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类别(项目) |
|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11项) |
| 1 | 土地登记费 |
| 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3 | 白蚁防治费 |
| 4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 5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 6 | 排污费 |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 8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 9 | 房屋登记费 |
| 10 | 住房交易手续费 |
| 11 | 土地闲置费 |
| 二 | 性基金、保证金(4项) |
| 1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13 | 水利基金 |
| 14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
| 15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
| 序号 | 类别(项目) |
| 三 | 经营性服务收费(11项) |
| 16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
| 17 | 标书工本费 |
| 18 |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
| 19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 20 |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 |
| 21 |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
| 22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 |
| 23 | 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
| 24 | 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 |
| 25 | 房产测绘费 |
| 26 | 地籍测绘费 |
| 四 | 公建配套建设费(7项) |
| 27 | 高可靠性供电费 |
| 28 | 临时接电费 |
| 29 | 互感器检测费 |
| 30 |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 |
| 31 | 燃气建设施工安装费 |
| 32 | 有线电视配套建设费 |
| 33 | 供水管网建设费 |
| 第 一 类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共11项) |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执收 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取 方式 | 备注 | |
| 1 | 土地登记费 | 总登记与初始登记费 | 市国土局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皖价费〔2011〕111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m2(含)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m2(含)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m2(含)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农民建房收费按照省《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规定执行,只允许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6.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70%收取。 | 政务中心统收 | 1.根据国办发〔2011〕45号、财税〔2014〕101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小微企业,免征。2.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4〕2149号文,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变更登记费 | 单位按每宗地500元收取;城镇居民按每宗地30元标准收取。 | ||||||
| 证书工本费 | 简装每本10元,精装本每本20元,农民建房的证书工本费按每本5元收取。因证书遗失、损坏需要补发和换发时,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 ||||||
| 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市人防办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皖价费〔2014〕138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抗力6级〔含〕以上)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1700元/m2;新建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抗力6级〔含〕以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68元/m2;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抗力6B级)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40元/m2 | 政务中心统收 | 1.根据国办发〔2011〕45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2.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4〕2149号文,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 3 | 白蚁防治费 | 白蚁预防工程费 | 市房产局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2元/m2 | 政务中心统收 | 根据国办发〔2011〕45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2.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4〕2149号文,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4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环境监测单位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4〕139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按文件规定执收 (具体标准见电子目录) | 政务中心统收 | 根据国办发〔2011〕45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 | |
| 5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费 | 市局 |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服〔2007〕207号;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23号 | 2.5元/吨 | 政务中心统收 | |
