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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117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8:45:36
文档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117号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文号:财综字[1999]117号颁发日期:1999年08月04日实施日期:1999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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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文号:财综字[1999]117号颁发日期:1999年08月04日实施日期:1999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颁布文号:财综字[1999]117号
颁发日期:1999年08月04日
实施日期:1999年01月0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或省级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一。 
    第五条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  上缴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  上缴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专项安排用于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略)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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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117号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文号:财综字[1999]117号颁发日期:1999年08月04日实施日期:1999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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