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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流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8: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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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流程

上海某区教育局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流程受理机构:上海某区教育局成社教科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令【第8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令【第399号】)3、《上海市实施、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5号】10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终【2009号】2号)申办流程1、每年四月和十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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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某区教育局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流程受理机构:上海某区教育局成社教科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令【第8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令【第399号】)3、《上海市实施、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5号】10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终【2009号】2号)申办流程1、每年四月和十月受理
上海某区教育局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流程

受理机构:上海某区教育局成社教科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令【第399号】)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5号】10号)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终【2009号】2号)

申办流程

1、每年四月和十月受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申请;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交筹设民办学校(非学历)的申请、办学可行性报告、举办者资质证明及开办资金来源等办学相关材料。

2、区教育局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组织专家对举办者的办学资质、办学场地等进行初审,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3、凭区教育局的同意筹设批准书到区民政局核名。

4、持《名称核准通知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办学资金《验资报告》。

5、区教育局领表,填写《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备案表》、《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专业(学科)设置备案表》,根据教育局的要求准备办学需提交的材料。

6、相关材料交齐后,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设置评估(学院须经具有高等教育评估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设置评估)。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实际办学条件、办学能力进行审核评估和评议,并出具“办学评估报告”。

7、区教育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及“办学评估报告”,做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8、批准设立的民非院校由区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备案,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同时将批准设立的民非院校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和类型、办学内容和项目等信息,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9、民非院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到区社团局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物价局、税务局等)办理财政税收登记等手续后,方能进行办学活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纪律: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其    他: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办事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本局投诉或举报。 

设置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及基本条件:

1、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市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公民个人为本市居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能力。

2、举办者由多方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举办者应当有与拟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虚假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

(二)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经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后报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

校名由:地域名(上海市××区县)+特殊名(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层次名(进修学院、专修学院、进修学校、业余学校或培训中心)组成。

(三)教育培训机构应有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学校章程。 

(四)有必备的开办资金。申请举办从事以高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民非学院,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申请举办从事以中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民非学校,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并出具《验资报告》。

(五)教育培训机构应有校舍较稳定且集中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租用的校舍和办公、教学设施:

1、校舍:应适合教学,并符合标准(危房、住宅房或不宜教学的场地不得作为校舍)。校舍总面积:申请举办从事以高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民非学院,需具有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使用的办学场所;申请举办从事以中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民非学校,需具有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办学场所;办公区、教学区应在同一地点。

2、校舍租赁协议(合同)应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的使用人签订,租赁协议(合同)规范,应具有法律效力,租用期一般不少3年。

3、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的设备和办公设施。

4、租用非学校校舍办学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教学用房安全合格证明。

(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选定法定代表人及聘任具备任职条件的校长。

1、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五人或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或理事会设董事长或理事长一人。

2、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3、校长任职条件:教育培训机构应聘任专职校长。校长(副校长)的任职条件:须具备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教育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作风民主、正派,诚实守信;年龄一般在70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后聘任。

(七)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置适合办学的内设机构,聘任具备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合格教师。

1、有适合办学的内部管理的组织机构; 

2、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业资格,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3、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办学层次和拟设置专业和培训课程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专业学科带头人。聘任的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八)经有关机构审定的拟开设专业或培训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九)教育机构的行政、教学、财务等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设置岗位的岗位职责。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管理、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申请报告应有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盖章、并加盖举办者公章;联合举办的共同签字盖章。

(二)办学可行性报告

(三)、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者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公民个人办学,出具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工作单位或街道证明)

2、举办者法人代码证书(含磁卡)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举办者现有资金的资信证明和上半年度财务年报报表。

4、举办者如多方组成还应提供联合举办协议书。

(四)、学校章程

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同时提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由全体懂事、理事签名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五)、举办者资金数额、资金来源有效证明文件和财务审计报告(由国家规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个人办学由银行出具个人存款额证明。

(六)、场地证明。

(七)、院校决策机构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含身份、学历、职称、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任职意向书等),

  (八)、拟定所开专业(学科)设置材料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专业设置备案表》经有关机构或两个以上具有本专业(项目)副教授职务(称)及以上的专家的审核和论证(参与办学和拟任该民非院校专兼职的专家应予以回避),办学初期不少于三个专业(学科)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附专家职称复印件。

(九)、专兼职教师资格证明文件(含身份、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用意向书)。

  (十)、会计、出纳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聘用意向书。

(十一)、拟定的院校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材料

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所设各岗位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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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流程

上海某区教育局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流程受理机构:上海某区教育局成社教科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令【第8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令【第399号】)3、《上海市实施、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5号】10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终【2009号】2号)申办流程1、每年四月和十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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