| 6 | 排污费 |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 市环保局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按超标分贝数计征(元/月):超标分贝数1-15的分别按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0,超标16及16分贝以上的按11200计征。 | 政务中心统收 |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7.以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8.根据国办发〔2011〕45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 |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市政管理处、区建设部门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主干道:0.32-0.4元/m2.日; 次干道:0.24-0.32元/m2.日; 支路:0.16-0.24元/m2.日; 街巷道路:0.12-0.20元/m2.日。 | 单独收取 | 根据国办发〔2011〕45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 |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市政工程管理处、排水办 |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价费字〔1997〕59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土路肩:145元/m2;彩色道板人行道:330元/m2;劈离砖人行道:590元/m2;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90元/m2;大理石人行道:880元/m2;澳洲地坪:630元/m2(以上收费不足2m2按2m2算,挖深超过1米的,每增加0.1米加收5%)。纽西兰砖人行道:355元/m2;花岗岩车行道:920元/m2(破复面积乘系数1.2,其他同上)。纽西兰砖车行道:560元/m2(不足4m2按4m2算,挖深超过1米的,每增加0.1米加收5%)。水泥砼车行道:550元/m2;沥青砼车行道:350元/m2;水泥人行道:280元/m2(挖深在1米以上,每增加50厘米,增收50%,不足50厘米按50厘米计算)。平侧石:185元/米。雨水井:600-900元/座;检查井:3000-3500元/座。 | 单独收取 | 根据国办发〔2011〕45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 | ||
| 8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费 |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7〕1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08〕18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造价5万元以下,按造价1%;造价5-50万元,按造价0.5%;造价50-1000万元,按造价0.2%;造价1000-5000万元,按造价0.1%;造价5000万元以上,按造价0.05% | 单独收取 | 受委托进行卫生学评价的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食堂商场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厂房的企业交纳。 |
| 9 | 房屋登记费 | 市房产局各区房屋中心及产权监理处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8〕76号;市物价局合价房〔2009〕233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住房:5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 单独收取 |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2.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3.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4.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只收证书工本费10元。5.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减半收费。6.根据国办发〔2011〕45号、财税〔2014〕101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小微企业,免征。7.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4〕2149号文,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 10 | 住房交易手续费 | 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及各区产权监理中心 |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3〕303号;市物价局合价房〔2009〕233号;市物价局合价房〔2011〕35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新建商品住房:2.5元/m2(保障性住房1.5元/m2);新建商品非住房:成交价0.3% | 单独收取 | 根据国办发〔2011〕45号、财税〔2014〕101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小微企业,免征。 | |
| 11 | 土地闲置费 | 市国土局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合政秘〔2014〕184号 | 每平方米5至10元。 | 单独收取 | 1.根据国办发〔2011〕45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2.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4〕2149号文,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 第 二 类 |
| 性基金、保证金 |
| (共4项) |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执收 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取 方式 | 备注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环卫设施建设费) | 市城乡建委、市局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市合政办〔2013〕61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城市建成区内:住宅70元/m2,非住宅110元/m2,工业厂房、仓储用房56元/m2(均含环卫设施建设费5元/m2);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住宅56元/m2,非住宅88元/m2,工业厂房、仓储用房45元/m2(均含环卫设施建设费4元/m2);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5万m2以下):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标准的150%征收(含环卫设施建设费)。 | 政务中心统收 | 根据国办发〔2011〕45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 |
| 2 | 水利建设基金 | 市国土局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省皖政〔2012〕54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政务中心统收 | 根据国办发〔2011〕45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 |
