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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检查表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8: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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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检查表

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评审要点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否决项查: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事业法人是否有法定主管部门的批建文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工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范围应有检验检测或技术服务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当机构法人不是最高管理者时,应对最高管理者授权并有授权文件,同时机构法人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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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评审要点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否决项查: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事业法人是否有法定主管部门的批建文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工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范围应有检验检测或技术服务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当机构法人不是最高管理者时,应对最高管理者授权并有授权文件,同时机构法人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
                                 

序号评  审  内  容

评    审    意    见

整改项

及说明

评审要点
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否决项

查: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事业法人是否有法定主管部门的批建文件;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工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范围应有检验检测或技术服务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当机构法人不是最高管理者时,应对最高管理者授权并有授权文件,同时机构法人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查: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否决项

查:非法人单位是否有法人授权文件,并愿为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文、账目、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核算。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重点项

查:是否有公正性声明或承诺及相关的程序或制度,

有无违规现象(含信用等级等行业规定)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查:有无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职能分配表、质量保证框图。

(组织机构框图表述是否正确;质量职能分配表是否合理;质量保证框图是否明确,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

4.1.5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重点项

如有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是否进行识别,是否有制度、有措施保证不受影响。实施情况是否满足要求。

4.1.6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查:如果建立了专门委员会,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发挥了他们的作用,查证有关记录。

4.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查:是否制定人员管理程序文件,对人员录用、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做出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查:相关人员是否知晓和理解自身工作重要性,是否有培训、宣贯或其他内部沟通记录,应含有实现质量目标的宣贯内容及质量目标分解的内容。

4.2.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重点项

查:有公正性和诚信的承诺(不受行政和商业的、相关利益的干预)。

承诺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4.2.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查:是否制定并实施保密规定或措施,进行了保密教育,是否有记录可查。

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查:是否制定并实施保证公正性和诚信的承诺,是否有制度保证?或有规定和相应记录。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重点项

查:机构人员一览表,上岗证和检验检测人员承诺书,人员是否有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情况。

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查:是否制定人员培训和管理程序,是否分析培训需求和有效实施培训。

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查:(1)制定的人员培训计划是否是否合理,是否与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2)是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查:机构人员的是否经过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能否按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查:(1)是否建立了监督工作程序;

(2)监督员的数量和专业领域能否覆盖能力范围,是否有任命文件,监督员是否符合条件要求;

(3)是否制定了监督计划,监督的重点尤其是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结果不满意的人员或操作关键项目的人员是否进行了监督;

(4)人员监督计划和监督活动实施与评价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重点项

查:(1)体系文件是否规定人员或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使用条件等;

(2)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的人员是否有考核、评价合格证据,是否持上岗证上岗(查:文件或上岗证)。

4.2.6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查:机构是否配置满足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在管理体系中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资源,相关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查:机构是否建立程序,对人员职责、任职条件、权利和相互关系进行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查: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人员人员技术档案,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4.2.7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重点项

查:机构是否与使用人员签订合同,是否证实使用建立了录用关系、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人员。

(查:社保、医保)

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查:使用的人员是否能够胜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技术工作的需要。

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b)资格和培训计划;

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

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

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

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

g)管理职责。

查:人员档案及相关文件规定,其工作描述内容是否清晰。

是否有相关的考核记录。

4.2.9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

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

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

查:最高管理者是否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发布或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输入管理评审。

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最高管理者履行全面组织管理体系运行和持续满足要求的承诺,包括管理体系变更时,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证据

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查:最高管理者是否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是否有程序,有哪些沟通的形式,是否有记录等。
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查:是否有相关沟通、培训、学习的记录,员工是否明确其重要性。
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查:机构在管理体系发生变更时,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正常(管理者及体系文件的变化)。

4.2.10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查:机构是否配置与技术领域相适应的一名或多名技术负责人组成技术管理层,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查: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是否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予以规定,并有证据材料证明满足规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查:机构是否配备质量主管,该质量主管其职责和权利、任职条件是否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予以规定,并有证据材料证明满足规定要求。

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查:质量主管是否可直接与最高管理者沟通,能保障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2.10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查: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主管等关键管理人员是否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是否有各项工作持续正常进行的证据材料。

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重点项

查:人员技术档案,授权签字人是否经机构提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是否符合要求。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重点项

查:抽查报告,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情况。

4.2.12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规所规定的资格。▲重点项

查:人员资格证书,国家有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要求(如:无损探伤、司法鉴定、珠宝检测等等)。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重点项

