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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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验收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 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项目: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空调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及实施指南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验收系列表格,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各项目验收记录。 第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验收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验收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逐户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分户验收小组发现分户验收项目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项目检查记录; (五)分户验收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项目检验记录; (六)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的项目验收记录。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各项目验收记录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室内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检查方法 | 验收标准 | 参照标准、备注 |
| 1、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 |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 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可击范围内轻击点间距不得超过40 cm | 空鼓面积不超过400cm2;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 GB50209-2002 5.3。4、5。3.6 |
| 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 | 无空鼓、脱层;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 GB50210-2001 4.3。5 GB50204-2002 8。2。1 | ||
| 2、门窗 安装 | 窗台高度 | 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 | 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差 | GB50352—2005 6。10.3 GB50096-1999 3.9.1 |
| 外窗渗漏 | 外窗人工淋水后检查,每三至四层(有挑檐的每层)设置一个横向淋水带,淋水试验时间不少于1小时 | 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 《建筑法》第六十条 | |
| 门窗开启 | 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 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分户门等不松动、不晃动 | GB50210-2001 5。3.4 GB50210-2001 5.1.11 | |
| 安全玻璃 认证标识 | 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 | 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非安全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识(标识不得隐蔽) | 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六条 | |
| 3、栏杆 安装 | 栏杆高度 | 钢尺测量, 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 | 低层、多层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净高不应低于1.10 m,不得有负偏差 | GB50210-2001 12.5。6 |
| 竖杆间距 | 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正偏差不大于3mm | GB50210-2001 12。5。9 | ||
| 防攀爬措施 | 观察检查 | 有水平杆件的栏杆或花式栏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网、安全玻璃等) | GB50352—2005 6。6。3 | |
| 护栏玻璃 | 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 游标卡尺测量 | 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超过5m时,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 GB50210—2001 12。5。7 | |
| 4、防水 工程 | 屋面渗漏 | 平屋面分块蓄水,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天沟、管道根部蓄水深度不得小于20mm;坡屋面淋水试验不少于2小时 | 屋面无渗漏、无积水 | GB50207-2002 10.0.5 |
|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 蓄水24小时后放水,最小蓄水 深度不得小于20mm | 无渗漏、排水顺畅 | GB50209-2002 4.9.8 | |
| 外墙渗漏 | 外窗人工淋水试验一小时后检查 | 墙面无渗漏、滴水线无爬水 | 《建筑法》第六十条 | |
| 5、室内空间尺寸 | 室内净高 | 1、在分户验收记录所附的套 型图上标明房间编号; 2、每个房间净高抽测五点,开 间、进深尺寸各抽测两处,测点位置详见附图; 3、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 差;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4、使用“激光测距仪”进行检 测 | 最大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不超过20mm | DGJ32/ J 16—2005 6。3。2 |
| 室内 净开间 | 极差不超过20mm且不超过垂直长度的0.5% | |||
| 6、给排水 系统 安装 | 管道渗漏 | 观察检查 | 给水管管道、水嘴、阀门等无渗漏;排水管通水后无渗漏 | GB50242-2002 4.2.2、5.2.1 |
| 管道坡向 | 观察检查 | 顺直、无倒坡 | GB50242—2002 5。2。3 | |
| 地漏水封高度 | 试水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 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或设置S弯) | GB50242—2002 7.2.1 | |
| 阻火圈(防火套管)设置 | 观察检查 | 高层建筑明设排水塑料管道是否设置阻火圈(防护套管) | GB50242—2002 5。2.4 |
电气
工程
| 安装 | 插座相位、接地 | 使用“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逐 个检查 | “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无接错显示 | GB50303—2002 22。1。2、3.1.7 |
