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海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盐城市批准后,是临海农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法规性文件。本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经盐城市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若需作调整、修订,须经盐城市批准。
第三条 规划期限
近期:2005年
远期:2010年
第四条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以《临海农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依据,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做出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结构和布局,实施用途管制,确立供给决定需求的观念,实行“占一补一”,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优化配置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3.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苏发[1997]8号)
4.江苏省《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7]121号)
5.《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实施方案》
6.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开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2]11号)
7.《江苏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要点》
8.《临海农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
9.《临海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0.《临海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11.《临海农场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开发规划》
12.《临海农场镇域规划》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有关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均应按照本规划的控制指标和要求进行。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及潜力分析
第七条 地理位置、总面积、总人口等基本情况
临海农场距射阳县城25公里,场界东至海堤河,西至七匡河与千秋镇接壤,北与临海镇毗邻,场域基本呈南北向长方形。
全场土地总面积8300.53公顷,共5个分场。
全场总人口17676人,其中农业人口12006人,城镇人口5670人。
第 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1996年土地更新详查资料统计:全场土地总面积8300.53公顷,农用地77.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3.85%(耕地4996.21公顷,占60.19%;园地1.39公顷,占0.02 %;林地627.45公顷,占7.56 %;其它农用地21.75公顷,占26.08%);建设用地435.8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5%(城镇村居民点用地3.40公顷,占4.69%;工矿用地10.47公顷,占0.13% ;特殊用地18.22公顷,占0.22% ;水利设施用地12.94公顷,占0.16%);未利用地74.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0%(未利用土地3.91公顷,占0.05%;其它土地70.93公顷,占0.85%)。全场已利用土地8225.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9.10%。(详见成果表一)
第九条 土地利用特点
1.区位优势显著
本场水陆交通便捷,与盐城市有直接便捷的联系,是盐城市土地综合开发环境良好的地区之一。
2.土地利用程度高
本场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土地利用率、垦殖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条 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1.土地利用结构不尽合理,有待调整
全场土地非农化速度较快,耕地比重较大,林地、园地面积小。土地生态环境不甚理想,尤为突出的是农用地内部结构不尽合理。按照本场域的具体可能条件,种植业以外的土地资源还有很大发展潜力,生态农业、立体农业等现代农业仍有待于合理规划发展。建设用地布局应进一步整合,以改变现在较为零乱的局面。
2.土地基础设施尚不够完备
全场虽然有一些高产、稳产农田,集约化也达到一定程度,但是从整体看,土地利用的基础设施尚不够完备和先进,特别是对河流的整治较为滞后。
3.地类插花,布局零乱
临海农场各土地利用类型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相互交叉现象,尤其是耕地与村建设用地之间的交错。这将极大削弱土地利用的规模效益,降低土地使用的效率,是一种不很合理的利用布局。
4.耕地持续高效利用水平不高
由于耕地本身地力有限,再加之重用轻养、分散经营,故而了耕地潜力的进一步发挥。对建设用地应积极调整布局,集中用地,减少污染,提高品位。由于建设用地不断增加,林地、园地数量少,故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明显,因而在农田建设中,应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水利建设,用养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保证农田的及时给养;尽可能增加林地、园地面积。
第十一条 后备资源开发的潜力
土地整理潜力。据详查数字,我场现有耕地4996.21公顷,这些耕地地块零碎,田坎、沟渠较多,具有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潜力,据我场对原有耕地大面积农地整理成果分析,此类土地经整理后耕地面积可增加3—8%,生产条件改善后,产量可增加10%,生产成本降低10%。
土地复垦开发。通过对村庄等建设用地的复垦可增加耕地574.09公顷。
第三章 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第十二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社会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扩大劳动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加强环境保护,实现资源持续利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增长。
“十五”和至2010年全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
1.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以96年为基数,平均每年增长7%,到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3.18亿元。
2.人口规模:预测到2010年达人口高峰年,全场共有人口19367人。其中,农村人口10702人,城镇人口8665人。全场引进劳动力人口400人。
3.产业发展: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一、二、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到2010年达到较为合理的结构,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大幅度提高。农业稳定发展,逐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努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4.人民生活: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5.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建设,为我场经济建设提供载体,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6.其它反映本地特点的发展目标:规划期间要求全场的技术装备水平和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明显提高,骨干企业的技术装备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积极引进高级技术,高级管理型人才,按照“引得进,留得住,用的好”的原则,专业人才引进工作到2010年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规划期间要搞好场主要道路的建设,路面黑色化率达到90%。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各村农业发展的基础和保护重点。引导各村居民住宅向场区转移的同时,加快中心村和基层村的建设,确保居住用地的合理布局。
