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件 名 | 洁净区环境监测标准管理规程 | 版本号 | ||||
文件编码 | SMP-QC005 | 00 | ||||
起 草 | 专业审核 | 形式审核 | ||||
起草日期 | 审核日期 | 审核日期 | ||||
批 准 | 批准日期 | 生效日期 | ||||
变 更 记 录 | 变更原因: | 替 代 | 执行日期 | 颁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 ||
SMP-QC-013-01 |
二、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洁净区域和微生物限度室。
三、责任
1. QC室主任对本规程的制定负责;
2. QC对本规程的执行负责。
四、内容
1. 悬浮粒子
1.1 监测频率和限度如下表:
洁净度级别 |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m3 | 监测频率 | |||
静态 | 动态 | ||||
≥0.5μm | ≥5.0μm | ≥0.5μm | ≥5.0μm | ||
C | 352000 | 2900 | 3520000 | 29000 | 每周进行 |
D | 3520000 | 29000 | 不作规定 | 不作规定 | 每月进行 |
1.2 监测方法
1.2.1采样管道必须干净,严禁渗漏,严格按仪器说明书正确使用尘埃粒子计数器,并定期对仪器作检定。应使用采样管较短的便携式尘埃粒子计数器,避免≥5.0μm悬浮粒子在远程采样系统的长采样管中沉降。
1.2.2动态测试可在常规操作过程中进行,证明达到动态的洁净度级别。
1.2.3可根据需要采取静态测试或动态测试,静态测试室内测试人员不得多于2人,测试报告中应标明所采用的测试状态。
1.2.4在静态测试时,对单向流洁净室(区)而言,测试宜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10mim后开始。对非单向流洁净室(区),测试宜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30mim后开始。
1.2.5测试人员应穿戴好与其洁净度相适应的工作衣、工作帽,采样时应在采样口的下风侧。
1.2.6应按采样点布置规定布置采样点位置及其数目,布置采样点应避开回风口,最小采样量应按其相应规定确定。
1.2.7最少采样点数目如下表:
面积
m2 | 洁净度级别 | |
C | D | |
<10 | 2 | 2 |
≥10~<20 | 2 | 2 |
≥20~<40 | 2 | 2 |
≥40~<100 | 2 | 2 |
1.2.9采样次数的限定:对任何小洁净室(区)或局部空气净化区域,采样点的数目不得少于2个,总采样次数不得少于5次。每个采样点的采样次数可以多于1次,且不同采样点的采样次数可以不同。
1.2.10更换初中高效过滤器之后必须监测,合格后才可正常运转。
2. 沉降菌
2.1 监测频率和限度如下表:
洁净度级别 | 沉降菌(φ90mm)cfu/4小时 | 表面微生物 | 监测频率 | |
接触(φ55mm)cfu/碟 | 5指手套 cfu/手套 | |||
C | 50 | 25 | - | 每周一次 |
D | 100 | 50 | - | 每月一次 |
2.1.2单个沉降碟的暴露时间可以少于4小时,同一位置可使用多个沉降碟连续进行监测并累积计数。
2.2 监测方法
2.2.1沉降菌的测试点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方和气流扰动较小的地方。采样点的布置参照GB/T 16294-2010执行。
2.2.2采样点的位置:一般在离地面0.8m~1.5m左右(略高于工作面)。可在关键设备或关键活动范围处增加测点。
2.2.3沉降菌测定时,培养皿布置在有代表性的气流扰动极小的地点,培养皿放置的点数与尘粒数采样的点数相同,但每点培养皿数应不小于2个。
2.2.4静态测试时,培养皿暴露时间为30min以上;动态测试时,培养皿暴露时间为不大于4h。
2.2.5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均可进行测试。静态测试时,室内测试人员不得多于2人。
2.2.6在静态测试时,对单向流洁净室(区)而言,测试宜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10mim后开始。对非单向流洁净室(区),测试宜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30mim后开始。
2.2.7在满足最少采样点数目的同时,还宜满足最少培养皿数:
洁净度级别 | 最少培养皿数(φ90mm) |
C | 2 |
D | 2 |
3. 洁净区温度、相对湿度、静压差
3.1 洁净区的温度、相对湿度与药品生产工艺相适应,一般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45~65%。
3.2相同洁净度等级但功能不同的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不低于10帕。
3.3设备运行时,必须每两小时对系统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
4. 附文件
4.1 《洁净区沉降菌测定记录》 SMP-QC005-R01
4.2 《沉降菌监测报告书》 SMP-QC005-R02
4.3 《洁净区悬浮粒子测试记录》 SMP-QC005-R03
4.4 《悬浮粒子监测报告书》 SMP-QC005-R04
4.5 《紫外灯使用记录》 SMP-QC005-R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