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合同法实务
教学目标:了解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的形式及其内容
理解合同生效、无效及法律后果
掌握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含义;合同订立的程序,违约责任
重 点:合同的形式及其内容
合同生效、无效及法律后果
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
难 点:合同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免除及赔偿损失的规则
学 时:8学时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而非人身关系
3.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第二节 合同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A、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主动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也称“订约提义”。
B、构成要约的条件
a.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b.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C、要约邀请
概念: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点:a.是一种意思表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处于预备阶段。
b.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本质区别)
在发生要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2、承诺
A、概念:承诺是指受约人无条件地接受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条款,并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称“接受提议”。
B、承诺的条件
a.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做出。
b.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
c.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实质性变更即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
d.承诺必须表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承诺一般不能撤回,如果撤回承诺,其通知应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撤回通知方可有效。
C、承诺的方式
a.通知(明示)的方式(口头、书面形式)
b.默示的方式
通过行为本身去表示承诺。默示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缄默或不行动是指受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默示是通过行为来表示:如交易习惯;要约要求。
二、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整个民事能力制度的基础,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c.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a、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或16-18岁)
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和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3、代理合同问题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代订合同有以下特征: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
b.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
c.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做出。
即具有权利能力,如法人代表、负责人签订;职务代理签定;授权委托书签订;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用合同专用章签订;用介绍信签订。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具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
三、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如集市现货交易、商店零售等。此形式鼓励交易,但不利于举证解决合同纠纷。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行载体的形式。常见类型有:
a.表格合同
b.合同凭证(车票、保险单、购物凭证等)
c.合同确认书
d.定式合同(公证、签证、登记、审批等)
3、其他形式
a.推定形式(如饭店住宿合同问题)
b.默示形式(不等于“不作为”)
四、订立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条款有三种:①主要条款 ②性质条款(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条款) ③约定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没有标的,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标的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首要条款。合同标的有三类:A财务(如购销合同、供电合同等),B劳条(如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C一定工作成果(加工承览合同等)。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和酬金。
5.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1、概念: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表现为:对合同当事人有约事力;受法律保护。
2、条件:a、主体合格(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注意代理问题)
b、意思真实(欺诈问题)
c、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二、无效合同
1、概念:指当事人签约成立而国家不承认和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确认机构:只能由人民、仲裁机构确认。
3、确认依据: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规定。(如河南方城县永星制鞋厂郭书敏合同纠纷案)
确认无效合同,应掌握以下界限:
a.要分清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界限。有效合同主要特征是:合同主体合格;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一致。反之,则为无效合同。
b.要分清无效合同与利用无效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界限。无效合同表现为“不依法”;利用无效合同进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法行为表现为“违法”。
c.要分清无效合同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的界限。
d.要划清一般利用无效合同的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
三、可变更和可撤消的合同
1、条件:(合同成立以后发生,是“可以”而非“应当”)
a.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b.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消。
c.必须是由人民、仲裁机构来行使。
四、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
a.返还财产 b.赔偿损失 c.折价补偿。
2、被撤销合同
a.返还财产 b.赔偿损失 c.折价补偿。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各自权利。合同的订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
指当事人除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价金、结算方式等各方面全面、适当的履行。
二、履行规则
1、协议补充履行规则(自愿原则的体现)
2、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a.质量不明;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通常标准履行;特定标准履行。
b.价金不明;按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债务人合理准备时间。
e.履行方式不明;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负担费用不明;由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3、价格变动履行规则(“针对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情形”)
该规则体现“谁违约谁受损,谁守约谁受益”的法律价值取向,体现惩罚违约方,保护守约方。表现为:
a.交付期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履行。
b.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按原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格履行。
c.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价格上涨,按新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格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一、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
概念: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其包括4层涵义:
1.原合同关系存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
2.合同内容部分变动。(如旅游合同中行程、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服务等级的变化等)
3.当事人协商一致。
4.变更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
二、合同的转让
1、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合法行为。具体涵义包括5点:
a.向第三人转让。
b.合同主体变化,但合同内容不变。(如旅行社的转团、拼团问题)
c.是合法行为。
d.经对方同意或通知对方
e.涉及批准,须经批准。
注意:合同的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变更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而变更合同的主体。即变更是对合同内容而言,不是对合同主体而言,合同主体变化属于合同转让;两者都是法律行为,都改变了原有合同的法律关系。
2、合同权利转让
概念:是指合同中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权利转让的:
a.合同性质不转让(如人身权、婚姻权); b.合同约定不转让; c.合同法定不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者的义务:
a.通知义务;(即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只要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不必经债务人同意)
b.承担转让从债权义务; c.需办手续必办手续。
3、合同义务转让
概念:是指合同中债务人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义务转让者的规则:
a.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此与合同权利转让不同); b.新债务人应承担从债务;
c.需办手续必办手续。
三、合同的解除
