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补贴收入是直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补贴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不具备确定性和持续性。
企业收到的各种形式补贴收入,从项目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与科研创新有关的内容,如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产品补助等;与生产有关的内容,如软件企业的退税款、自营出口奖、财政补贴收入(为各类贴息)、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等;与各类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如名牌产品奖励、省级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免检产品奖励等。以上补助、奖励款项,大部分性质上属于地方的财政、科技、环保和信息等部门对当地企业的补助性、奖励性款项。国家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获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二、会计核算方面
“补贴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账户,它用于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助。本科目应按补贴收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名称 | 时间 | 补贴资金 | 补贴名义 |
*ST方向 | 2008年12月26日 | 3000万元 | 为支持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解困发展,经内江市五届83次常务会议纪要批准同意,安排给予财政补贴资金3000万元 |
*ST宜纸 | 2008年12月31日 | 2000万元 | 为帮助企业顺利渡过全球金融危机难关,减轻企业负担 |
*ST巨力 | 2006年12月18日 | 5100万元 | 奖励巨力为扶持农业生产而做出的贡献,给予其一次性财政补贴5100万元 |
*ST阿继 | 2007年12月28日 | 7000万元 | 于业绩预告中表示因本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收到哈电集团转给本公司的哈尔滨财政局2007年度财政补贴人民币7000万元 |
ST大水 | 2007年12月14日 | 3000万元 | 财政局下发亏损补贴的通知,经市同意,给予财政补贴3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