| 3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 市城乡建委 | 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市建委合建〔2010〕233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工程价款预算总额5% | 政务中心统收 | 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工程款尾款,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的时候统一缴到市建委在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托管,工程竣工合格两年后返还给施工企业。 |
| 4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 市城乡建委 | 市合政办〔2005〕2号;市劳动局、市建委合劳社秘〔2007〕96号;市合政秘〔2014〕184号 |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 | 政务中心统收 | 竣工公示满30日后全额连息反退 |
| 第 三 类 |
| 经营性服务收费 |
| (共11项) |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执收 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取 方式 | 备注 | |
| 1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 市招投标中心 | 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 | 施工(含装饰装修)工程交易(以中标价计费):200万元以下,2400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下,3600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6000元;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下,8500元;1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12000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15000元;5000万元以上,20000元。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中标价50万元以下,2500元;中标价50万元以上,3500元。材料(设备)采购:中标价100万元以下,2000元;中标价100万元以上,3000元。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投标项目:中标价100万元以下,1500元;中标价100万元以上,2500元。 | 单独 收取 | 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以每宗招投标项目成交中标价为基础,由项目招标人支付40%,中标人支付60%;2.工业项目免收,公共事业建设项目、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房)建设项目免收;3.中标价中注明以下的均不含本计费段。 | |
| 2 | 标书工本费 | 市招投标中心 | 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合价服〔2010〕158号 | 工程招投标代理:400元/件 | 单独收取 | 免收财政安排项目标书工本费 | |
| 3 |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 市招投标中心 | 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市物价局合价房〔2011〕35号;市物价局合价房〔2014〕44号 | 以中标金额计算:100万元及以下,0.8%;100万元-500万元,0.56%;500万元-1000万元,0.44%;1000万元-5000万元,0.28%;5000万元-1亿元,0.16%;1亿元-5亿元,0.04%;5亿元-10亿元,0.035%;10亿元-50亿元,0.008%;50亿元-100亿元,0.006%;100亿元以上,0.004% | 单独 收取 | 1.投资项目及委托服务项目执行此收费标准,除此以外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2.标准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3.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4.工业项目按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规定原标准的50%收取。5.工程一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为450万元。 | |
| 4 | 建设工程监理收费 |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 市物价局合价房〔2009〕231号;市物价局合价房〔2011〕35号;市物价局合价房〔2014〕44号 | 计费额(A),收费基价(P),单位(万元): A=500 ,P=11.55;A=1000,P=21.07; A=3000,P=54.67;A=5000,P=84.56;A=8000,P=126.7;A=10000,P=153.02;A=20000,P=275.38;A=40000,P=495.74;A=60000,P=693.98;A=80000,P=879.06;A=100000,P=1054.9; A=200000,P=18.75; A=400000,P=3417.82; A=600000,P=4784.92; A=800000,P=6060.88; A=1000000,P=7273.07。 | 单独收取 | 投资项目及委托服务项目执行此收费标准,其中,工业项目按50%收取,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0.727%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 |
| 5 |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 |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 省防雷中心 |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4〕205号 | 以建筑面积计算:三类防雷建筑物0.50元/m2,二类防雷建筑物0.55元/m2,一类防雷建筑物0.65元/m2。 | 单独收取 | 工业项目减半收取 |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 | 省防雷中心 |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4〕205号 | 以建筑面积计算:0.08元/m2。 | 单独收取 | 工业项目减半收取 | ||
| 雷击灾害风险评估 | 省防雷中心 |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4〕205号 | 以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器具购置费)(M)计算:M≤0.3亿元部分按0.7‰;0.3亿元 | 单独收取 | 差额累进计费。工业项目减半收取。 | ||
| 雷电浪涌保护器(SPD)测试 | 省防雷中心 |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4〕205号 | 100元/只 | 单独收取 | |||
| 6 |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 中介服务机构 | 市物价局、市地震局合价房〔2014〕55号 | 按文件规定收取 (具体标准见电子目录) | 单独收取 | ||
| 7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 | 相关中介机构 | 市物价局合价房〔2013〕87号 | 按文件规定收取 (具体标准见电子目录) | 单独收取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 | |
