宏观上对监理单位及人员在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并着重突出了质量监理工作是围绕工序控制、试验检测和质量评定,强调事后检验。但由于编写新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从宏观上对监理监督管理行为进行规范,为便于监督和建设管理,研究编写小组重点对一下施工监理工作予以明确:
1、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分类,便于后续明确职责和签认权限上;
2、对监理人员配备和试验人员的配备提出了一般要求;
3、明确了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4、明确了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审批和批准权限;
5、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单位抽检频率;
6、明确了质量巡视主要内容、旁站主要工作内容和关键工序;
7、对总监办和驻地办试验设备配备提出了一般要求;
8、明确了各工序和各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9、提出了施工单位必须填报《日施工安排报告单》,监理单位据此确定巡视、旁站、抽检人员和工作安排。
2007年1月1日前开工的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项目,总监办、驻地办的职责按合同约定的执行,但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修编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以便使监理工作能够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和本实施办法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本实施意见是按总监办和驻地办两级机构设置编写的,如项目为一级机构设置(总监办)则驻地办的职责全部为总监办的职责。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 准备阶段
4.2 监理工作内容
5 施工阶段监理
5.1 质量监理
5.2 施工安全监理(监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5.4 费用监理
5.5 进度监理
5.6 合同及其他事项监理
6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7 工地会议
7.1 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7.2 第一次工地会议
7.3 工地例会
7.4 专题工地会议
8 文件与资料管理
8.1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8.2 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8.3 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9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监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附录一 总监办、驻地办试验设备要求
附录二 工程主要原材料与混合料试验检测项目、频率
附录三 现场巡视主要内容
附录四 旁站工序/部位
附录五 关键工序签认一览表
附录六 监理记录、日巡视旁站抽捡安排表、指令单、中间交工证书
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实施意见
1 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结合湖北省交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1.0.2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责任与权限。
1.0.5 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根据本实施办法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实施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 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办法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 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 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根据交通部有关资质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所核准的业务范围分为道路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工程经济四类。为便于分类管理,本实施办法将监理工程师岗位划分为道路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隧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机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经济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
道路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核准业务范围为道路桥梁系列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
隧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核准业务范围为隧道工程系列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
机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核准业务范围为机电工程系列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
工程经济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核准业务范围为工程经济系列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
工程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核准业务范围为道路桥梁系列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测量专业的监理人员;
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理人员;
安全、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核准业务范围为道路桥梁、隧道、机电工程系列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取得安全、环保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
2.0.5 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 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 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 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作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 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 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 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 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 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3 一般规定
3.0.1 监理机构设置
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驻地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监理的施工合同段分别设置监理组,履行巡视和旁站等职责。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特大桥、隧道项目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
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3.0.2 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在0.8~1.2的系数范围内调整。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km每系统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情况,如系统复杂或隧道机电工程内容较多,可适当增加。
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情况,上述人员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就工程内容的变化、人员的调整事宜签订补充合同。
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驻地办应配备1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的监理经历。
总监办、驻地办均应设置安全、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可设专人或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
其他监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配备,一般情况下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配备1~3名其他监理人员。
各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配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般情况下可参照“附录一”。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和驻地办试验室人员配备一般情况下可参照“附录二”。
3.0.3 职责的划分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3.0.4 总监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写监理计划;
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施工方案;
5、签发动员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6、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3.0.5 驻地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写监理细则;
2、主持召开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
5、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6、审批分项和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日常巡视、旁站、抽捡,并做好记录;
8、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0、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总结。
3.0.6 监理阶段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应增加试运行期阶段。
4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理
4.1 准备工作
4.1.1 监理人员的进场、执业登记和培训
监理机构进场人员应满足监理合同的规定,并按要求及时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岗位登记。监理人员的变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要求办理手续,须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人员变更后,应及时到质量监督部门补办岗位登记。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监理人员的岗前培训,熟悉相关要求和管理规定。