1、概念: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定事由,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也即在合同关系有效期未满前,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2、形式: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协议解除(双方);法定解除(单方)。
3、法定解除情形:《合同法》94条规定5种情形:
a.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义务不能履行;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即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后果:合同的解除,其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批准成立的合同应当由批准机关批准;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约定的清算条款、不影响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
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违反合同的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2、特征
即有“违约事实”,无须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不可抗力除外)的原则。“违约事实”是客观条件,包括合同完全没有履行和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的两种情况。“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证明“过错事实”,即主观条件,过错是当事人违约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违约方无论是由于故意还是过失,主观上都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的形式
1、预期违约
1、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条件:a.预期违约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b.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发生。
c.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发生。(可以默示,可以明示)
3、特征:a.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非对现实债权的侵害。
b.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
c.可选择的违约补救手段。(当事人是否采用“预期违约”制度保护自己,由自己决定,即也可以让对方构成实际违约时,再提出实际违约的责任承担的主张)
2、金钱债务履行违约
3、非金钱债务履行违约
4、质量违约
5、双方违约
6、因第三方造成违约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是指一方违约偿付了违约金、赔偿金后,根据对方的要求,在对方指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包括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
2、补救措施
是指违约方采取的除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等方式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如订货合同中,质量违约方可采取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降价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构成违约赔偿损失的条件:(根据“归责原则”)
a.必须有损害事实。
b.必须有违约行为。
c.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承担侵权责任
5、受定金制裁
6、受价格制裁
四、赔偿损失的规则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规则:1.等额赔偿规则(赔偿实际损失)。
2.赔偿规则(赔偿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的预期收益)。
3.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2倍赔偿)。
4.减少损失规则(对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规定)。
3、违约金
约金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规定或者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责作承担形式。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没有订立约定违约金的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另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与违约损失大体相当,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于违约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4、定金
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或者约定,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货币。
性质:既有履行担保功能,又有违约补救功能。
五、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概念: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情形:a.自然现象:地震、水涝、洪灾等;b.社会现象:政治、罢工等
后果: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有时间,即迟延履行义务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不履行合同一方的义务
a.通知义务; b.举证义务 c.减少损失的义务
六、合同的管理和纠纷处理
1 合同的管理
合同的管理,是指具有合同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和法规,监督合同制度执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主要是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2 合同纠纷处理
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产生的争议。
1、处理制度:“或裁或审”制度。
2、处理方式: A 协商解决; B 调解解决;
C 仲裁解决(具有仲裁是终局的特点)
D 诉讼解决(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生效和无效及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法律特征、条件及效力,通过本章教授,让学生基本掌握合同法相关知识。
作 业
1、合同订立的程序
2、违约金和定金的关系
第二章旅行社法规实务
教学目标:掌握旅行社种类、业务范围及设立条件
理解旅行社的经营规则及主要权利和义务
了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
重 点:旅行社业务范围
旅行社义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难 点:旅行社的经营规则
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
学 时:8学时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 旅行社的涵义
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2 旅游业务的涵义
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旅行社分类及经营范围
(1)分类: 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经营范围:
A、国际旅行社:可以从事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其中出境旅游业务包括出国游、边境游、港澳台游三种形式。出国游又可以分为组团出国游业务和代办收客业务两种形式。
B、国内旅行社:仅能从事国内旅游业务。但目前实际上在边境地区的省份,存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接待业务的国内旅行社;存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出境(主要是边境游)旅游代理收客业务的国内旅行社。
注意两点: (1)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游业务。(2)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和从事旅游业务。
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固定的营业场所(相对稳定和足够的营业用房)。
2、必备的营业设施(三机一车,即“传真机+电话机+计算机+业务用车”)。
3、必要的资格证书。
国际旅行社:“1+3+1”(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国内旅行社:“1+1+1”(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备注:1997年5月8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旅行社经理”是指旅行社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
4、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国际旅行社:150万元+60万元=210万元 (入境)
或 150万元+60万元+100万元=310万元(出境)
国内旅行社:30万元+10万元=40万元
二、设立程序
1 提交文件(七个方面)
1、申请书(如: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申请时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市场条件、资金条件、人员条件等);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及任职资格证书;
5、资金信用证明和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2 审核审批
(1) 审批权限
国际旅行社:省级旅游局审查+国家旅游局审核审批
国内旅行社:省级旅游局审批或授权的地市级旅游局(县级不行)审批
外国常驻机构:国家旅游局审批
中外合资旅行社:省级旅游局审查+国家旅游局、国家外经贸部审核审批
(2)审核原则
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符合设立条件
(3)审批期限
国际旅行社为:30+30=60个工作日内
国内旅行社为:30个工作日内
3 颁证领照
旅游业务同金融、医药、外贸等行业并列,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即有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许可制度。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种,既《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限的旅政管理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在到期前3个月内,持原有证件到领发机关换发。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经营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的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旅行社的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机构。
1 种类
1、分社
是指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条件、性质、内容)
2、门市部
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营业点。(条件、性质、内容)
2 设立程序
1、旅行社分社
旅游局(原审批旅游局)核定10万人次的证明文件+交纳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设立地)+经营许可证(原审批旅游局)+营业执照+备案(主管旅游局与分社所在地旅游局)
2、旅行社门市部
拟设地同意+工商登记注册+备案(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旅游局,主管旅游局、门市部所在地旅游局备案)
