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清除施工现场隐患,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特拟定以下安全制度:
一、施工防火安全
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易燃材料。
2、易燃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5、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动用明火。
7、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8、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9、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10、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二、施工用水、用电安全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4、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5、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6、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7、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水源。
三、结构设施安全
1、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2、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对违反上述各条安全制度的班组或个人,每次罚款30-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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