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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全)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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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全)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大全案例一孙锁,男,23岁,某县交警大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院长。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姜某向甲县提出控告,甲县告知该案不属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控告。甲县人民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甲县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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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大全案例一孙锁,男,23岁,某县交警大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院长。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姜某向甲县提出控告,甲县告知该案不属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控告。甲县人民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甲县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大全

案例一

孙锁,男,23岁,某县交警大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院长。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姜某向甲县提出控告,甲县告知该案不属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控告。甲县人民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甲县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审查起诉。甲县人民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中级认为,由于本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管辖问题,涉及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管辖出现交叉的处理、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等知识点。

  [参]

  1、甲县对姜某的控告不应推出不管。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抢劫罪行时,不应将全案移送至甲县,由甲县一并侦查。人民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机关。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机关管辖,由机关为主侦查,人民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管辖,由人民为主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3、甲县人民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起诉。人民只能向同级人民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因此,甲县人民应先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由市人民向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

  4、中级由于本院院长需要回避因而不宜审判时,不应将案件交基层审理。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只能由其上一级或者与其同级的其他管辖,不能由下级管辖。

  5、甲县基层人民无权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的管辖。

  [分析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本案虽不属于机关管辖,但机关对控告应当接受。

  2、《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  部 司法部 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6条和《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12条规定,人民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机关管辖,由机关为主侦查,人民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管辖,由人民为主侦查,机关予以配合。因此,人民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另有应由机关管辖的犯罪事实,只能将属于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机关,不能移送全部案件。

  3、《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24规定,各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审判管辖相适应。因此县级不应向中级起诉。

  4、《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1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因此,中级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时,只能请求上一级管辖,或者由上一级指定与其他中级管辖。

  5、《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项规定,中级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

  应当注意:公检法机关对接受的立案材料的处理,无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先接受;侦查时发现还涉及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将属于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机关,管辖主罪的机关为主侦查;在级别管辖中,下级不得受理本应由上级管辖的案件;要牢记中级管辖的案件(实际上只排除了基层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

案例二

  某县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回避,理由是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经上级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起诉至县,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不应担任本案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回避问题。涉及申请回避的主体、回避决定作出前的处理、回避的法定理由、回避决定主体等知识点。

  [参]

  1、李某无权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2、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机关负责人决定。

  4、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5、对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机关作出。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6、对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法庭审判的员的回避问题,由人民院长决定。

  7、对出庭支持公诉的员陈明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出庭支持公诉的员的回避,由指派其出庭的人民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8、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员李丽的回避申请。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人员,如果调至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2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王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无此权利。

  2、《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应由机关负责人决定。

  4、《刑事诉讼法》第2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张权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

  5、《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机关决定。

  6、六机关《规定》第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决定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最高法《解释》第32条也规定,法庭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院长决定。

  7、最高法《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8、最高法《解释》第31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第32条又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此,员李丽符合法定的回避理由。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由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本案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特别提示]

  1、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2、对侦查人员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应停止侦查,而对其他人员回避决定作出前,应退出诉讼;

  3、对不同人员作出回避决定的主体不同,审判长无权决定回避,机关负责人的回避有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4、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的应依法由相关人员决定是否回避,回避不符合法定理由的,审判长可以当庭驳回。要区别最高法《解释》第28、29条的规定的区别。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马林,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吕阳,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马林与吕阳一起去县城里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田云发生激烈争执,被田云推搡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中6人死亡、17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吕阳的父亲吕森请求会见吕阳,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审查起诉,市人民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马林和吕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吕阳委托其叔叔吕鹏(某公司职员,中专学历)担任其辩护人,马林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吕鹏经许可,会见了吕阳,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吕鹏经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吕阳,会见时人民派员在场。马林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马林拒绝辩护,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吕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1.本案中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本案中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本案中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辩护问题。涉及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以及辩护人享有的权利等知识点。

  [参]

  1、在其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

  (1)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马林时不应不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因为马林不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2)侦查人员不应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拒绝犯罪嫌疑人吕阳的父亲为其聘请律师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

  (1)不应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吕阳的辩护人吕鹏无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吕鹏不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3、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

  (1)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吕鹏会见被告人吕阳时,不应派员在场。审判阶段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人民不派员在场。

  (2)被告人马林拒绝辩护时,不应准许其自行辩护。对于未成年人拒绝辩护的,应当准许,但是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分析及依据]

  1、(1)《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因此询问时应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到场。

  (2)《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

  2、(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非律师不享有上述权利。

  3、(1)六机关《规定》第12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人民不派员在场。

  (2)最高法《解释》第3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最高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特别提示]

  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两条规定不能混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2、辩护人是否具有律师身份,决定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而其他辩护人没有。

  3、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规定不同。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派员在场,而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应派员在场。

  4、符合指定辩护情形的被告人拒绝辩护,由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但需另行委托或者另行指定。         

        

案例四

2001年11月17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大滩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带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被摔坏,时针指在6点05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7cm,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10米处,目击一辆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车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查明,6点05分左右曾有两辆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日6点10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与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

  问: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属于传来证据的有哪些?