3 分支机构的管理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应接受其所在地旅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1、分社: 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2、门市部:统一人事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
四、旅行社变更事项的处理
1、变更经营范围
2、变更登记注册地(30工作日内到原审批的旅游局备案,下同)
3、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或停业、歇业
第三节 旅行社的经营
一、旅行社经营的规则
(1)严禁超范围经营(3种情形)
(2)严禁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8种情形)
A、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B、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名称;C、串通制定垄断价格;D、低于成本价竞销;E、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F、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G、散布虚假信息,招徕旅游者;H、其他
(3)严禁向旅游者提供4类旅游项目
A、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B、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
C、含有淫秽、迷信、内容;D、其他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
(4)广告宣传真实可靠
(5)业务往来应当订立合同
(6)按规定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出境旅游业务档案最低保留3年,其他最低保留2年)
(7)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二、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1、旅行社的主要权利
(1)收取合理费用
(2)按合同规定索赔
(3)要求经营人员保守商业秘密
2、旅行社的主要义务
(1)依法签订旅游合同
(2)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3)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4)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5)严格执行服务标准
(6)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行社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
1、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 无理拒绝旅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 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二) 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三) 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四) 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五) 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六) 聘用未经旅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七) 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八) 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3、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 未经旅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 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四) 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五) 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 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七) 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4、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 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 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 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
(五) 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 其他被工商、旅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旅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二)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6、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情形 | 处罚 |
| 1.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而经营旅游业务的; 2.分社超经营范围的; 3.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1.由旅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由旅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1.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2.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 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2.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旅游业务; 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旅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 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 |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 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3.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4.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5.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 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 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由旅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领队证 |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 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 由旅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2.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 3.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2.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3.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1997年3月27日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
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其具体包含有8个方面涵义。
1、质量保证金属于旅行社所有,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2、质量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60天内须补齐;
3、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4、旅行社终止经营,退还保证金;
5、旅行社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转产、破产等情形,保证金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处理;
6、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每年将利息的1/3一次性退还给旅行社,其余部分作为保证金的管理费用,用于处理旅游投诉的相关支出);
7、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8、支付质量保证金由旅游局作出决定。
2 赔偿范围
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的下列3种情形。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用的损失。
不适用的赔偿范围
1、旅行社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
2、意外事故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解决);
3、其他经济纠纷(如旅行社之间的团款纠纷等);
4、超过规定的质量保证金投诉时效(90天);
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3 理赔标准
1、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1)收取预付款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违约赔偿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的10%的违约金。
(3)安排与合同不同,退还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因导游人员过错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1)导游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赔偿所付导游费的2倍。
(2)导游擅自增减或变更旅游景点,退还景点门票与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3)导游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承担全部费用。
(4)擅自安排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购买为假冒伪劣商品,应赔偿全部损失。
(5)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6)私自兜售商品,退还全部物价款。
(7)索要小费,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8)擅自离团,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承担全部滞留期间的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3、因相关部门过错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先行赔偿。
(1)安排的餐饮、客房、交通工具等低于合同约定的档次,退还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2)安排的景点不能游览,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所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4 质量保证金的管辖范围
旅游局分级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案件的审理。在实施保证金制度中的具体任务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围内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规定的赔偿原则及程序作出赔偿决定。
