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公章)
| 符 号 | |||||||
| 村主任候选人 | 王云华 | 廖晚华 | |||||
| 符 号 | |||||||
| 委员候选人 | 王云华 | 吕 霞 (女) | 李中元 | 廖晚华 | |||
| 说明:(1)主任栏只选主任1人,委员栏只选委员2人,等于或少于规定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规定名额的无效。(2)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打“√”;另选的,在空格内填写姓名,并在姓名上方打“√”。(3)对于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即只能打一个“√”。如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高职务栏有效,低职务栏无效。(4)采用“下加”方法计票。即高职位主任得票只能计这一职位的得票,不能计算其他职位的得票;委员职位的得票可将主任和委员职位得票累计相加,这就是“只能下加,不得上加”。 | |||||||
(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公章)
| 符 号 | |||||||
| 村主任候选人 | 李望珍 | 周小齐 | |||||
| 符 号 | |||||||
| 委员候选人 | 李永金 | 李望珍 (女) | 沈道贵 | 周小齐 | |||
| 说明:(1)主任栏只选主任1人,委员栏只选委员2人,等于或少于规定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规定名额的无效。(2)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打“√”;另选的,在空格内填写姓名,并在姓名上方打“√”。(3)对于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即只能打一个“√”。如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高职务栏有效,低职务栏无效。(4)采用“下加”方法计票。即高职位主任得票只能计这一职位的得票,不能计算其他职位的得票;委员职位的得票可将主任和委员职位得票累计相加,这就是“只能下加,不得上加”。 | |||||||
(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公章)
| 符 号 | |||||||
| 村主任候选人 | 万海清 | 周爱民 | |||||
| 符 号 | |||||||
| 委员候选人 | 万海清 | 张素群 (女) | 周爱民 | 胡爱国 | |||
| 说明:(1)主任栏只选主任1人,委员栏只选委员2人,等于或少于规定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规定名额的无效。(2)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打“√”;另选的,在空格内填写姓名,并在姓名上方打“√”。(3)对于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即只能打一个“√”。如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高职务栏有效,低职务栏无效。(4)采用“下加”方法计票。即高职位主任得票只能计这一职位的得票,不能计算其他职位的得票;委员职位的得票可将主任和委员职位得票累计相加,这就是“只能下加,不得上加”。 | |||||||
(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公章)
| 符 号 | |||||||
| 村主任候选人 | 黄长贵 | 曾南阶 | |||||
| 符 号 | |||||||
| 委员候选人 | 黄长贵 | 游必应 | 曾应平 (女) | 曾南阶 | |||
| 说明:(1)主任栏只选主任1人,委员栏只选委员2人,等于或少于规定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规定名额的无效。(2)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打“√”;另选的,在空格内填写姓名,并在姓名上方打“√”。(3)对于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即只能打一个“√”。如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高职务栏有效,低职务栏无效。(4)采用“下加”方法计票。即高职位主任得票只能计这一职位的得票,不能计算其他职位的得票;委员职位的得票可将主任和委员职位得票累计相加,这就是“只能下加,不得上加”。 | |||||||
(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公章)
| 符 号 | |||||||
| 村主任候选人 | 刘建华 | 吴楚良 | |||||
| 符 号 | |||||||
| 委员候选人 | 刘建华 | 何红英 (女) | 吴楚良 | 周 敏 | |||
| 说明:(1)主任栏只选主任1人,委员栏只选委员2人,等于或少于规定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规定名额的无效。(2)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打“√”;另选的,在空格内填写姓名,并在姓名上方打“√”。(3)对于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即只能打一个“√”。如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高职务栏有效,低职务栏无效。(4)采用“下加”方法计票。即高职位主任得票只能计这一职位的得票,不能计算其他职位的得票;委员职位的得票可将主任和委员职位得票累计相加,这就是“只能下加,不得上加”。 | |||||||
(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公章)
| 符 号 | |||||||
| 村主任候选人 | 林三英 (女) | 黄克雄 | |||||
| 符 号 | |||||||
| 委员候选人 | 刘 平 | 李细勤 (女) | 林三英 | 黄克雄 | |||
| 说明:(1)主任栏只选主任1人,委员栏只选委员2人,等于或少于规定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规定名额的无效。(2)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打“√”;另选的,在空格内填写姓名,并在姓名上方打“√”。(3)对于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即只能打一个“√”。如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高职务栏有效,低职务栏无效。(4)采用“下加”方法计票。即高职位主任得票只能计这一职位的得票,不能计算其他职位的得票;委员职位的得票可将主任和委员职位得票累计相加,这就是“只能下加,不得上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