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件名称: 药店销售管理制度 | 编号:zd--006 | ||
| 起草部门:经理部 | 起草人: | 审阅人: | 批准人: |
| 起草日期: | 批准日期: | 执行日期: | 版本号:1版 |
2.凡从事药品销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对与药品直接接触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3.认真执行价格,做到药品标价签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4.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时应按“药品陈列管理制度”规定陈列。
5.营业员要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6.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7.销售药品时,处方药必须经驻店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和出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所需,驻店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8.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药品只能销售到最小包装单元,不允许拆内包装销售。
9.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员传递药品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客户购买。
10.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11.做好当日报表,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经理。
12.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
13.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