4.1.2 配备试验室设备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和驻地办试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详见“附录二”。
4.1.3 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实施办法第1.0.3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如发现合同文件中(如设计图纸)有误或各部分文件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书面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熟悉和复核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图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图纸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
3、地质和水文等基础资料是否充分可靠;
4、设计文件所提供的材料来源是否满足要求;
5、所提出的施工方案是否合理。
4.1.4 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驻地办应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如施工单位报告存在发生影响按时开工的情况,驻地办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属实的情况向总监办报告,总监办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尽快解决。
4.1.5 编制监理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内容,监理机构各部门的组成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监理计划的编制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计划,所属各监理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总监的要求和需要,组织编制监理合同段的监理计划。
项目监理计划的编制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的期限要求,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般应在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及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合同工程开工令下达之前。
在监理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1.6 编制监理细则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已经批准的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写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措施及方法步骤,并与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呼应。监理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技术方案,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二级以下公路、技术不太复杂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可不编写监理细则。
4.2 监理工作内容
4.2.1 参加设计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熟悉对材料与工艺的要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在参加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熟悉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对发现的设计问题,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交底会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写会议纪要,监理机构参加交底会的负责人应与其他与会单位代表一起对会议纪要签认。
4.2.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施工详图、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环保体系与环保保证措施等。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合同段的施工组织设计首先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查的重点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
3、质量、安全和环保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4、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5、施工总体布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3 检查保证体系
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要求保证体系中的人员到位、设施到位、资金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和职责分工到位。
4.2.4 审核工地试验室
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否齐全。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配备的工地试验室的建筑面积、试验环境、试验设备及人员应能满足本工程各项试验的需要;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或考核的上岗证书;
2、工地试验室的所有试验仪器应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并依法检定合格,其母体试验室应有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合法资质;
3、工地试验室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抽样检测频率、时间和方法以及各项试验操作规程。
4.2.5 审批复测结果
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单位的复测结果进行确认,并报总监办审批。其主要工作如下:
1、对施工图纸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复核或校正,重大问题报告总监办,由总监办要求设计单位澄清,确保数据无误;
2、发现基准点损坏或丢失,当丢失控制点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通过总监办要求原设计单位补定,一个点失控时,由施工单位补定,高监办复核认定;
3. 当双方复测结果不一致或不能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复测。当发现勘测设计单位测量有误时,应通过总监办要求原勘测设计单位复测;
4.对为加密控制点、定线和施工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复核认定。
高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审批施工单位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保护的方案,并检查是否对其进行了有效的保护,直至交工验收结束。
4.2.6 验收地面线
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结果进行抽测。抽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驻地办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总监办审批。
1、检查施工单位所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勘测标准的要求与规定。
2、对施工单位旨在影响土石方工程数量的任何纵向加桩及横向测点的不合理性加以纠正,使纵向的中桩连线和横向的测点连线与实际地面线相符合。
3、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文件中标准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及实际测定的地面线资料,提交用于施工放样的横断面施工图和用于确定实际土石方工程数量的土石方计算表以供审核。
4、对于建设单位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用权,但施工单位尚不施工或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应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场地的地面线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随意开挖或倾倒垃圾,由此而增加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不予认可。
4.2.7 审批工程划分
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工程的划分应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的规定和结合工程特点进行。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划分应作为参建各方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的申请和批准、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验收、评定和中间交工以及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的计量支付等施工全过程管理的依据。
4.2.8 确认场地占用计划
驻地办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地计划予以审查,交总监办审核后确认,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4.2.9 核算工程量清单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进行核算。审核工程量清单时,应依据合同条件、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按照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进行工程数量核算。驻地办审查无误后,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符合结果予以签认,报总监办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批准。
4.2.10 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署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4.2.11 召开监理交底会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监理交底会可以在开工前单独举行,也可以与第一次工地会议一起举行。
4.2.12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7.2节规定。
4.2.13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驻地办核查通过后,上报总监办。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核查开工条件,原则上包括本节4.2.1~4.2.12的内容。对某项条件因客观原因未完成,且其对开工后的工程正常进行无明显影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5 施工阶段监理
5.1 质量监理
5.1.1 工程分包审查
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按本实施办法第5.6.7条及以下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
①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报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的分包申请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单位批准;