查: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全覆盖(固定、离开其固定设施和临时或移动设施的场所)各类场所。

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覆盖到相关场所。

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重点项

查:现有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均有利于检验检测活动的正确实施;是否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4.3.2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查:在检验检测机构永久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对环境条件和设施的控制是否作出合理安排,是否有相关记录。
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查: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是否有文件规定。

4.3.3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要求,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情况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查:结果质量有影响的场所是否有监测、控制等保证设施,是否进行了记录。

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查:相关因素是否得到重视并满足要求。

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查:当环境条件已经危及到检验检测结果时,是否立即停止检验检测;对已检验检测的数据是否按无效处理,并执行不符合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查:受控区域是否明确,进入受控区域是否有文件规定并按规定执行。
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查:对相互不相容的活动的相邻区域是否进行了有效的隔离;是否能有效地防止相互(交叉)污染的发生。

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查:是否有必要的内务管理程序文件,是否包括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相关规定和必要措施,实施是否有效。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查:是否制定并实施检验检测设备的管理程序,是否覆盖所有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操作,是否能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等,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查:检验检测的设施是否能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4.4.2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重点项

查:是否配备了正确进行检验、检测的全部设备,其量程、准确度等是否满足要求。

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查:是否制定了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计划。

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重点项

查:设备在投入服务前是否进行校准或核查并确定满足使用要求。

4.4.3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查:对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是否均由授权人员操作,是否有授权文件。

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有关人员取用。查:有关人员能否在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的时候方便取用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文件资料。

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查: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唯一性标识是否有规定,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是否有标识。

4.4.4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d) 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查:是否保存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 档案内容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4.4.5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重点项

查:仪器设备出现缺陷时,是否立即停用,是否有记录。

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查:仪器设备出现缺陷时, 是否采取了措施能确保不被误用。

进行修复后的设备是否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查:是否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的检验/检测的影响;是否编制了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序,对不符合工作予以及时处理。

4.4.6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所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

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

查:现场仪器设备是否有状态标识,标识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4.4.6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查:脱离检验检测机构直接控制的设备,返回后、恢复使用前,是否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显示满意结果,是否有记录。

4.4.7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查:当需要时是否建立设备期间核査程序,是否编制了期间核查的作业指导书。是否制定了设备期间核查的计划及有效实施并保留了相关记录。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查:相关的检验检测记录,修正因子(或修正值)是否得到应用。程序或文件是否有应用规定并通知到相关使用人员。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查:是否对设备的硬件和软件进行必要的保护防止发生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4.4.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重点项

查:对设备的校准是否有程序,是否制定了溯源计划,是否能保证设备在在投入使用前均进行了校准,对校准结果是否进行了有效确认。

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查:对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情况是否能提供有证标准物质、协议标准、机构间比或参加能力验证对结果的满意证据,是否有相关记录。

4.4.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查:标准物质的溯源是否有文件规定。

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查:是否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核查。没有有证标准物质时, 可否确保量值准确。

4.4.9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查:需要时是否制定并实施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査程序,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溯源。

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查:标准物质的安全处置、运输、存储、使用是否有程序规定,实际运行中标准物质的完整性能否得到保证。是否有措施、有记录(包括相关台账)。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应将其、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

▲重点项

查:是否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是否建立了管理体系文件(体系文件是否齐全)。

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查: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发放到组织机构部门、是否进行宣贯,重要岗位人员是否了解其对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是否有相关记录。

4.5.2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 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

c) 管理体系的目的;

d) 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和程序;

e) 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查:质量手册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

质量方针目标是否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

最高管理者对遵循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是否进行了承诺。

4.5.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查:是否建立了公正性和诚实性程序,能否取得作用。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查:是否建立了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是否按照保密规定,做到保护客户商业或技术产权的事项,以保证客户的利益不被侵害。

4.5.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方法,以及通知、计划、图纸、图表、软件、规范、手册、指导书。查:文件控制是否有程序,内容是否齐全,规定是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受控编号方式是否清晰。

这些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也可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应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变更,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查:文件受控清单与发放回收记录,所有的内部文件、外来文件,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机构现场是否使用失效或废止的文件;是否存在一个文件出现不同版本。

机构受控文件是否定期审核,必要时进行修订,更改的文件是否经过再批准,并加以注明。

对于以电子存储的文件是否有有效控制的规定和记录。

4.5.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查:是否制定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相关程序文件,不同情况下的评审规定或要求是否明确。委托书、标书或合同签署前,是否按照不同的规定实施了评审。是否有相关记录。

