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做出及时地处理和调查,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2.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定义
3.1事故:造成死亡、职业病、伤亡、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3.2未遂事故:无职业病、伤亡、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产生的事件。
4.职责
4.1行政部安全办负责事故(事件)厂内处理程序中的各项工作(如调查、分析、总结及反馈)的牵头、组织工作,并负责完成总结分析报告和拿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4.2 人事部负责处理救治事务、向社会保险部门进行事故(事件)的申报,工伤等级鉴定及工伤费用索赔的办理工作,并配合其调查、处理。
4.3行政部负责保证随时满足事故(事件)的急救用车及后勤方面的相关需求,在接到重大工伤事故发生通知后,应立即派安保队员赶往现场,与事故(事件)发生部门共同做好现场的保护和见证工作。
4.4事故(事件)发生部门负责及时将伤者送往指定医院救治,并负责协助进行工伤事故调查,及时提交事故(事件)报告,做好事故(事件)处理,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予以实施,并积极配合行政安全办,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5.工作程序
5.1事故分类
5.1.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1个工作日以上,不构成重伤事故的。
5.1.2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范围划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烫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脑震荡等;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手部伤害: A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B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C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脚部伤害: A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B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的。
5.1.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5.1.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2 工伤事故范围
5.2.1 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5.2.2 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研究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
5.2.3 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对单位有益的工作。
5.2.4 工作时间在生产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
5.2.5 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员工利益。
5.2.6 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公司与宿舍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
5.2.7 因公在外地出差或外勤期间,非本人责任而发生事故。
5.2.8 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职业病(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规定)。
5.2.9 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因工致残伤口复发而死亡,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
5.3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
5.3.1工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通知当班调度和部门领导,对现场工作进行妥善安排,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3.2调度人员并负责现场记录或拍照,同时通知行政部派保安协助进行现场保护;
5.3.3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或值班副总,在伤员抢救期间(指未脱离生命危险期),事故发生部门须指定专人陪护。
5.3.4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可直接要求小车班派车,迅速送伤者到医院治疗;为确保工伤事故发生时小车随叫随到,对于工伤事故小车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车,违者除名。若伤者有生命危险,则迅速送至开发区医院抢救,待脱离生命危险后,立即将病人转至东莞市社会保险局指定的工伤定点医院。
5.3.5一般工伤事故,在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必须去工伤指定医院就诊,不得去开发区医院就诊,如未按以上规定就诊,医药费无法按规定报销,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5.4事故(事件)的报告与响应
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或部门领导按规定要求报告行政部或公司领导。报告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防止影响扩大。事前报警者受赏,有警不报和受警不理者应追究其责任。
5.4.1工伤事故如发生在正常上班时间,在对伤亡人员进行紧急处理的同时,事故发生部门必须地第一时间通知行政部和人事部(此过程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
5.4.2 人事部接报告后须在第一时间向东莞麻涌镇社会保险所作口头申报。
5.4.3 事故发生部门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行政部递交工伤事故发生的经过即时间、地点、原因的现场调查报告书,填写《工伤事故报告》,由现场负责人(或见证人)及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行政部和人事部。
5.4.4人事部接部门报告后,根据社保所的要求向社保所递交书面报告。
5.4.5行政部安全办根据事故类别建立《工伤\未遂事故统计台帐》。
5.5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经过、主次责任划分,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做到事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的原因未查出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
5.5.1工伤事故的公司内部处理:
A、调查分析后,按非责任事故和责任事故分别予以定性。
B、非责任事故责令由事故部门提交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及改善防范措施的报告转发全厂,要求全厂各部门认真学习,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
C、对责任事故,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人是指:
a、指派未经教育培训或无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
b、忽视安全生产,强迫他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
c、发现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d、对事故隐患出现判断明显失误者。
e、不听上级指令,违章作业者。
f、本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害者。
g、其他明显应承担责任者。
D、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根据事故造成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严禁任何部门隐瞒工伤事故不报,一经发现,除其医疗费用自付外,同时追究隐瞒职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5.5.2 行政部安全办于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发生工伤的部门经理、安全责任人等按工伤特点分析工伤原因,如:违规、设备安全隐患等,做出事故分析,针对原因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经减少影响或起到预防作用。对这些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面临的风险适应,在措施实施前应评审,以防止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不当,会诱发出对职业健康安全有影响的新的危险、危害因素。
5.5.3 重大事故原因调查由行政部牵头负责,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派人参加并形成书面报告,行政部、人事部还必须接待和配合麻涌社会保险所、劳动所等监察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核实和事故处理工作。
5.5.4如存在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填报《企业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6未遂事故由发生部门自行组织调查和处理,并于事故发生7天内将调查和处理的结论报行政部备案,行政部组织跟踪确认。
5.7当公司员工被医疗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人事部应立即向总经理/常务副总书面报告,按规定上报所在地职业病监督机构,并会同其共同进行调查和处理。公司应及时安排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治疗或转岗,并按国家规定保证其合法权益。
5.8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由运输部依《交通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规定》执行,但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员伤亡情况,须依此文件执行。
5.9因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引起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实施。
5.10人事部应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女工,避免女工在孕期和产期接触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人事部须组织对接触粉尘、噪声危害因素岗位的孕期和产期女工进行工作调离。
6.相关文件
6.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6.2《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3《交通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规定》
7.相关记录
7.1工伤事故报告
7.2工伤\未遂事故统计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