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佐朝律师(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党校,法学硕士学位)2010、01、02
报案人:***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犯罪嫌疑人:***,男,身份证编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在***有限公司**部**职位。
现经(集团)公司法务处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采购货款人民币***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9年08月29日、09月06日,我司财务部、核算中心两次与***就其从**有限公司财务部借支备用金情况进行核对,发现**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我司物流配送备用金人民币***元后,以其“票据不清或是丢失”为由,一走了之,再无音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公司的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局对***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作为市属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分局
报案人:***有限公司
2009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