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查:合同签署后如有变更,是否形成书面文件,并通知各相关方。是否有相关记录。

4.5.6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项

查:分包是否有文件规定;是否对分包方进行评审,是否有评审记录和合格分包方的名单;实际分包方是否满足要求。

确认有能力分包及力情况:力不允许分包。

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查:检验检测报告中分包结果是否清晰标注。

4.5.6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查:分包是否事先通知客户并经客户同意,在委托书中是否有客户同意的确认签字。

4.5.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查:是否建立了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

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名单。查:(1)是否对服务方和供应商进行了评价,是否建立了合格服务方/供应商名单。是否收集了合格服务方/供应方资料。

(2)机构已发生的采购是否受控,是否正确选择具备资格的供应商。

(3)是否对采购品进行了验收。

4.5.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查:是否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

应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查:是否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

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查:查阅客户进入相关区域是否有相关申请、批准的记录。

4.5.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查:是否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内容是否齐全,职责是否明确。

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查:(1)相关投诉和申诉的登记、处置记录,是否有效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申诉,相关人员是否采取回避措施。

(2)客户对投诉和申诉处理结果的反馈,是否有记录。

4.5.1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查:是否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

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查:是否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是否明确。是否依据程序对不符合妥善处理。是否有相关记录。

4.5.10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查: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是否有相关记录。

4.5.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在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出现对和程序偏离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查:是否编制了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应分析原因,确定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予以监控。查:对出现的不符合工作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是否针对原因采取了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实施结果是否进行了验证。是否保留了相关记录。

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核。查:在识别出问题严重或对业务有危害时,是否进行附加审核,附加内审是否有效。

4.5.1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改进,所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查:是否编制了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应制定、执行和监控这些措施计划,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的发生并借机改进,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查:当识别出潜在的不符合时,是否制定预防措施计划,对出现的潜在不符合工作进行了原因分析,并采取了预防措施。预防措施实施结果是否进行了验证。是否在达到预期效果即可关闭,并在相关文件中体现。

4.5.13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查:是否保留持续改进的证据,能证实机构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查相关记录。

4.5.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查:是否建立了程序,内容是否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

4.5.14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查:质量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记录了所有的质量管理活动。

技术记录应包括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查:技术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记录了所有的检验检测活动,及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

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重点项

查:每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是否包含充分的信息,是否能够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是否能够复现过程。

记录应包括抽样的人员、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查:记录是否包括抽样的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签名。(原始记录不允许电子签名)。

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查:记录是否及时,记录的所有改动方式是否符合程序文件规定,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是否清晰。

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查:电子存储的记录是否有措施。

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上。查:记录是否予安全保护和保密。

4.5.1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查:是否制定了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主管负责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审核应涉及全部要素,包括检验检测活动。▲重点项

查: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开展了内部审核,审阅内审资料是否完整(检查:内审计划,内审是否涉及全部要素及全部场所与活动,首次会议与末次会议记录,审核过程记录,不符合项报告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针对不符合工作制定的纠正措施是否合理)。

4.5.15审核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审核员通常应于被审核的活动。查:内审人员是否进行了资格确认,是否经过恰当的培训和授权;内审人员是否做到了于被审核的工作。

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重点项

查:内部审核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制定了纠正措施,纠正措施是否实施、实施的结果是否进行了验证等

4.5.1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查:是否编制了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

▲重点项

查:管理评审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和计划组织实施,管理评审是否由最高管理者主持。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查:管理评审中的发现和制定的措施,最高管理者是否确保这些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时限内得到实施。

4.5.16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b)和程序的适用性;

c)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d)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e)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f)上次管理评审结果跟踪;

g)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i)客户反馈;

j)申诉和投诉;

k)改进的建议;

查:每次评审输入信息是否明确、充分,结果是否恰当。

4.5.16l)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配备、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改进;

c)资源需求。

查:管理评审输出是否明确,管理评审报告提出的有关措施是否纳入改进,其结果是否得到验证。

4.5.1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包括被检验检测物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分析检验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

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方法。

▲重点项

查:(1)是否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2)是否对检验检测方法受控管理;(3)方法使用前和变更后是否进行验证,保留方法验证记录,以证实检验检测机构能有效使用这些方法。(4)自己制定的方法使用前是否经确认和验证,方法变更后是否重新进行确认,保留确认和验证记录。(5)是否有不同专业领域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分析检验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是否有评定案例。

4.5.17.1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指导书。查:是否制定必要的作业指导书,查证作业指导书目录,审核其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4.5.17.1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查:方法偏离是否同时满足:有方法偏离文件规定和经技术判定不影响结果、经批准和客户同意四个条件,实施方法偏离时,是否保留记录。

