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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期末考试的练习题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8: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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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期末考试的练习题哦!!!

综合练习题(一)(一)名词区别与联系(15分)1.行律关系和监督行律关系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二)填空题(10分)1.美国行学家F.J.古德诺认为政治就是国家意志的,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行使行政权,并能承担的组织。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六种。4.行政合同的履行主要应遵循实际履行、、三原则。3.对县级以上的地方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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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综合练习题(一)(一)名词区别与联系(15分)1.行律关系和监督行律关系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二)填空题(10分)1.美国行学家F.J.古德诺认为政治就是国家意志的,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行使行政权,并能承担的组织。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六种。4.行政合同的履行主要应遵循实际履行、、三原则。3.对县级以上的地方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
综合练习题(一)

(一)名词区别与联系(15分)

1.行律关系和监督行律关系

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

(二)填空题(10分)

1.美国行学家F.J.古德诺认为政治就是国家意志的    ,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    。

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    行使行政权,并能承担    的组织。

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    、    、开除等六种。

4.行政合同的履行主要应遵循实际履行、    、    三原则。

3.对县级以上的地方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

管辖。对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    管辖。

(三)单项选择题(5分)

1、行的基本原则是    。(   )

A.合法性原则    B.合理性原则

C.应急性原则    D.行治原则

2、区公所的设立要经    批准。(   )

A.县级    B.省级常委会

C.县级常委会   D.省级

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   )

A.     B.法律

C.行规   D.地方性法规

4、省环保局的赔偿费用由    财政支出。(   )

A.    B.省

C.省环保局    D.国家环保局

5、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   )

A.行政机关处理离婚纠纷的调解书

B.行政机关任命其工作人员担任某职务的决定

C.行政机关颁布禁止燃放爆竹的决定

D.行政机关对森林资源所有权归属的处理决定

(四)多项选择题(10分)

1.行政主体可能是下列    。(ABD   )

  A.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监督检查机关

  C.行政相对方    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下列    可以参加常务会议。( BC  )

  A.各部、委员会主任     B.国务委员

  C.秘书长            D.主任

3.下列合同中     属于行政合同。(ABC   )

  A.科研合同      B.征购粮油合同

    C.公用征收合同   D.订购行政办公用品的订货合同

4.下列    属于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 ACD   )

    A.通报批评        B.行政处分

    C.行政赔偿        D.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法中的派出机构是指     。(BCD    )

    A.区公所、事处     B.派出所

    C.工商所           D.税务所

(五) 简答题(16分)

1.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2.简述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

3.简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几种情形。

4.简述行政复议不能受理的案件范围。

(六) 论述题(24分)

1.论行的基本原则。

2.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3.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4.论行政复议原则。

(七) 案例分析题(20分)

1.个体工商户甲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租赁一商亭经营水果类商品。某日,甲与顾客乙因斤两问题发生争执,甲推乙,并打了乙一拳,但未造成伤害。当时,派出所丙路过商亭看到上述情景,对甲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甲不服,向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派出所的处罚决定。立案后开始进行调查。丙对此深感不安,便找到甲要求其撤回起诉,声明若撤回一切好说,否则以后走着瞧。甲面对丙的威胁利诱,向区申请撤诉。区作出裁定不予批准撤诉,继续受案审理。经审理,区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被告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2)将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拘留5日的处罚变更为警告处罚。

问:(1)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告可否自行撤诉?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有何规定?甲申请撤诉为何未获准许?

   (2)为何撤销被告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司法审查中,人民能否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为何变更被告作出的行政拘留为警告?

2.甲经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开设了一个杂货店,经营烟酒、日用百货等商品。某日区工商局找到甲,说有人反映他销售假烟。甲说自己近期所售出的香烟系从厂家直接购得,不可能是假的。而工商局则坚持认定其销售假烟,对其进行罚款。甲对处罚决定不服,并拒绝缴纳罚款。第二天,工商局又对甲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甲向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局的罚款决定和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依据。区工商局接到应诉通知后,觉得处罚材料不充分,可能败诉,立刻派人进行调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法庭对这些证据不予承认。还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停止执行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问:(1) 在审理本案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2) 区工商局能否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 能否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

综合练习题(一)参

 (一)名词区别与联系

 1.行律关系,是指由行调整的具有行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监督行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规调整的各种关系。行律关系和监督行律关系的区别是:(1)在行    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2)在行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公民、法入或其他组织构成对应双方主体,而在监督行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监督主体构成对应主体。(3)行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等,而监督行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行律关系和监督行律关系的联系主要有:(1)行律关系是监督行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没有行律关系也就没有了监督行律关系。(2)行律关系与监督行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可能导致监督行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失。反之,监督行律关系的变化也可能导致行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失。(3)相对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 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其区别如下:

(1)依据要求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而行政委托虽然也必须依法进行,但是有些行政事项范围内的委托无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精神和目的即可。(2)法定的方式不同。行政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职权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授权的方式来进行,而行政委托必须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方式来进行。(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结果发生职权职责转移,使被授权者获得该项职权职责,或者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增加和扩大了行政职权。(4)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对象只能是一定的组织,而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3.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赔偿范围特定,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如土地征用补偿,财产国有化补偿等。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在于:(1)二者引发的原因不同。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而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2)性质不同。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3)依据不同。行政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补偿在我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4)二者赔偿的适用范围、标准、方式也存在不同。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执行,对不履行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科以的行政义务的相对方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履行行政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  段。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都属于行政强制,带有强制性,这是他们的共同点。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5.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并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必定是行政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专设的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而且自设立时起就具有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因为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行政机关可以在行律关系中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还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不仅仅指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填空题

