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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众性经济犯罪及其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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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级经济犯罪侦查二学位一区队 学号:200980310026 |
| 郭倩颖 |
| 2010/12/11 |
| 主要写明了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含义、特点、表现形式及防治措施。 |
涉众性经济犯罪及其防治
当前,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加快,改革力度的逐步加大,各种利益关系仍然处于不断调整、变革之中。经济领域深层次、结构性矛盾不断出现,大量诱发和滋生经济犯罪活动,经济犯罪仍然呈高发态势。目前来看,经济犯罪形势仍然相当严峻。
一、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含义及特点
涉众性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流通领域内, 虚假发布高额投资回报等信息,非法牟取巨额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安全并危及社会稳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罪名适用主要分布于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侵犯的客体涉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又涉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类案件犯罪涉及面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巨额赃款大多无法追缴,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经济秩序,降低了公信力,常常引起被害人集体上访,即干扰办案部门的日常工作,又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事端的重要诱因,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及和谐。
从机关侦办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涉众性经济犯罪主要呈现以下五大特点:
(一)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涉众性经济犯罪的涉及范围不断扩大,从行业看,涉及到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领域;从人员看,涉及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和学历较高的“白领”工作人员;从地域看,从东北、华东、华北扩展到中西部地区。
(二)手法多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一是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名目进行“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二是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的“购后返租。三是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名目的集资。
(三)投资群体身份相对特定,且有再次参与的可能。参与人员以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等群体为主,而公职人员或中年以上的富有者所占比例相对较低。其因虚假许诺、高利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120%。由于离退休老人有一定积蓄,且没有大的开支,时间比较充裕,而下岗职工则受限于经济条件,获取高额回报心切,法律素养不高,投资经验不足,防护意识薄弱。
(四)合法掩护、编织光环。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
(五)影响恶劣、危害严重、处置困难。跨区域作案越来越多,彻底打击难度加大。目前以传销方式进行的非法经营犯罪中,大多数存在跨地市甚至跨省作案的情况。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涉众性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狡诈、越来越具有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除了有关部门亟需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群众投资渠道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不法分子采用诱惑性极强的虚假宣传攻势,使经营者和投资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位置,群众缺乏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很难做出判断,加之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支配,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
二、涉众性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涉众性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9)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11)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12)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13)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1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15)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16)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三、防治措施
针对涉众性经济犯罪高发的态势,近年来,机关在防范和打击方面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
一是认真研究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规律特点,将非法吸存、集资诈骗、传销、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涉众性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认真分析研判其手法、特点、原因和发展趋势等,建立以情报为主导侦查模式,着力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动发现和主动进攻能力。
二是针对涉众性经济犯罪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部署开展了打击传销“鲁剑行动”、打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集中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和集中行动,沉重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是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及时通报经济领域重大经济违法情况,研究解决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打击经济犯罪执法协作的快速通道,增强打击合力。加大经侦队伍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升执法办案水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间的案件越来越多,各执法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一致,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消除各地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切实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建立起发现、揭露、打击犯罪的网络,共同打击和防范犯罪。
四是加大防范宣传力度,对非法吸存、集资诈骗、传销以及其他多发性案件、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案件,及时向社会披露,发布预警提示,着力发挥经侦宣传工作“震慑犯罪、树立形象、教育公众、防范风险”的综合效能,提高群众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提醒广大公众,要警惕不法分子以养殖、造林、返租产权式商铺等名义,蛊惑低风险,高回报,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要警惕不法分子以专卖、代理、假名连锁、流动促销等诱惑发展下线;要警惕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要警惕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组织介绍及参与者均为非法行为。不法分子大肆宣传的“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正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不少投资者已遭受经济损失,请理性理财、远离陷阱。
五是通过有效的执法实现对涉众性经济犯罪的惩治和防范。要严格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形成依靠法律打击,让其接受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论,则必须将除影响案件侦查以外的所有处理过程完全公开。形成除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赃或赔偿损失所得的利益外,不应在任何案件中给予任何参与人息事宁人之类的补偿,以避免形成“不闹不得,小闹小得,大闹大得”的错误心理预期。
总之,要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防治涉众性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群防群治,形成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