②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指令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分包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审查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及证明,包括企业概况、财务资本情况、参加分包工程人员的资历、施工机械状况等;
2、审查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3、审查分包工程数量及金额;
4、审查分包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5、审查分包工程的工期;
6、审查施工单位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
7、审查分包协议。
5.1.2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测量的监理检查审批工作由驻地办测量监理工程师专门负责,驻地办工程测量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内容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定或自校;
2、对从施工单位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它桩位不低于30%抽测。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是指道路工程的路线平面控制点(直线转角点、圆曲线、缓和曲线起讫点、中点)和各种结构物定位的轴线控制桩位等以及各高程控制电点;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5.1.3 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
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由驻地办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对原材料应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审批,并报总监办试验监理工程师备案;
2、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由总监办试验监理工程师对原材料应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抄送驻地办试验监理工程师。
3、驻地办和总监办试验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节第1、2条规定的权限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砼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一般只对具有出厂合格证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进行复核性试验,不再对其原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如对一些直接影响混合料质量的主要原材料有疑问时,可对该原材料进行抽查检验。
必要时做标准试验是指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配合比和标准试验结果进行复核性试验后,证明施工单位所做的配合比设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一般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并指派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旁站施工单位的设计和试验过程。如结果仍无改进时,可由监理试验室做平行的标准试验。
工程主要原材料与混合料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重要及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详见“附录三、四”。
5.1.4 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分项工程开工前,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施工管理、自检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5.1.5 审查施工机械设备
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重点审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
施工单位如使用合同约定外的施工机械设备,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另行提出使用申请。
5.1.6 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
《施工方案》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的概况,施工组织(包括人员分工和职责)和资源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详细的施工方法和工作程序,进度计划(按横道图绘制),测量放线成果,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及相关的质量、环保、安全保障措施等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审批施工工艺图(含根据合同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实地放样后重新绘制的施工详图):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驻地办应对施工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进行审核批准,并将批准后的施工工艺图报备总监办。主要工作内容:
(1)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的补充部分;
(2)所有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3)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由施工单位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和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驻地办审查的其他资料;
(4)施工单位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5)要求施工单位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报驻地办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6)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图幅应符合规定,竣工图应与其一致。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
5.1.7 审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
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重点按办实施意见5.1.1~5.1.6条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以确定是否批复其开工申请。审查通过后,由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报备总监办。
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应包括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
近期计划开工、开工条件相同的的几个分项工程可一并申请开工申请。
5.1.8 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对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可采用常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准予使用。
5.1.9 巡视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日施工安排报告单”,并根据施工单位提交“日施工安排报告单”编制“日巡视、旁站、抽捡安排表”(附录八表1)。施工单位提交“日施工安排报告单”应在前一日下午5点前提交。
监理人员应根据施工单位“日施工安排报告单”内容进行巡视,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检次数不少于一次,并按要求将巡视的主要内容、现场施工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的意见和处理结果如实、详细记录在巡视记录上(附录八表2)。当天问题未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及时补记。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
1、正在施工的分项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实施到位;
3、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
4、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监理人员现场质量巡视主要内容详见“附录五”。
5.1.10 旁站
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宜旁站的工序及部位详见“附录六”。监理机构应在编制监理计划时确定本合同旁站的项目,制定旁站计划并认真实施。
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实施意见第5.1.9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机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时,应予制止并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旁站人员应按附录八表3格式如实、准确、详细地做好旁站记录。
旁站项目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1.11 抽检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进一步的判定。
“抽检频率”是指监理抽检次数相对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自检的次数的比例。该“抽检频率”仅适用于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的次数,而对各种原材料、混合料和每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所有规定的检测项目要全部抽捡。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详见附录三。
5.1.12 关键工序签认
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未经签认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详见附录七。
5.1.13 质量事故处理
当发生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并要求其立即书面报告质量缺陷、质量隐患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方案。由总监办发出的暂时停工令,需抄送驻地办,向建设单位报备;由驻地办发出的暂时停工令,需向总监办、建设单位报备。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补救措施或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后,由总监办进行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
处理完毕后,由发出工程暂时停工令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复工指令。同时由总监办发出的复工指令,需抄送驻地办,向建设单位报备;由驻地办发出的复工指令,需向总监办、建设单位报备。
当发生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监理机构应和施工等单位一起,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积极配合调查。对加固、返工或重建的工程,除特殊规定外,应视同正常施工工程进行监理。
总监办应建立专门台帐,记录质量事故发生、处理和返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
