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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8: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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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

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第一章志愿者第一条志愿者是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团体志愿者是指经所属单位同意的30人以上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团体。第二条志愿者应当具备条件:(一)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二)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符合志愿者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四)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第三条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从事志愿者服务的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或通过网络向志愿者服务组织申请登记,登记后由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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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第一章志愿者第一条志愿者是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团体志愿者是指经所属单位同意的30人以上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团体。第二条志愿者应当具备条件:(一)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二)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符合志愿者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四)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第三条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从事志愿者服务的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或通过网络向志愿者服务组织申请登记,登记后由登记
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志愿者

第一条志愿者是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

团体志愿者是指经所属单位同意的30人以上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团体。

第二条志愿者应当具备条件:

(一)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

(二)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志愿者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第三条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从事志愿者服务的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或通过网络向志愿者服务组织申请登记,登记后由登记组织处领取志愿服务登记卡。

登记后,个人凡参加5次共计10小时以上(含10小时)的志愿服务的,可向志愿者协会提申请注册,更换志愿服务登记卡,领取志愿服务证。原登记卡中服务时间继续累计。

第四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者服务组织;

(二)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和培训项目;

(三)要求获得志愿者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志愿者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者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志愿者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者服务。

第五条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章程,并执行组织决议;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不得以志愿者或者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六条团体志愿者中的个人与个人志愿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志愿者服务

第七条志愿者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的原则。服务范围包括助老助残、扶贫济困、关爱成长、支教助学、文明交通、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不包括商业性活动。

第志愿者应当在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志愿者服务,完成服务工作。未经志愿者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志愿者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保障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

志愿者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服务的需要,为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志愿者在从事志愿者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者服务标志。

第十一条需要志愿者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志愿者服务组织提出服务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二)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十三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者服务;不能提供志愿者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

提供志愿者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志愿者参加。但服务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服务过程中,志愿者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应当履行服务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按照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保障志愿者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服务。服务对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专门培训和相应的物质保障。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志愿者根据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志愿者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志愿者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七条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冒用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志愿者服务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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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第一章志愿者第一条志愿者是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团体志愿者是指经所属单位同意的30人以上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团体。第二条志愿者应当具备条件:(一)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二)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符合志愿者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四)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第三条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从事志愿者服务的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或通过网络向志愿者服务组织申请登记,登记后由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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