1.表达  执行

2.能以自己的名义   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3.降职  撤职

4.自己履行  全面适当履行

5.设立该派出机构的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

(三) 单项选择题

1.D   2.D   3.B   4.B   5.D

(四) 多项选择题

1.ABD   2.BC   3.ABC   4.ACD    5.BCD

(五)简答题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依法享有行政权是行政主体所必定具有的特征。(2)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依法拥有的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3)行政主体能承担因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某组  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如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

2.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每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视其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所针对的行政事项及其内容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但一般来看,行政行为都具有以下效力:(1)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予以遵守和服从。(2)拘束力,包括对行政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方面均受其拘束。(3)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和不可争辩力。(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上述效力,是根据其性质从理论上对其所作的概括。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行政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可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申请复议,即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事项有:(1)对行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3)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六)论述题

1.行的基本原则即行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关系之中,指导行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具有不可替代的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主体的所有要求,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对其他行主体的要求则是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

行治原则可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是行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内容和要求是:(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不应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既不能违反实体行规范,也不能违反程序行规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依法定程序进行。(4)要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上四方面的内容与要求构成一个有机统一体,不可分离。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合法性原则都是其行律制度的重要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治原则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原则,有以下具体内容和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行规范,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变; (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定的“合理采伐林木”、“合理利用土地”等;(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又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治原则的重要而又特殊的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如战争、内乱、自然灾害等,出于、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不受任何的行政应急权力是同样为行治原则所不容许的。一般来说,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已经发生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一般不得行使,除非有权机关事后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与范围内。可见,行政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治原则,而是行治原则的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2.行政立法原则是贯穿行政立法的始终,对行政立法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理论并结合行政立法实践,行政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依法立法原则。  “依法”中的法主要指、法律,但也包括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总之,低层级的立法不得与高层级的立法相抵触。依法立法包含以下含义:(1)依据和组织法规定的权限立法,且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或在权力机关授权的特定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立法;(2)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4)行政紧急立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第二,民主立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或通过其他途径让人民群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了解并发表意见;(2)行政立法机关必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3)对群众意见认真对待,并将处理结果公布于众;(4)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程序,对特别重要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并作为必经程序;(5)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视为无效。

 第三,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或日平衡原则。行政立法的实质就是对权力(利)的分配,每一次进行行政立法时,要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是正确处理好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有效的法律依据,保障行政权能合法有效行使,又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力争达到二者在立法上的平衡。

3.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从加强和健全行制的角度来看,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已经和正在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作用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规范行为,加强和完善我国各级的行制工作。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其作用而言,实际上是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同时它又是有权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各级人民政  府都必须同时采取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两种手段,缺一不可。(2)有利于提高机关的行政效率,及时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其他规范性文件灵敏度高、针对性强,是能够及时适应新环境、新问题,以弥补行规、规章欠缺的更为详细的办法与手段,从而提高行政效率,据以解决新问题。(3)有利于完善和促进我国行政立法工作。现代社会的急速发展可能随时出现新的行政关系亟待调整,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便非常适应,待这种关系稳定成熟后,其他规范性文件便上升为行政  法规或规章,既能适应法制社会的发展需要又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4)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及其所属部门的积极性。国家行政机关依其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挖掘潜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进行行政管理,依“法”行政。

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行政复议应当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该原则是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合法原则。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根据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2)及时原则。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应该受理的复议申请,抓紧进行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从而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对复议当事人不服复议裁决的情况及时予以处理。及时原则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保证。(3)准确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准确地查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对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侵犯情况,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并准确地适用相应的法律。(4)便民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使其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与精力的情况下充分地行使复议申请权。

第二,除此之外,行政复议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该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要求:①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专门享有,其他机关不享有行政复议权;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复议权;③行政复议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2)一级复议原则。由于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并非最后的行政救济手段,因此,行政复议采取一级复议制,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复议决定书下达后申请人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它的适当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两方面同时进行,从而达到监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

(4)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只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判断,不能让行政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也不能在争议双方之间进行调解。

(5)书面复议原则。这是行政复议区别于其他行律纠纷处理手段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一般只对复议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从而简化程序,减轻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负担。但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七)案例分析题

1.(1)在司法审查中,并非原告想撤诉就能撤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撤诉,  由人民裁定。可见,在司法审查中,原告若想撤诉,应先向申请;是否准许撤诉则由审查撤诉理由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后作出裁定。一般来说,只有在原告认识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或被告作出了新的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时才裁定准许。在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并非基于上述条件,而是在被告的威胁利诱下违背真实意愿申请的撤诉,因此受理后认为被告行为违法,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充分,于是依法作出裁定不予准许撤诉,其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2)因为被告超越其职权。依照法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机关无权行使。因此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超越了被告的职权范围,是违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的这种行为予以撤销是合法的、正确的。

(3)司法审查中,遵循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即在通常情况下人民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与情形下才能变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当被告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才能作出变更判决。本案中,原告与顾客发生争执后动手打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原告的行为,派出所有权对之处罚。但是,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与原告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明显不相对称,认定其显失公正并依法变更为警告处罚是合法的、合理的、正确的。

2.(1)应由被告举证。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只是得到他人反映说原告出售假冒香烟,未进行仔细调查,便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如果被告举不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不能。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根据这条规定,作为被告的区工商局在人民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再向有关人员收集证据,即使收集,也不能依据这些证据作出判决。

(3)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本案中人民裁定停止被诉处罚行为的执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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