5.1.14 中间交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收到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的交验单;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驻地办应按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1.15 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5.2 施工安全监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5.3.1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5.3.2 环保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如果达到了规范及招标文件(可否改为:合同及环保有关规定)的要求,即可通知承包人进行下一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
2、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3、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4、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5、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
6、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7、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
8、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
9、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
5.3.3 在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对照本实施办法第5.3.2条所列的9项内容检查,如发现任何一项未做到或布设不合理的情况,视为出现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如发现不止一项未做到或不合理的,视为情况严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3.4 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5.3.5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植物。
5.4 费用监理
5.4.1 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
5.4.2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
5.4.3 对实体质量合格,存在外观质量缺陷但经施工单位整修后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合同规定,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联合鉴定,确认质量缺陷的部位和程度,并与施工单位协商折减计量与支付,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5.4.4 监理工程师应以合同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单价、金额为基础,以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清单核算为主要依据建立计量与支付台帐,根据施工单位申请和有关规定,将计量与支付随时发生的变化及时登账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当有较大差异时应报建设单位。
5.4.5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后应及时计量,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
5.4.6 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据本实施办法1.0.3条规定和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及核定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进行计量。
5.4.7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 进度监理
5.5.1 监理原则
进度监理应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进行。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时提交进度计划,严格进度计划审批,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纠正。
5.5.2 计划编制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提交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有文字说明、进度图表和保证措施。总体进度计划中宜绘制网络图,标注关键路线和时间参数。总体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中应绘制资金流量S曲线图。
5.5.3 计划审批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合同段年度进度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月进度计划等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总监办。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作为进度监理的依据。
进度计划审批应以合同文件、工艺周期、工期定额、主要构、配件及设备供货期限、气候条件、征地拆迁计划、其他现场实际状况等为依据,审批时限遵从合同文件规定。对于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和阶段工程进度计划,宜在批准前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5.5.4 计划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并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5.5.5 计划调整
1、对总体工程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度明显滞后于计划进度且施工单位未获得延期批准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需要调整进度计划的,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
2、施工单位获得延期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延期批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后施工单位末有明显改进,致使合同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
5.6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5.6.1 工程变更
1、施工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变更申请。对突发变更可先提出变更意向,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正式变更申请及相关资料。
2、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审查变更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当确认变更项目和费用且资料齐全时,应编制变更文件,签发变更令。
3、施工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应提交变更申报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按施工合同要求须由建设单位批准的隐蔽工程的变更,还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共同确认;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令。
变更费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5.6.2 工程延期
1、凡符合合同规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监理工程师应受理,并做好现场调查和记录。
2、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正式延期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延期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及涉及的有关文件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和记录进行审核。
3、对于较长时间或较复杂的工程延期,可由总监办暂定延期时间,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确定延期时间。
4、经审核或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延期确认表》。
5.6.3 费用索赔
1、施工单位提出的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索赔意向和申请,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受理。
2、监理工程师应对索赔发生的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及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和记录、变更令、延期确认表等文件进行审核。
3、监理工程师在完成审核后应编制费用索赔报告,报建设单位同意,签发《费用索赔审批表》。
5.6.4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予以核定。
价格调整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及可调整的项目给予调价,并将相应的金额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合同价格中扣除。
计日工按合同已确定的单价和费率,以日计月累计形式,通过每月(期)支付申请,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支付。
5.6.5 工程暂停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应以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为依据,并应明确工程暂停范围、期限及工程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并报建设单位。
5.6.6 工程复工
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后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指令。
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需复工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经审核具备复工条件时可签发复工指令。
5.6.7 工程分包
1、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对分包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分包申请批复单》,报建设单位批准。
2、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施工单位对分包所进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及安全、环保等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并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5.6.8 工程保险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工程保险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并通知建设单位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5.6.9 违约处理
1、监理工程师认为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2、违约事件已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调查分析,掌握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
5.6.10 争端协调
