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法规和规定,以及京广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有关质量控制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中建股份石武客专河南段项目部三分部混凝土拌和站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章 原材料进货验收制度
第二条 原材料数量的验收
任何材料到达工地时,材料员应认真按采购计划所要求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等级、数量(计划数)等内容逐一清点核实,并做好进料登记工作。发现品种、规格、数量不符、外观质量有问题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材料部门负责人及供应单位,并做好验收记录和标识,双方未处理完之前不得发料。
验收后的磅码单(检尺清单)、质量保证书、合格证等单据逐一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章 材料质量的验收
第三条 任何材料到达工地时首先由材料员目测外观质量。
第四条 对于构成工程实体和影响结构的原材料,均应随原材料附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证件,随货技术证件不全的不予开具材料交接单。需做物理和化学实验的原材料,首先通知试验室联系监理旁站取样,并填写委托单委托试验室检验,及时向其索取检验报告,根据实验结果,填写《主要材料验证记录表》。需要实现可追溯性的材料,通过《进料登记簿》、《收料单》、《材料收、发、存卡片》、《用料单》上唯一性、正确、有效的移置,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五条 对检验,未检验的材料应予以标识,未办理紧急放行时不得发料投入使用不得办理点收入帐手续。
第六条 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办理点收入帐,发料使用,并做好标识,有关实验报告按质量记录要求及业主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于需要技术、安质、机械等部门参与的重大验收鉴定工作,由项目总工牵头组成验收鉴定小组共同办理质量验收手续。对业主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或材料,应满足业主的要求。
第四章 混凝土生产通知制度
第 混凝土需求单位必需提前4小时将施工工程部位,混凝土标号和数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需求混凝土的具体时间等申请,报混凝土拌和站调度。
第九条 混凝土拌和站值班负责人根据申请,要通知试验员出具混凝土配合比,来确定混凝土的生产。
第十条 混凝土拌和站值班负责人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施工生产前的检查检验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正式生产由需求单位负责人通知混凝土拌和站值班负责人按要求供应时间进行供应。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如数量的增减必须有需求单位负责人通知混凝土拌和站当班负责人才能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施工中如重大变更只能由项目总工和生产经理通知混凝土拌和站负责人才能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对车辆和人员的临时变化由混凝土拌和站负责人统一通知安排。
第五章 混凝土检验制度
第十五条 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
第十六条 在计量工序中,整个生产期间每盘混凝土各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偏差应满足规范要求。砂石料±2%、水泥、掺合料、水、外加剂±1%。
第十七条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当遇到下雨天或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
第十 混凝土搅拌最短时间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新技术条件要求,不少于2分钟,坍落度要符合试验配合比和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混凝土拌合物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
第二十条 混凝土出厂前应做塌落度试验,确保混凝土满足规范及现场要求。
第六章 混凝土出厂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生产的混凝土由输送车进行装运,签发派车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出的混凝土对每车都要有出厂详细内容的签认单。标明生产时间,工程部位,标号和数量。
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出的混凝土按规定要做相应要求的试件。
第二十四条 对出厂混凝土特别是冬季混凝土要符合相应温度测试要求。冬季出厂温度为12。C以上。
第二十五条 经试验人员确认装车的混凝土才能出厂用于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第二十六条 出厂运输到需求单位的混凝土每车都要有使用单位负责人签收,由材料人员进行归类统计。
第二十七条 对超出申请的混凝土,在出厂前没有得到通知变更的情况下,应由需求单位负责人签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