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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案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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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案例

福清7.2魁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2010年7月2日15时20分左右,福州市福清魁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液化气钢瓶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经过如下:7月2日14时40分左右,一辆运载液化石油气钢瓶(共38只YSP-50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均为空瓶)的厢式货车(车牌号为:闽A682,该车非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停靠在福清市魁星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台旁,15时10分左右工人开始卸车,当卸下第8个气瓶时,车内一只YSP-50型、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15时20分左右)突然发生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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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清7.2魁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2010年7月2日15时20分左右,福州市福清魁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液化气钢瓶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经过如下:7月2日14时40分左右,一辆运载液化石油气钢瓶(共38只YSP-50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均为空瓶)的厢式货车(车牌号为:闽A682,该车非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停靠在福清市魁星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台旁,15时10分左右工人开始卸车,当卸下第8个气瓶时,车内一只YSP-50型、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15时20分左右)突然发生爆
福清7.2魁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

2010年7月2日15时20分左右,福州市福清魁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液化气钢瓶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经过如下:7月2日14时40分左右,一辆运载液化石油气钢瓶(共38只YSP-50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均为空瓶)的厢式货车(车牌号为:闽A682,该车非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停靠在福清市魁星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台旁,15时10分左右工人开始卸车,当卸下第8个气瓶时,车内一只YSP-50型、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15时20分左右)突然发生爆炸,爆炸的气瓶从车厢内飞出撞到现场搬运工身上,导致现场搬运工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发生爆炸的气瓶瓶体破裂分为成三部分(钢瓶底座、钢瓶瓶体、钢瓶底部一块碎片),爆炸造成钢瓶底部鼓包变形,另外运载该爆炸气瓶的厢式货车厢体严重受损。经初步调查,该气瓶并不是福清市魁星石油气有限公司的自有气瓶,厢式货车属于闽侯县金顺危化品运输有限公司,车上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的标志,车上气瓶均无检验合格标志。

这起事故反映出我省瓶装液化气违法充装倒瓶、使用不合格气瓶等违法现象仍屡禁不止。为做好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省住建厅对加强全省瓶装液化气市场及安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1)大力查处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行为。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综合执法、、消防、质检、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重点打击擅自充装、非法设点、倒罐、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和其他法定证照的燃气供应企业、站点,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的要责令停业整顿,限期办齐相关证照后方可允许经营。同时要认真做好液化气供应站点布点规划,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直接配送,方便居民换气。

(2)坚决杜绝充装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钢瓶。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灌装、使用、周转等环节管理,对不合格或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一律不得充装;没有经营企业本企业气瓶标志、充装标签、警示标志的实瓶不得出站。发现违法充装和运输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照。

(3)开展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燃气企业集中力量对燃气设施,尤其是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储灌站、气化站、燃气管网和调压站等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各种安全事故隐患。

(4)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要布置和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利用媒体,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宣传辨识不合格液化气钢瓶、器具的常识,曝光燃气安全事故,使广大群众了解燃气安全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合格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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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7.2魁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2010年7月2日15时20分左右,福州市福清魁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液化气钢瓶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经过如下:7月2日14时40分左右,一辆运载液化石油气钢瓶(共38只YSP-50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均为空瓶)的厢式货车(车牌号为:闽A682,该车非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停靠在福清市魁星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台旁,15时10分左右工人开始卸车,当卸下第8个气瓶时,车内一只YSP-50型、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15时20分左右)突然发生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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