| 8 | 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 | 市物价局合价房〔2013〕63号 | 居住建筑工程(以工程建筑单体面积A(万m2)为基数,分档累进计取):A≤2,按1.28元/m2;2<A≤5,按1.2元/m2;5<A≤10,按0.96元/m2; 10<A≤20,按0.8元/m2;M>20,按0.元/m2。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概算额M(万元)为基数,分档累进计取):M<200,按1.26‰;200≤M<500,按1.05‰;500≤M<1000,按0.98‰;1000≤M<2000,按0.91‰;2000≤M<3000,按0.84‰;3000≤M<5000,按0.7‰;M≥5000,按0.56‰。市政工程(按工程概算额M<万元>为基数,分档累进计取):M<1000,按0.84‰;1000≤M<5000,按0.56‰;5000≤M<10000,按0.42‰;10000≤M<50000,按0.24‰;M≥50000,按0.16‰。工程勘察(按现行国家规定勘察收费标准计算的建设工程勘察费总额为基数):3.2% | 单独 收取 | 1.对工程重新进行抗震、建筑节能、消防等修改的施工图审查,或对已使用的建筑物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抗震加固、节能改造的施工图审查均按审查费的30%-40%计费。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收费系数为:居住建筑1.05,居住以外的建筑及市政工程1.1。3.施工图审查费最低收费额不低于3000元,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4.工业项目按50%收取,经济适用房、农村学校的危改房工程按50%收取。 | |
| 9 | 气候可行性论证费 | 具备资质机构 | 市物价局合价房〔2014〕63号 | 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下同)≤1亿元部分:0.7‰; 1亿元<工程建设费用≤10亿元部分: 0.35‰; 工程建设费用>10亿元部分: 双方协商。 | 单独 收取 | 1.分段累进计收。2.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严格限定在《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即:与气候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3.依法取得资质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在开展可行性认证时,可按不高于前述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4.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的气候可行性认证,不得收费。5.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已经包括气象灾害风险性论证,各有关论证机构对已经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不得重复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包括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
| 10 | 房产测绘收费 | 房产测绘机构 | 市物价局合价房〔2013〕59号 | 新建:住宅0.7元/m2,非住宅1.2元/m2。 | 单独 收取 | 1.工业项目免收 2.配图资料费5元/件 | |
| 11 | 地籍测绘收费 | 中介服务机构 |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市物价局合价房〔2009〕237号 | 按国测财字[2002]号规定测绘费标准的80%收取(具体标准见电子目录) | 单独 收取 | ||
| 第 四 类 |
| 公建配套建设费 |
| (共7项) |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执收 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取 方式 | 备注 |
| 1 | 高可靠性供电费 | 合肥供电公司 | 市物价局合价商〔2013〕49号 | 1.用户应交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0.38/0.22千伏,260元/千伏安;10千伏,210元/千伏安;20千伏,190元/千伏安;35千伏,160元/千伏安;63千伏,110元/千伏安;110千伏,80元/千伏安。 2.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0.38/0.22千伏,210元/千伏安;10千伏,160元/千伏安;20千伏,128元/千伏安;35千伏,80元/千伏安。 | 单独 收取 | 1.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计收(元/千伏安)。2.地下电缆线路按照标准的1.5倍收取。 |
| 2 | 临时接电费 | 合肥供电公司 | 市物价局合价商〔2013〕49号 | 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计收(元/千伏安):1.高可靠性供电费:0.38/0.22千伏:260元/千伏安;10千伏:210元/千伏安;35千伏:160元/千伏安;63千伏:110元/千伏安;110千伏:80元/千伏安。2.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费:0.38/0.22千伏:210元/千伏安;10千伏:160元/千伏安;35千伏:80元/千伏安。 | 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照标准的1.5倍收取。供电企业应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标准收取临时接电费用。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另行约定处置。 | |
| 3 | 互感器检测费 | 合肥供电公司 | 市物价局合价商〔2013〕49号 | 电压互感器:0.1级以下0-35千伏,基本量限72元;电流互感器:0.1-0.5级5千伏以下,基本量限208元 | ||
| 4 |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 | 合肥供电公司 | 市合政办〔2013〕50号 | 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维修等,费用标准为135元/m2 | ||
| 5 | 燃气建设施工安装费 | 合肥燃气集团、合肥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市物价局合价商﹝2012﹞72号 | 2550元/户 | 中心 统收 | 因全市燃气安装的区域不同,工程量及工程费用不同,城市燃气企业可在建安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上下浮动10%的幅度据实结算。别墅及工业用户、商业用户类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由城市燃气企业与用户根据实际建设安装工程造价或燃气使用额定流量双方协商确定。 |
| 6 | 有线电视配套建设费 | 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公司 | 市物价局合价服﹝2013﹞11号 | 新建商品住宅:10元/m2;保障性住房:8元/m2;非住宅:双方协商确定。 | 中心 统收 | 1.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2.该费用包括有线电视从主干网至用户主、副终端的施工工程、材料(含管、线)以及其他费用。 |
| 7 | 供水管网建设费 | 合肥供水集团 | 市建委合建综〔2003〕334号;市财政局合财综〔2005〕438号 | 按水表日额定流量计收:600元/m3 | 中心 统收 | 已缴纳大配套费的基建项目免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