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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8: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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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下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对我院使用的每种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将抗菌药物分为非使用(一级)、使用(二级)与特殊使用(三级)三类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分级原则第二条非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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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下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对我院使用的每种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将抗菌药物分为非使用(一级)、使用(二级)与特殊使用(三级)三类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分级原则第二条非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
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下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对我院使用的每种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将抗菌药物分为非使用(一级)、使用(二级)与特殊使用(三级)三类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分级原则

第二条  非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第三条  使用:与非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使用药物。

第四条  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第三章             临床用药选择原则

第五条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指导原则》,根据感染

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指导原则》中“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的有关要求合理选择。

第六条  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第七条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第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并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第九条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第十条  住院病人进行抗菌治疗前,必须先留取相应样本,送细菌培养,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有针对地予以抗菌治疗。

第十一条  门诊病人及危重患者的抗菌治疗,按照《指导原则》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督查

第十二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组织修订新增加的品种,并通过医院下发文件、《儿科药讯》、网站或公开场合张贴等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检验科将细菌耐药情况定期通知药剂科,由药剂科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及细菌耐药趋势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定期在《儿科药讯》上刊登。

第十六条  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杜绝不适当的经济激励。任何科室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第十七条  药剂科严把合理用药关,不合理处方拒绝调配并反馈给临床医师修改,且进行登记。

第十  检验科建立正确的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技术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条件与方法,并及时报告细菌药敏试验结果,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

第十九条  因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及纠纷,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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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下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对我院使用的每种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将抗菌药物分为非使用(一级)、使用(二级)与特殊使用(三级)三类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分级原则第二条非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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