4.5.17.2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查:使用的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抽样方法)是否适用于检验检测活动,并满足客户要求。

查合同、原始记录及报告。

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查:是否优先选择国际、区域或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法,并进行合同评审(查合同评审及保留记录)

4.5.17.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重点项

查:是否使用最新有效版本,查检验检测报告。

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查:核查检验检测细则(或作业指导书)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细化标准要求)

4.5.17.3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查:是否有自定方法,是否是有计划及指定有资格经验的人员进行该项工作(查人员要求)。

提出的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的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查:是否有明确的职责、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是否实施过程控制。查相关记录。

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的目的,查:非标准方法的使用,是否与客户达成协议。协议中是否包括能否满足客户要求的说明。

所制定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查:是否进行方法的可靠性确认和验证、规定方法的评价和使用等。是否实施受控管理并保存记录。

4.5.17.4无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查:是否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无参照方法情况)

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认为客户建议的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查:客户建议的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机构是否通知客户,是否有必要的记录。

4.5.17.4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信息:

a) 适当的标识;

b) 范围;

c) 被检验检测样品类型的描述;

d) 被测定的参数或量和范围;

e) 仪器和设备,包括技术性能要求;

查: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内容是否齐全。

4.5.17.4f) 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g) 要求的环境条件和所需的稳定周期;

h) 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识别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 

——工作开始前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观察和结果的记录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 接受(或拒绝)的准则、要求;

j) 需记录的数据以及分析和表达的方法;

k) 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的程序。

查: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内容是否齐全。

4.5.17.5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查:方法确认是否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满足工作要求)

4.5.17.5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确认的过程、确认的结果、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结论。查:是否有确认和验证记录。

4.5.1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查:是否制定并实施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是否有覆盖能力领域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案例。
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查:是否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了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并保留相关记录。

4.5.18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

a) 对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详细文件,并确认软件的适用性;

——相关硬件或软件的定期再确认;

——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的再确认;

——需要时,对软件升级。

b) 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 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的处理;

c)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查:(1)制定数据保护程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有数据控制和保护记录。

(2)自身研发软件是否形成详细文件,适用于预定的目的,对商业通用软件和自身研发软件在使用前是否进行安全、可靠确认(验证),保留相关记录。

4.5.1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需要对物质、材料、产品进行抽样时,抽样的计划和程序。查:是否制定抽样程序,是否有抽样的计划。

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查:抽样计划的制定是否有依据,是否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在抽样的地点能否得到。

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查:抽样过程中需要控制的因素是否有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否保留相关记录。

当客户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这些要求应与相关抽样资料予以详细记录,并纳入包含检验检测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查:抽样发生偏离、添加或删节时,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客户的要求、通知相关人员的证据。

4.5.19当抽样作为检验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查:抽样记录是否完整,应包括所用的抽样程序、抽样工具、时间、地点、抽样人的识别、环境条件(如果相关)、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简图、草图或照片等),

是否保证所抽样品在运输、标识和保存等过程中不被损坏或混淆。

4.5.2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护样品的完整性、保护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利益的规定。查:是否制定和实施样品管理程序,是否规范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过程。是否保留相关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样品在检验检测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样品不会在实物上或记录中和其他文件混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样品群组的细分和样品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的传递。▲重点项

查:文件对样品的标识系统是否有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样品标识管理(流转状态标识是否明晰,流转记录是否完整)。

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查:在接收样品时,是否对样品进行检查并记录样品的状态。

应避免样品在存储、处置、准备过程中出现退化、丢失、损坏,应遵守随样品提供的处理说明。查:(1)留样室是否满足样品存储和安全、保密要求。(2)是否有样品处置记录。

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查:样品的保存养护条件是否可以得到满足并有记录。

当样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应对存放和环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样品或样品有关部分处于安全状态和完整性。查:样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其安全状态和完整性是否可以得到满足。

4.5.21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查: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是否明确区分。(前:是否能做,中:过程是否可控,后:质控方案结果是否可靠)

4.5.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查:是否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计划,其内容是否覆盖所有检验检测能力领域和所有资源条件。

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查:是否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一旦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d) 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重点项

查:(1)质量控制计划是否对质控项目、时间/时机、频次、人员、所用方法、评价手段、结果评价、利用和处置做出明确规定。(2)是否有质量控制的实施、结果评价、处置和利用记录,质量控制报告是否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4.5.2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查:是否制定和实施能力验证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重点项(未参加相关能力不通过)