(1)管辖权。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先受理,后按投诉对象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处理。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范围:⑦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⑦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地方各级质监所管辖范围:本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在省(区、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赔偿案件,由省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
(2)移送指定管辖。质监所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所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受移送的质监所应当受理。受移送的质监所认为该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质监所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质监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质监所有权审理下级质监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本所管辖的保证金案件交下级质监所审理。下级质监所对它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所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审理。
5 质量保证金赔偿制度
(1)赔偿条件。保证金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符合保证金赔偿的范围;②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或其合法代理人;③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2)理赔程序
1、请求人提出投诉申请
A、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B、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等;
C、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2、受理投诉申请
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案件的审理(遵循原则、管辖权、移送指定管辖等问题)。质监所经审查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被投诉旅行社应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监所进行复查(不受理应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
3、调解
质监所先行调解,在30日内作出。
4、处理
调解不成,质监所可分别作出4类处理决定。
A、撤消立案(旅游者过错);
B、共同过错共同承担;
C、被投诉者承担;
D、转送其他部门处理 (其他旅游企业过错)。
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双方,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质量保证金案应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经上级旅游质监所批准,可延长30日。
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
二、旅行社公告制度
1、开业公告
2、变更名称公告
3、变更经营范围公告
4、停业公告
5、吊销许可证公告
三、旅行社业务年检制度
1、旅行社业务年检制度概述
旅行社业务年检,是指旅政部门对旅行社在上一年度内的企业基本情况和业务经营、企业管理、遵守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集中性检查。
年检主管机关根据旅行社在年检年度内贯彻法规规章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和企业管理情况等,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并予以公告。
2、业务年检结论的依据
(1)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机关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罚:
(一) 注册资本未达到《条例》规定最低限额;
(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数额;
(三) 停业超过半年;
(四) 存在接受非本社人员承包或挂靠等变相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五) 超范围经营或进行超范围广告宣传;
(六) 年检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2)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由年检主管机关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七) 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不足且拒不按规定补足;
(八) 停业超过一年;
(九) 国内旅行社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国际旅行社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
(十) 严重超范围经营或进行超范围广告宣传;
(十一) 连续两年存在接受非本社人员承包或挂靠等变相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十二) 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
(十三) 拒不参加年检;
(十四) 年检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旅行社监督检查制度
年检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旅行社在年检年度内的业务经营、内部管理及贯彻法规规章等情况,对业绩优良的旅行社进行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和方式由国家旅游局和各年检主管机关研究确定。
各省级年检主管机关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上年度的年检工作,汇总、发布本地区年检工作有关信息,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年检工作情况及年检结果。
省级年检主管机关提交国家旅游局的年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地区年检组织、实施等工作情况。
(二) 通过年检反映出的本地区旅行社在年检年度内的业务经营、内部管理、贯彻法规和规章及全行业整体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其中,业务经营等情况应当包括主要数据指标。
(三) 对本地区所有旅行社的年检结论。其中,对于暂缓通过年检和不予通过年检的,应当写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存在的问题及其表现、处罚依据;国内旅行社暂缓通过年检和不予通过年检及国际旅行社暂缓通过年检的,自行作出决定,并将以上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备案;需要对国际旅行社作出不予通过年检、注销许可证处理的,应提出建议报国家旅游局研究决定。
(四) 本地区的年检数据盘和有关的汇总、说明材料。数据盘应当认真录入、校对和检查,并对所报送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行社责任保险概述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章小结
本章阐述了旅行社的基本法律特征、旅行社的经营规则、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旅行社相关管理制度等内容,涉及旅行社业务法律规范的各个层面。
作 业
1、我国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导游人员法规实务
教学目标:了解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管理制度
理解报考导游资格的条件、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掌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重 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管理制度
导游人员的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难 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学 时:8学时
第一节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一、概述
导游人员是旅游业活的灵魂,是旅游业的“窗口”,被盛誉为“民间外交大使”。 导游人员的形象代表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因此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十分重要和必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从立法的高度来规范导游管理,制定相应的旅游法律法规。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1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旅政部门或者旅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 报考导游人员的条件
A、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C、必须身体健康;
D、必须具备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3 证书的效力
证书在全国有效。获取资格证三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三、导游证制度
1 涵义:是指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
2 获取程序:1、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申请颁证(有两种情形:A、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旅行社的正式职工,受《劳动法》约束;B、经与导游公司登记的人员,旅行社与其是有时间的聘用合同关系)。
3 种类:1、正式导游证(简称“导游证”)
2、临时导游证
两者的区别:1、有无资格证书(临时导游证无需资格证书)
2、有无语种(临时导游证应具备特定的语种能力)
3、领取程序不同(临时导游证由旅行社提出并申请获取)
4、有效期限不同(临时导游证最长期限为3个月并且不能延期,正式导游证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提前三个月可以申请换发导游证)
4 不得颁证情形:
1、无或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有传染性疾病的人;
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过失犯罪除外,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4、曾被吊销导游证的人。
5 导游证和导游资格证书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从业资格与国家从业许可的关系)
2、颁证机构不同(导游证由省级旅游局颁发;导游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或委托省局颁发)
3、领取程序不同(导游证必须具备资格证书与劳动合同或登记证明方可;后者直接领取)
4、作用不同(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从业资格与国家从业许可的关系)
5、期限不同(资格证书没有期限规定)
四、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省级旅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新生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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