规划期间,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将普遍增强,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目标
1. 耕地保有量5560.31公顷,其中2005年前保有量5334.67公顷,2010年保有量5560.31公顷。
2. 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5007.97公顷。
3. 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0.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10.00公顷。规划1997—2005年建设占用耕地6.00公顷;2006—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4.00公顷。
4. 规划期间补充耕地量574.09公顷,其中1997—2005年补充耕地量344.46公顷,2006—2010年补充耕地量229.公顷。
5.三大控制指标的近、远期安排
规划期间补充耕地量574.09公顷,近期补充耕地量344.46公顷,远期补充耕地量22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复垦近期补充耕地量344.46公顷,远期229.公顷。规划期间减少耕地量10.00公顷,近期减少耕地量6.00公顷,远期减少耕地量4.00公顷。规划近期耕地保有量5334.67公顷,规划期间净增耕地量574.09公顷,规划末期耕地保有量5560.31公顷,基本农田内耕地数量为3923.75公顷。(详见成果表八)
6.耕地总量动态变化
规划基期全场耕地保有量4996.21公顷,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5560.31公顷,规划期间净增耕地量5.09公顷;到2010年全场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0.0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0.00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10.00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以及建设用地复垦补充耕地不得低于574.09公顷。(详见成果表三)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方针
1.切实保护耕地,确保规划期末本场区域内耕地保有量的实现,稳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2.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正确处理“建设”与“吃饭”、“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3.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开发工作;
4.坚持以土地利用规划为龙头,严格执行规划,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原则
1.优先安排农业用地,尤其是耕地;
2.非农业建设用地内部优先安排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其它建设用地按照产业安排;
3.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4.坚持“三集中”原则,一般情况工矿用地不安排。
第十六条 农用地调整
总量调整:原有农用地面积77.81公顷,规划期间增加56.03公顷,规划期末面积为7845.84公顷。
1.耕地调整:
(1)耕地近、远期保有量:耕地近期将净增338.46公顷,为5334.67公顷;远期将净增225.公顷,达5560.31公顷;
(2)耕地减少数量和去向:到2010年耕地减少数量为10.00公顷,其中用于城镇建设10.00公顷。
(3)耕地增加数量和来源:1997—2010年补充耕地量为574.09公顷,其中净增耕地5.09公顷。建设用地复垦增加耕地5.09公顷。
2.园地调整:不做调整;
3.林地调整:不做调整;
4.其它农用地调整:原有其它农用地面积21.75公顷,规划期间减少508.06公顷,规划期末面积为1656.69公顷。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调整
总量调整:原有建设用地面积435.88公顷,规划期间减少56.03公顷,规划期末面积为379.85公顷。
1.城镇村居民点用地调整:原城镇村居民点用地面积3.40公顷,规划期间减少56.03公顷,规划期末面积为333.37公顷;
2.工矿用地调整:不做调整;
3.特殊用地调整:不做调整;
4.交通用地调整:不做调整;
5.水利设施用地调整:不做调整;
第十 未利用地调整
未利用土地调整:不做调整。
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分区原则
为了贯彻因地制宜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进行土地利用分区,分区划分的原则是:
1.土地资源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根据土壤、气候、水利等条件);
2.社会经济的历史和发展的需要;
3.土地利用主导方向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具有相似的土地利用方向划入同分区,不同分区之间强调差异性,同一分区内强调相似性;
4.充分体现资源利用法律、法规和;
5.便于管理;
6.用途分区为主、地域分区为辅。
第二十条 土地用途分区的类型及面积
本场共有三种土地用途区,即农地区、建设用地区、其它用地区。
1. 农地区面积7845.84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5007.97公顷,一般农地区704.73公顷,其它2133.14公顷;
2. 建设用地区面积379.85公顷,其中城镇建设区80.12公顷;村镇建设区253.25公顷,其它46.48公顷;
3. 其它用地区面积74.84公顷。(详见成果表六)
第二十一条 各区管制要求
1.农地区:农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必须保证5007.97公顷的基本农田面积一分不少。
2.建设用地区:严格按照临海农场场域总体规划,安排好集镇、村庄的生活、生产的规划实施。
3.其它用地区:保护较大河流、河塘的环境卫生,搞好多种经营,对零散、面积较小的塘、沟进行农田整治,充分发挥水域的效益。
第六章 基本农田保护
第二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范围
1.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路等交通沿线、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
第二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4.《江苏省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5.江苏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
第二十四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原则:
1.保护优质耕地;
2.与城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3.自上而下,实行指标控制;
4.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片:
全场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5007.97公顷,其中耕地3923.75公顷,5片、49块,基本农田保护率78.53%。(具体见说明表八)
第二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
1.基本农田的水利工程建设
包括防洪、排涝、抗旱、地下水位的规划标准,以及实施工程配套、平整土地、管理保养、农田林网化实施措施。
2.基本农田的土壤肥力建设
包括土壤物理性状、土壤化学性状的规划标准,以及实施培肥改土,打好基础,给水改土,活化土壤,轮作改土,养用结合,翻耕晒垡,提高肥力实施措施。
3.基本农田的环境保护
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的目标,落实到责任人。
