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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8:10:10
文档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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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

(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设备备案牌和起重设备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原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并按规定重新核发备案证和备案牌。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原始资料及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属于本办法第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实行事前告知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书、审核资料报送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安装单位作出回复,安装单位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回复书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非租赁设备不提供本项材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应并列附着在建筑起重设备的显著位置,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3米,设备备案牌为该设备的身份标志,不得随意拆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仅限于登记的设备和施工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移到其他工地需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备案证(不含自行驱动行走的起重机械,例如汽车起重机)。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备案牌、使用登记证不得转借。

第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使用登记编号按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的编码规则编号,建筑起重设备备案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设备备案牌、使用登记证由实施备案登记机关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统一式样制作。各种证、牌均由具体实施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核发。

第十九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一经发现有关单位提供的备案登记材料有虚假行为,可随时撤销备案登记,收回备案登记证、牌,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关单位不得从事应在备案、告知、登记后方可实施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情形之一的;

  (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手续时,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交使用登记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  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查询服务,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省辖市、省定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情况一览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及时作出停止使用、限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及经济处罚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及时公布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名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编号规则

附件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附件三: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附件四: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牌

附件五: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附件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

附件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审核表

附件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

附件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回复书

附件十: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情况一览表

附件十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

附件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编号:

豫备XX - X - XXXX - XXXX

(1)    (2)  (3)   (4)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

豫登XX - X- XXXX- XXXXX

(5)     (6)  (7)   (8)

其中:

(1)设备产权属地代号——共四位。前二位“豫备”为固定编号;第三位的“X”为设区市(省辖市)的代号,使用当地车牌号相应的大写英文字母;第四位的“X”为区、市(县)的代号,区、市(县)的代号,由各省辖市确定并上报建设厅。由于济源市无所属县(市),该位代号济源市使用“○”;其他省辖市直管企业的设备该位代号也使用“○”。

(2)起重机械类别代号(见《代号对照表》)。

(3)设备备案时间——“XXXX”表示四位数字,前两位表示年份的后两位字;后两位表示月份。

(4)设备备案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5)工程所在地代号——共四位。前二位“豫登”为固定编号;第三位的“X”为设区市的代号,使用当地车牌号相应的大写英文字母;第四位的“X”为区、市(县)的代号。区、市(县)的代号,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并报省建设厅。由于济源市无所属县(市),该位代号济源市使用“○”;其他省辖市直管工程使用的设备该位代号也使用“○”。

(6)起重机械类别代号(见《代号对照表》)。

(7)使用登记时间——“XXXX”表示四位数字。前两位表示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后两位表示月份。

(8)使用登记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3、代号对照表

机种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其他
代号TSWQ
4、示例

例1:豫备ABT07120001

表示:2007年12月在河南省郑州市B县(市)进行产权备案的一台塔式起重机,设备备案号为0001号。

例2:豫登ABT08010001

表示:2008年1月在河南省郑州市B县(市)进行使用登记一台塔式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号为0001号。

附件三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河南省建设厅制

说    明

一、本证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凭证;

二、本证不得涂改、伪造,不得转借给与该设备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需要查看或使用本证时,持证单位应当提供;

四、本证由河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设备备案管理机关盖章有效;

五、持证单位应加强本证的管理,如果一旦丢失,要立即登报声明,并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制造许可证号
出厂日期
出厂编号
购买时间
设备产权单位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单位技术负责人
设备管理负责人
设备备案编号

备案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牌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许可证号:
出厂日期:出厂编号:
购买时间:起重重量:
产权单位:联系电话:
备案编号:备案时间:

×××××监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工程名称:安装高度:
使用单位:项目经理:

安装单位:安装日期:
检测单位:检测日期:
备案编号:登记编号:

登记机关(公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注:高×宽=18cm×26cm

附件二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申请(产权)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出厂时间
制造许可证

编   号

出厂编号
购买时间
产权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
设备管理负责人联系电话
呈报

备案

材料

清单

备案

审核

审批

意见

审核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审批章: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附件五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使用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产权单位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出厂日期
设备备案编号设备高度(米)首次安装
最终使用
工程名称项目经理
安装单位安装单位

资质等级

现场安装

负  责 人

安装单位

资质证号

安装单位

安全许可证号

安装起止

时间

检验检测

单  位

检测日期
检验检测

负责人

联合验收日期
设备操作

人  员

姓名
工种
上岗证号
安装

单位

意见

技术负责人:

安装单位(章)

      年    月   日

检验

检测

单位

意见

技术负责人:

检验检测单位(章):

        年   月   日

使用

单位

意见

技术负责人:

使用单位(章)

年   月   日

总承包单位意见

项目技术负责人:

总承包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总监: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产权

单位

意见

技术负责人:

产权单位(章)

年    月    日

登记

审核

审批

意见

审核人:               审批人:

     (  公   章  )

年     月     日

使用

登记

编号

注:1、此表作安装验收表使用的,各参加验收单位应各存档一份;

2、检测单位不参加安装验收的,可不再本表上盖章;

3、产权单位应与设备备案单位名称一致。

附件六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制造许可证号
出厂时间
出厂编号
原设备备案号
变更时间
现产权单位地址
现产权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现产权单位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现产权单位

设备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变更

双方

确认

盖章

原产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现产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案

机关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审核表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设备备案号设备安拆高度

工程名称工作内容
安拆单位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
报送

审核

材料

材料分项名称分项审核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审核

意见

总承包单位审核人:

总承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核人: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为安装、拆卸审核通用表格,在使用时应将不适用的文字划掉;如工作内容为“安装”,把表中“拆卸”二字划掉。

附件八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

   (备案管理机关名称)         :

我单位拟于      年    月    日在   (工地名称)             

对一台   (设备名称及型号)     进行安装(拆卸),其安装(拆卸)相关资料已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特此告知。

附件:材料目录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九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回复书

   (安拆单位名称)            :

你单位关于拟在   (工地名称)    对一台  (设备名称及型号)      进行安装(拆卸)的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所报资料内容齐全。请按照安装(拆卸)方案及有关安全要求进行安装(拆卸),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安装(拆卸)安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情况一览表

            市(县):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起重量制  造

许可证号

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购买时间产权单位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变更时间注销时间备注
附件十一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

            市(县):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起重量工程名称项目

经理

安装

高度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检测单位检测

时间

安装

时间

验收

时间

工程开竣工时间备案

编号

使用登

记编号

使用登

记时间

注销时间备注
附件十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市、县(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  种本季度核发

设备备案证

数    量

本季度核发

使用登记证

数    量

本季度收回

使用登记证

数    量

塔式起重机400kN·m以下
400-600kN·m
600-800kN·m
800kN·m以上
施工升降机1000kg以下

1000kg以上

物料提升机1000kg以下

1000kg以上

其   他

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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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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