| 电源控制回路编号及标识、触电保护灵敏度 | 观察和开、关触电保护器检查 | 接线照明配电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触电保护灵敏 | GB50303—2002 6。1。9、6。2。8 | |
| 8、其它 | 烟道设置 及附件 | 观察检查 | 止回阀、防火门按规定安装;表面无裂纹;屋面烟道(包括管道透气孔)高度应超过平台跃层外开门窗的上口 | 苏建科 〔2004〕143号文 |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检查方法 | 验收标准 | 参照标准、备注 |
| 1、外墙 | 窗角斜裂缝,墙面裂缝 | 在距外墙两米范围内平视或仰视观察检查 | 墙面及窗角无可见裂缝 | 《建筑法》第六十条 |
| 2、楼(电)梯、通道 | 楼梯踏步梯段及平台净宽,楼梯踏步高差 | 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 1、相邻踏步高差不得超过 10mm; 2、楼梯从扶手中心或墙 面测量的净宽不小于1.1m(六层及以下或一边设有栏杆的不小于1.0m); 3、楼梯平台净宽不小于 1。2m | GB50209-2002 5.3。8 GB50096—1999 4.1。3 GB50352—2005 6。7。3 GB50368—2005 5。2。3 |
| 电梯候梯厅深度,电梯门净宽 | 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 1、梯候梯厅深度不得小于 1.5m; 2、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80cm | GB50096—1999 4.1.9 JGJ50—2001 7。4。1 | |
| 高层首层疏散外门及通道的宽度 | 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 疏散门应外开,其净宽不应小于1。1m;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 GB50045—95 6。1.9 | |
| 公用走道净高 | 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观察检 查 | 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净高度不小于2.0m | GB50368—2005 5.2.1 | |
| 3、地下室 | 通道净高 | 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 | 通道的净高度不小于2。0m | GB50368-2005 5.4.2 |
| 墙面及天棚渗漏, 裂缝 | 观察检查 | 无渗漏、无裂缝 | GB50208-2002 4。1.9 | |
| 地面裂缝、起砂 | 观察检查 | 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 GB50209-2002 5.3.6 |
1、分户验收前完善《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住宅交付主要材料、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附件8,9),并结合工程实际核实签字,竣工验收时建设(监理)单位予以汇报并将本表交验收组查验;
2、分户验收前应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激光测距仪、钢尺、小锤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并保证仪器准确和正常工作。验收时应认真、详细、及时记录,当工程设计参数高于上表中“验收标准”时,按设计参数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记录予以复核,抽查住宅室内房间不少于10%、不少于5间(且不少于2户),同时检查该户所对应的楼(电)梯、通道;外墙抽查两边单元中的一个;地下室抽查一个检查单元;
4、竣工验收提前24小时应对屋面天沟、管道根部和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进行蓄水,外窗淋水抽查不少于1个横向淋水带,提前1小时淋水;
5、竣工验收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目测观察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5 mm以上,经质监部门确认属实的,可判定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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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 房(户)号 | 幢 单元 室 | ||||||
| 建设单位 | 开竣工日期 | 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 |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论及记录 | |||||
| 1 |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 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 | ||||||
| 2 | 门窗 | 窗台高度、渗漏、门窗开启、安全玻璃标识 | ||||||
| 3 | 栏杆 | 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栏杆玻璃 | ||||||
| 4 | 防水工程 | 屋面渗漏、卫生间等防水地面渗漏、外墙渗漏 | ||||||
| 5 | 室内空间尺寸 | 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 | ||||||
| 6 | 给排水工程 | 管道渗漏、坡向、地漏水封、阻火圈(防火套管)设置 | ||||||
| 7 | 电气工程 | 插座相位、接地、控制箱配置 | ||||||
| 8 | 其它 | 烟道等 | ||||||
| 综合验收结论 | ||||||||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物业公司 | |||||
| 验收人员: 200 年月日 | 验收人员: 200 年月日 | 验收人员: 200 年月日 | 单位名称: 验收人员: 200 年月日 | |||||
| 房(户)号 | 抽测时间 | 200 年 月 日 | |||||||||||||
| 房间 编号 | 净高推算值(mm) | 实测值(mm) | 计算值(mm) | ||||||||||||
| H | H1 | H2 | H3 | H4 | H5 | L1 | L2 | L3 | L4 | 净高 | 净开间 | ||||
| 最大偏差 | 极差 | 极差 | |||||||||||||
| 实测房间,不合格房间,需整改处理房间:。 抽测人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 |||||||||||||||
| 室内净空尺寸测量示意图 | 套型示意图贴图区 | ||||||||||||||
2、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张,检查完毕及时签字;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住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
附件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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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 检查项目及部位 | ||||||
| 建设单位 | 开竣工日期 | 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 |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验收记录及结论 | ||||
| 1 | 外墙 | 窗角斜裂缝 墙面裂缝 | |||||
| 2 | 楼(电)梯、通道 | 楼梯踏步、梯段及平台净宽 电梯候梯厅深度、电梯门净宽 高层首层疏散外门及通道宽度 公用走道净高 | |||||