查:是否制定和参加能力验证或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计划,是否有参加能力验证和其他机构组织的考核、比对计划和记录证据。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查:是否参加了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查:是否制定和实施报告管理程序,报告是否准确、清晰、明确、客观,是否明确报告或证书的格式、生成、审核、批准、盖章、发放的规则。

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重点项

查:报告或证书是否有足够的信息量,信息量是否满足要求。报告或证书是否进行受控管理(报告的发放是否有台账、有编号、有签名)。

4.5.23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l)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m)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重点项

查:报告或证书是否有足够的信息量,信息量是否满足要求。报告或证书是否进行受控管理(报告的发放是否有台账、有编号、有签名)。

4.5.24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相关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 

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查: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查证检验检测报告,要求的信息是否齐全,是否尤其关注方法的偏离、增删,测量不确定度声明,客户的特殊要求等。

4.5.25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作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c) 抽样位置,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e)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或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删减。

查: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是否对抽样进行标注说明,评审时查证检验检测报告,要求的有关抽样信息是否齐全。

4.5.26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查:是否把作出“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制定成文件。

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查: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意见和解释”是否清晰标注,是否明显与结果区分开来。

4.5.26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意见和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见;

b)履行合同的情况;

c)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d)改进的建议。

查:检验检测报告中包含的“意见和解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5.27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查:查阅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是否有分包方及其分包项目的明确标示。

4.5.27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查:是否保存有对应分包方的书面或电子方式的报告结果。

4.5.28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查:以电话、电传、传真或其它电子(电磁)手段来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是否保留客户要求的记录,是否有确认(验证)接收方的真实身份和传送结果及采取的保密措施记录。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验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查:是否按照专业领域要求设计报告或证书格式文件,其信息量是否满足专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其格式文件是否受控管理,是否有编制、审核、批准和发放、作废和收回等记录。

若有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的程序。查:有要求时,查证是否有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的相关规定,是否保留相关记录。

4.5.29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查:更正或增补是否有记录,是否有修订审批、修订过程和发放记录,是否保存收回的报告或证书。 

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查:(1)重新发布修订的报告或证书是否有区别于原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是否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1)若原报告或证书不能收回,是否有声明原报告或证书(标明原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作废的声明。

4.5.3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重点项

查:核查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档案材料,原始记录与报告或证书结果是否一一对应,档案材料是否完整.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查:保存期限是否在6年或6年以上。

4.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

查: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有关程序、制定相关管理体系文件。

4.5.31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查:是否规范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是否有程序和管体系文件规定的事项得以实施的证据记录。

4.5.3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重点项

查:是否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完成年度报告及信息统计,留档的上报年度报告和信息统计材料是否完整。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查: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自我声明,自我声明的内容是否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4.5.33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重点项

查:有规定的变更发生时,是否及时进行了变更。查证资质认定材料,是否有完整的变更申请和各项关联备案材料。

4.5.33c)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d)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e)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重点项

查:有规定的变更发生时,是否及时进行了变更。查证资质认定材料,是否有完整的变更申请和各项关联备案材料。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查:是否满足专业领域评审补充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评审结论判定:

1、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情况:

(1)★:否决项,若存在一项。

    (2)▲:重点项,不符合条款达到5项或以上,或不符合与基本符合条款累计达到10项或以上。

    (3)基本符合与不符合条款累计达到35项或以上(包括重点项、一般项)。

 

2、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情况:

    (1)▲:重点项,不符合条款达到3项或以上,或不符合与基本符合条款累计达到6项或以上。

    (2)基本符合与不符合条款累计达到20项,不超过34项(包括重点项、一般项)。

    (3)涉及到设施与设备的。

3、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情况:

(1)▲:重点项,不符合条款2项或以下,或不符合与基本符合条款累计5项或以下。

    (2)基本符合与不符合条款累计达到20项以下(包括重点项、一般项)。

4、评审结论为符合的情况:

不存在不符合及基本符合问题。

5、有专业领域评审补充要求的评审,同一事实在4.6与4.1~4.5中重复出现的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在结论中不重复计算。

注:①在评审意见相应栏内划 ;

②体系文件中有描述但未实施的,为不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描述但实施不规范的,为基本符合; 

③不符合、基本符合为整改项,应在说明栏内作相应的说明。

文档

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检查表

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评审要点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否决项查: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事业法人是否有法定主管部门的批建文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工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范围应有检验检测或技术服务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当机构法人不是最高管理者时,应对最高管理者授权并有授权文件,同时机构法人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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