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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调整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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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调整办法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第53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令第540号);(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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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件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第53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令第540号);(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令第540号);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

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

税金=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 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

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附加税费=应纳税额×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如下: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项目名称计算基数计取费率(%)

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镇
费率   应纳税额

13.50%11.23%6.71%
2. 进项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含税价格×除税系数

各费用含税价格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与营业税下相同,除税系数即各项费用扣除所包含进项税额的计算系数。

(1)人工费、规费、利润、总承包服务费进项税额均为0。

(2)材料费、设备费按“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表”中的除税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名称依据文件税率除税系数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

2.86%
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13%

11.28%
其余材料(含租赁材料)《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17%

14.25%
以“元”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4%
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6%
设备17%

14.34%
(3)机械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机械费除税系数为4%。

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序号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机械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1.1折旧费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2大修费考虑全部委外维修,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3经常修理费考虑委外维修费用占70%,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1.5人工费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1.6燃料动力费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
1.7车船税费税收费率,不予扣减。
2租赁机械以接受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的税率扣减。
3仪器仪表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3.1摊销费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减。
3.2维修费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
(4)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为2.5%。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除税系数为3%。

(6)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时按除税系数3%计算,结算时据实调整。

(7)在计算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用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其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为0。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采保费按规定另行计算,并计取销项税额。

3. 计价程序及表格调整

(1)工料单价法

增加“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计算表”,调整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
1材料费进项税额
2机械费进项税额
3设备费进项税额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进项税额
5其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进项税额
6企业管理费进项税额
合计
材料、机械、设备计算表

编码名称及型号规格单位数量除税系数含税价格(元)含税价格合计(元)除税价格(元)除税价格合计(元)进项税额合计(元)销项税额合计(元)
合计//////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

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
1直接费1.1+1.2+1.3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费
2企业管理费(1.1+1.3)×费率

3规费(1.1+1.3)×费率

4利润(1.1+1.3)×费率

价款调整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1+2+3+4+5)×费率

7税前工程造价1+2+3+4+5+6
7.1其中:进项税额见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8销项税额(7-7.1)×11%

9应纳税额8-7.1

10附加税费9×费率

11税金9+10
12工程造价7+11
(2)综合单价法

增加“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计算表”,调整“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
1材料费进项税额
2机械费进项税额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进项税额
4其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进项税额
5企业管理费进项税额
6暂列金额进项税额
7专业工程暂估价进项税额
8计日工进项税额
合计
材料、机械、设备计算表

编码名称及型号规格单位数量除税系数含税价格(元)含税价格合计(元)除税价格(元)除税价格合计(元)进项税额合计(元)销项税额合计(元)
合计//////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序号名称计算基数费率 (%)

金额(元)其中(元)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1单位工程1合计

1.6+1.10/
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1.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1.2.1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1.2.2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1.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1.4规费///
1.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1.1+1.2+1.3+1.4费率///
1.6税前工程造价1.1+1.2+1.3+

1.4+1.5

/
1.6.1其中:进项税额见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1.7销项税额1.6-1.6.111%///
1.8应纳税额1.7-1.6.1////
1.9附加税费1.8费率///
1.10税金1.8+1.9////
2单位工程2合计

/
(同单位工程1)

……
/合计//
(二)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造价除税金计取费率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程序和办法计算。调整后的税金计取费率如下:

税金计取费率

项目名称计算基数计取费率(%)

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 县城、镇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3.38%3.31%3.19%
(三)上述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执行。

四、执行时间

(一)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在建工程,2016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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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调整办法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第53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令第540号);(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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