| 3 | 地下室 | 墙面及天棚渗漏、裂缝 地面裂缝、起砂 通道净高 | |||||
| 综合验收结论 | |||||||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物业公司 | ||||
| 验收人员: 200 年月日 | 验收人员: 200 年月日 | 验收人员: 200 年月日 | 单位名称: 验收人员: 200 年月日 | ||||
2、每个检查单元填写一张本表,本表一式两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
附件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 工程名称 | 结构及层数 | 面积 | m2 | ||||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总户数 | |||||
| 施工单位 | 开竣工日期 | 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 | |||||
| 内容 | 验收情况 | ||||||
| 概况 | 根据《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单位于200年月 日-200年月日对本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 对屋面进行了24小时蓄水(2小时淋水)试验,发现屋面渗漏处,外窗设置淋水带层(带)并进行了淋水试验,发现外窗渗漏个,室内有防水要求房间进行了24小时蓄水试验间(其中卫生间间,厨房间,阳台间),发现渗漏间. □以上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经整改后均已处理完毕。 | ||||||
| 室内 | 共验收户,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份,验收合格 户,不验收合格户。 □验收不合格户经整改后问题均已处理完毕,符合分户验收要求。 | ||||||
| 公共部位 | 共验收公共部位个检查单元(其中外墙个检查单元,楼(电)梯通道 个检查单元,地下室个检查单元),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份,验收合格检查单元,验收不合格检查单元。 □以上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经整改后均已处理完毕。 | ||||||
| 验收结论 | |||||||
|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公章) 200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200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公章) 200 年 月 日 | |||||
1、本表是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并形成了完整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填写,相关单位及人员签章,公章为法人章.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建设单位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交质监站,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3、每幢住宅工程应有房(户)号立面分布图和地下室检查单元示意图,作为本表的附件。
4、验收结论包括合格或不合格,对分户验收过程质量情况也可做必要的描述。
附件5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
| 工程名称 | |||||||
| 房(户)号 | 验收时间 | 200 年 月 日 | |||||
| 已按分户验收要求对该户的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 合格 | |||||||
| 验收人员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
| 施工单位 | |||||||
| 维修联系电话 | |||||||
铭牌应镶刻在建筑的显著部位,采用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为(750-900)×(500-600)mm,字体应采用黑体、宋体、楷体或隶书。具体内容为: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全称。参见下图
工程名称
开、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外窗淋水示意图
外窗淋水要求:
1、引水管从被淋水层次上一层户内外窗引出,并做有效固定和保证淋水管不变形;
2、淋水管管径15-20 mm,距窗面表面≤150 mm,喷水孔成直线均匀分布,喷水方向与水平方向角度≤30º,孔径3-4mm,孔间距100-150 mm,水量为自来水正常水压下最大量;
3、1个小时后拆除至下一个淋水层,并观察记录该淋水带范围内外窗及窗周渗漏情况。
附件8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
工程名称:第 页,共 页
| 次 | 工程 进度 | 发生时间 | 质量问题描述 | 违反 条文 | 检查 | 整改情况 | 处理意见和措施 | 备注 | |||||
| 部位 (系统) | 性质 | 描述 | 单位 | 文书形式及编号 | |||||||||
| 经全面汇总统计,本工程共累计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次,质量事故 次,整改完成条,现场技术处理条,返工重做条,完善资料或鉴定检测符合要求条;鉴定检测后加固处理条;经设计核定认可条;经加固处理条;根据设计认可的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处理条;质量事故已按质量事故相关程序处理完毕。除此以外工程未发生其它严重质量(问题)事故。 | |||||||||||||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日 |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日 | 项目经理: (公章) 年月日 | |||||||||||
2。质量问题部位(系统)包括分部项及层次、轴线;
3。质量问题性质分为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等;
4。检查单位分为监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等;
5.文书形式包括监理联系单、通知单、指令单和备忘录,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6。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隐患)、事故应予以汇总。
附件9住宅交付主要材料、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
工程名称:第 页,共 页
| 序号 | 变更 项目 | 原设计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文件编号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经全面汇总统计,本住宅工程涉及交付主要材料、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共计 条,其中涉及主要材料变更 条,使用功能变更 条,并已办理了正式设计变更手续.除此之外没有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变更. | |||||||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设计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日 |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日 | 项目经理: (公章) 年月日 | 项目经理: (公章)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