1、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争端一方或双方提出的协调申请,并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
2、仲裁或诉讼时,监理工程师有义务作为证人,向仲裁机关或提供有关证据。
6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6.0.1 审查交工验收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重点检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施工自检结果;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数量核对情况;工程现场清理情况等。
6.0.2 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6.0.3 参加交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接受对监理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评定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
6.0.4 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结账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工程交工结账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6.0.5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际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查、确认;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6.0.6 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
6.0.7 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最后结账单及所附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最后结账单经施工单位认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6.0.8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7 工地会议
7.1 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7.1.1 工地会议的形式
工地会议按召开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的不同,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专题工地会议三种形式。
7.1.1 工地会议记录
工地会议应由主持单位做好记录,会议形成的纪要应由参加单位确认,并可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会议中决定执行的有关事项,仍应按规定的监理程序办理。
7.2 第一次工地会议
7.2.1 会议组织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总监办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必须参加。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7.2.2 会议内容
1、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各方应介绍各自的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应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宣布对驻地监理工程师授权;施工单位应书面提交对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书。
驻地办应书面将组织机构框图、职责范围及全体监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公章启用的函提交给施工单位并报总监办备案。施工单位应书面提出主要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公章启用的函、职能机构框图、职责范围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材料给驻地办,并报总监办备案。质量监督部门应向与会各方介绍参与本项目监督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及宣讲监督工作计划。
2、施工单位应陈述开工的各项准备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准备以及安全、环保等予以评述。
施工单位就施工准备情况按以下主要内容提出陈述报告、驻地监理工程师应逐项予以澄清、检查或评述:
①主要施工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手)是否进场或将于何日进场,并应提交进场人员计划及名单;
②用于工程的材料、机械、仪器和设施是否进场或将于何日进场,并应提交进场计划及清单;
③用于工程的本地材料是否落实,并应提交料源具体位置及供料计划清单,以及甲供材料存放场地(如圆管涵)是否落实;
④施工驻地及临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并应提交驻地及临时工程建设计划和分布图;
⑤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及其设施是否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准备就绪并应提交试验室布置图;流动试验室分布图,仪器设备清单;
⑥施工测量的基础资料是否已经复核,与相邻标段的联测工作是否完成,施工测量是否进行或将于何日完成,并应提交施工测量计划及有关资料;
⑦履约保函、动员预付款保函及各种保险等是否已经办理或将于何日办理完毕,并应提交有关已办手续的副本;
⑧其它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
3、建设单位应就工程占地,临时用地、临时道路、拆迁、工程支付担保情况以及其它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进行说明。
4、监理机构就监理工作准备情况以及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5、监理工程师应就主要监理程序、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报表格式、函件往来程序、工地例会等进行说明。
6、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会议小节,明确施工准备工作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7.2.3 开工条件具备的可下达开工令。
7.3 工地例会
7.3.1 会议组织
工地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宜每月召开一次,建设单位代表和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及三方有关人员参加。
如出现重大变更、延期、索赔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重大问题,可另行召开专题工地会议协调处理。
7.3.1 会议内容
会议应检查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就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其他事项等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7.4 专题工地会议
7.4.1 会议组织
专题工地会议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召开,建设单位代表和施工单位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7.4.2 会议内容
会议对施工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和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
8 文件与资料管理
8.1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8.1.1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并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文件资料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8.1.2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材料、试验、测量、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安全、环保等各项台账。
8.1.3 监理文件与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有序、系统、完整、妥善存放和保管。
8.1.4 监理资料应内容完整、填写认真、审批意见与签认齐全。
8.2 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8.2.1 监理文件与资料
监理文件与资料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费用监理文件、进度监理文件、合同管理文件以及工程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工作指令、工程变更令、工程分项开工的申请批复、试验抽检的原始记录等。
8.2.2 监理管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等。
8.2.3 质量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质量监理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试验检测资料、监理抽检资料、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等。
8.2.4 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
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应包括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措施、会议记录、检查结果、安全事故的有关文件及施工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检查等。
8.2.5 费用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各类工程支付文件、工程变更有关费用审核文件、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等。
8.2.6 进度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进度计划审批、检查、调整的有关文件;工程开工/复工令及工程暂停令等。
8.2.7 合同管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施工单位办理保险的有关文件、延期索赔申请、分包资质资料、延期和索赔的批准文件、价格调整申请及批准文件等。
8.2.8 工程监理月报
监理工程师每月应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和上级监理机构报送工程监理月报,其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概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支付、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月监理工作小结等。
8.2.9 监理工作报告
工程结束时,监理工程师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监理机构及工作起止时间,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费用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8.3 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8.3.1 监理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反映工程监理活动的全过程。
8.3.2 监理文件归档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及部、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3.3 不列入归档的监理文件与资料也应分类整理,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文件资料,竣工后移交建设单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