第七章 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
第二十七条 全场可复垦开发整理土地后备资源共593.43公顷,其中可进行建设用地复垦量为574.09公顷。
第二十 土地后备资源复垦开发
规划期内不进行土地后备资源复垦开发。
第二十九条 村庄复垦
复垦总量593.43公顷,建成耕地574.09公顷。(详见说明表十二)
第三十条 其它建设用地复垦
规划期内不进行其它建设用地复垦。
第三十一条 农用地整理
规划期内不进行农用地整理。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的重点
土地复垦的重点主要是复垦零散的村庄用地。
第三十三条 具体措施
1.法律措施:
贯彻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建立和完善土地复垦有关的各项制度,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使土地整理与复垦开发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
2.管理措施:
根据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分期开发治理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区域治理,集中连片,治理一片,见效一片,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承包管理,明确项目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签订合同,明确承包者的责、权、利,做到定人员、定项目、定投入、定效益。
3.经济措施:
一方面,继续坚持实施土地复垦劳动积累制度,按照需要将农民义务工集中使用,依靠劳动积累,保证土地复垦的劳力投入;另一方面,筹集土地复垦专用资金,在现有已经建立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多方筹集资金,建立土地复垦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规模大小、效益好坏给予补助,逐步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的良性循环,不断加强土地复垦的力度。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引导鼓励农民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筹集资金、投资力承包土地复垦项目,引进外商、外资投入开发,形成以投入为主,社会各方面广泛投入为辅的机制。
第八章 城镇土地利用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镇规划区的范围
主要说明:临海农场距射阳县城25公里,场界东至海堤河,西至七匡河与千秋镇接壤,北与临海镇毗邻,场域基本呈南北向长方形。全场土地总面积8300.53公顷,共5个分场。全场总人口17676人,其中农业人口12006人,城镇人口5670人。
第三十五条 镇区土地利用现状
规划基期年临海农场区面积66.2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66.22公顷。
第三十六条 镇区供地规模
规划基期镇区面积为66.22公顷,规划期间增加13.90公顷,规划期末达到80.12公顷。
镇区建设用地规划表
项目
单位 1996年 2005年 2010年
人口(人) 面积 (公顷) 人均 (M2) 人口(人) 面积 (公顷) 人均(M2) 人口 (人) 面积 (公顷) 人均 (M2)
城 镇 5670 66.22 116.79 71 74.56 103. 8665 80.12 92.46
注:2010年城镇人口包括引进劳动力人口400人
第三十七条 村庄建设用地供地规模
规划基期村庄建设用地为323.18公顷,规划期间减少了69.93公顷,规划期末为253.25公顷。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表
项 目
单 位 1996年 2005年 2010年
面积(公顷) M2/人 面积(公顷) M2/人 面积(公顷) M2/人
村 庄 323.18 269.18 281.22 248.97 253.25 236.
第三十 城镇建设规划用地指标
镇区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3.90公顷。
第三十九条 城镇规划区土地利用原则
1.城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2.严格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的原则;
3.城镇建设实行功能分区的原则。
第九章 近期规划(2005年)
第四十条 2005年前全场建设用地复垦356.06公顷,增加耕地344.46公顷。净增耕地338.46公顷,近期耕地总量5334.67公顷。
第四十一条 近期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量控制在6.00公顷之内。其中城镇建设占用6.00公顷,场区用地规划控制在80.12公顷。
第四十二条 补充耕地总量
近期补充耕地344.4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复垦344.46公顷。
第十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规划实施、计划的组织领导,国土管理资源部门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计划的实现。
第四十五条 按照土地用途分区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规划审核许可制度,即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用途分区审核其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用途。
第四十六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占一补一”之规定,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与土地复垦开发挂钩,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开发费。
第四十七条 建立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制度。根据“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的原则,搞好各个项目的组织实施:一是抓好建设中心村、撤并零星自然村以及复垦整治废弃地的工作;二是抓好对田、林、沟、渠、路的综合治理工作,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提高土地生产力和利用率。
第四十 认真落实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制定保护区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保护区内耕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须报有权部门批准,办理占用基本农田许可证,并及时补充耕地数量。
第四十九条 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工作,在每年年底前绘好一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图,填好一套实施动态登记表、编好一份实施动态说明书,以便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十条 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管理,积极研究和探索集体土地流转机制,逐步规范集体土地市场行为,全面推进非农业用地的有偿、有期的用地观念,建立节约用地、优化用地结构的约束机制。
第五十一条 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做到坚持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确保土地管理职能到位;认真进行土地非法交易行为的清理整顿,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继续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使依法按规划、计划用地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划由基础资料、文本、说明、图件构成,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说明是对文本的具体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划自盐城市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划条款委托临海农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由临海农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