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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费[2001]328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9: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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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费[2001]328号

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1]32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湖南、湖南省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印发省部门(单位)行政事业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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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1]32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湖南、湖南省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印发省部门(单位)行政事业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
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

湘价费[2001]328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湖南、湖南省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印发省部门(单位)行政事业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同意,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收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和外国人及境外人在中国就业申请表两项收费,同时将省内职业介绍服务费、职工交流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个别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削减或停止对该单位的财政拨款。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的技工院校以及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

  六、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令第281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附表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劳动鉴证、仲裁、鉴定收费(行政性)

  1、劳动合同鉴证:每份3元。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一半。

  2、变更合同鉴证:每份1元。由申请变更合同一方交纳。

  3、争议仲裁受理费:每件3人以下20元/件,每件4-9人30元/件,每件10人以上50元/件。一方预付,败诉方负担。

  4、争议仲裁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双方预付、败诉方负担。

  5、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100元;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复议,每人次120元。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收费(事业性)

  1、省外职业介绍服务费:⑴求职登记表,每人次1元;⑵介绍就业成功服务费,10元/人次;⑶介绍使用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每人月3元(由用人单位交纳);⑷委托招工服务费,每人次50元。

  2、劳动力市场管理收费:⑴劳动手册,每册5元;⑵劳动合同,每份0.5元;⑶招工录用登记表格,每份0.3元;⑷职工流动登记表格,每页0.1元;⑸职工档案印制件,每套2元;⑹招工招聘报名考务费,每人科10元。以上⑴-⑸小项的收费对象为各类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三、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收费(事业性)

  1、职业技能鉴定:

  ①初级工,每人A类260元、B类200元、C类150元(执收单位为: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其中交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每人20元);

  ②中级工,每人A类320元、B类260元、C类200元(执收单位为: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其中交省、市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每人30元);

  ③高级工,每人A类380元、B类320元、C类260元(执收单位为: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其中交省、市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每人60元);

  ④技师评审费,每人115元(执收单位为:省、市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技能鉴定,在高级工基础上评审,交评审费);

  ⑤高级技师评审费,每人210元(执收单位为:省、市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技能鉴定,在高级工基础上评审,交评审费)。

  2、技校招生录取费:每生50元(由招生的学校交纳)。

  3、技校招生报名考务费:每生20元。

  4、在职培训收费:⑴一年以上初、中级工培训每生年900-1100元;⑵高级技工培训1400-1700元。⑴-⑵对残疾人免收,对失业、下岗人员职工培训按有关减免;⑶委托培训由学校和送培单位协商确定;⑷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培训,省内450元,省外协商。

  5、就业前培训收费:⑴报名考务费每生8元;⑵学生学杂费(一年及以上,含一年)每生年1500元(省级国家重点培训中心可上浮10%);⑶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短训班收费每生课时2元(书费在外)。

  四、证书工本费(行政性) 

  1、职业资格证书,每证4元(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交)。

  2、外国人就业证,每证10元。

  3、《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每证4元(由培训单位交)。

  4、技校毕业证书,每证5元。省劳动部门执收,由技工学校交费;

  5、职工退休证工本费(含表格),每证5元。省劳动部门执收;

  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含表格),每证5元;

  7、医疗保险管理收费,每本5元。省级医疗保险机构执收,事业性收费。

  8、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每本3.5元。城镇企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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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费[2001]328号

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1]32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湖南、湖南省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印发省部门(单位)行政事业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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