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目的
为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来施工作业人员)。
3 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经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责
4.1.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人事处分工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等管理工作。
4.2.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复审、体检和安全管理工作。
4.3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考核。
4.4各二级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5 管理程序
5.1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5.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办法
5.2.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5.2.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按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的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进行。使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的教材。
5.2.3每年十月底以前由各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将下一年培训取证计划报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安排培训考核取证。
5.2.4特种作业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变为另一特殊工种时需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转岗培训。
5.3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管理办法
5.3.1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前,必须进行体检,只有体检合格者,才具备从事特种作业的身体条件。
5.3.2体检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3.3每年培训或复审前1—2个月进行体检,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人事处根据培训计划和复审名单统一安排。
5.3.4体检结果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集中存档。
5.4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管理办法
5.4.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部分考核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市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培训,实际操作考核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5.4.2体检和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由主管部门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简称操作证)
5.5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管理办法
5.5.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复审内容包括: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5.5.2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5.5.3各二级单位的安全部门会同公司有关专业处室,组织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做好每次复审工作。
5.5.4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其“操作证”并由人事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5.5.5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5.6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5.6.1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各级安全部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5.6.2新调入公司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由调人单位安全部门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换证手续,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5.6.3各二级单位的安全部门要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台帐,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以保安全。
5.6.4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7特种作业人员奖惩办法
5.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5.7.2对严格执行法规,认真维护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部门应将事迹记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5.7.3对违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部门有权扣证1—12个月,在扣证期间不得从事原工种作业,并记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吊销“操作证”。
5.7.4因特种作业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7.5严禁无证作业。对于没有取得“操作证”而(跨工种)从事特种作业者,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事故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5.7.6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不得违章指挥,或使用未取得“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违章指挥或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给予经济处罚,因此而造成事故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6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