  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哪些?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

  [解题思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明确各种证据的特点以及相互间的区别。

  [参]

  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痕迹;被害人血迹;被害人尸体;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被害人骑的被摔坏的自行车。

  属于书证的有: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

  属于证人证言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

  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辩解。

  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属于鉴定结论。

  侦查人员拍摄的现场全景照片是勘验、检察笔录。

  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

  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和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共同组成无罪证据。属于言辞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物证,是指以其存放的地点、外部特征及物质特性等起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物质痕迹。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的痕迹是以其外部特征起证明作用的物质痕迹;被害人血迹是以其地点和物质特性起证明作用的物质痕迹;被害人尸体、被摔坏的手表和自行车是以其存放地点、外部特征起证明作用的物品,所以都是物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和其他载体。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摔坏的手表是以其所表达的“事故发生在6点05分”来起证明作用的;里程碑是以其表达的“事故发生地距离甲市15公里”来起证明作用的;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是以其记载的“曾有两辆牌大卡车在事故发生时经过事故发生地”来起证明作用的;出车登记表是以其记载的“司机杨某11月7日6点10分回厂”来起证明作用的,所以都是书证。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将自己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妇女张某、厂调度员和同车的陈某,都是将自己直接或间接所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向机关作了陈述,所以他们的陈述都是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承认犯罪并交待犯罪事实的陈述和否认犯罪,或者虽然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不追究刑事责任等而进行的身边或解释。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否认犯罪的申辩属于犯罪嫌疑人辩解。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有关案件某个专门性问题的书面鉴定意见。本案法医对被害人尸体进行检验所作出的关于死亡原因的结论属于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亲自观察、亲自感受到的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及尸体等情况的描绘和文字记载。本案侦查人员拍摄的现场全景照片是对犯罪现场的描绘,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2、在刑事证据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即能不能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但是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就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的。否定性的直接证据只要能够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

  妇女张某的证言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因此是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以及同车的陈某否认发生过事故的证言,可以否定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因此也是直接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的不同,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而是通过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就是传来证据。

  妇女张某的陈述不是她亲眼目睹的,而是听其丈夫转述,因此属于传来证据。

  3、刑事证据理论上,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可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和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都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属于无罪证据。根据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和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驾车撞人,其驾驶的牌大卡车时速须达到每小时180公里,这是不可能的。因此三种证据结合起来构成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把证据分为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证据就是言辞证据。言辞证据是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对客观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是由人的心理状态、思维活动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叙述的形式提供的,并且固定在笔录当中。

  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均符合言辞证据的特点,鉴定结论虽表现为书面形式,但是它是鉴定人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的看法、意见,是其主观上对客观事实的反映现象,只是其表述形式是书面的,因此鉴定结论应是言词证据。因此上述证据都是言辞证据。

  [特别提示]

  在证据种类中,尤其要注意物证和书证的区别、物证和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在证据分类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否定性直接证据和肯定性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方面的区别、传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二者切不可混为一谈)以及无罪证据并不等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有罪证据也不等同于控诉方提供的证据,鉴定结论应属于言辞证据,勘验、检查笔录应属于实物证据。

案例五

1999年5月初,某市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严某贪污本公司30万元财产。经立案侦查认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逮捕,即作出决定,由机关执行。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以贪污罪向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1999年8月,市中级人民开庭审理该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严某还有挪用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庭表示拒绝。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所指控的贪污罪和和新发现的挪用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严某挪用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予认定,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严某犯贪污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严某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为尊重被告人意见,未经审查就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2000年3月,某市又发现了严某挪用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据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提出抗诉。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认定严某犯有挪用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决定了执行刑期。问: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2.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一审过程中辩护人申请传唤新的证人到庭时、以及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时的处理程序;合议庭评议案件;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的处理;再审程序对新事实的处理。

  [参]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

  (1)公诉人对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

  (2)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提出抗诉。人民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2、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审理。合议庭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

  (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的事实时,未补充起诉,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只能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3)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后不应未经评议即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对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二审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未经审查就准予撤诉。第二审人民应当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2)二审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应用裁定书准予撤回上诉。

  4、在再审程序中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不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新的证据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追加新罪。应当通过重新起诉进行审理。

  [分析及依据]

  1、(1)《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规定,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提出。因此,本案补充起诉的决定,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

  (2)《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本案中并未认为原审裁判有错误,因此不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17条第3项规定,对于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情形,人民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应当重新起诉。

  2、(1)最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1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本案申请传唤新的证人到庭,符合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因此应适用延期审理。

  (2)最高法《解释》第17规定,人民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不同意的,人民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因此,只能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3)《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因此合议庭作为基本的审判组织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评议,作出评议结论,在案情特别重大或特别疑难或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3、(1)最高法《解释》第239条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当然,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3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2)最高法《解释》第239条规定,(同上)上诉人的撤回上诉要求是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二审准予撤回上诉应当制作裁定书,而非决定书。

  4、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17条第3项规定,对于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情形,人民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原审裁判纠正错误的程序,对于原审因证据不足而宣布无罪的判决,检察机关只能通过提起新的诉讼来追加新罪,而不能在再审审判中直接改判。

  [特别提示]

  1、注意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的区别(《刑事诉讼法》第165条、最高法《解释》第181条)。

  2、注意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新事实、新证据的处理(最高法《解释》第17、《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

  3、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撤诉的处理与上诉期内撤诉的区别(最高法《解释》第239条、第232条)。前者应经审查,后者以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事实、证据的,应当重新起诉,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六

  2000年3月的一天深夜,某区基层人民审判员林某因工作任务紧,加班结束后回家。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人(郑某)行动鬼鬼祟祟,举止反常,好像怕被人看见,林某断定此人很可能是实施了不法行为,遂将其扭送至区分局。经侦查人员讯问,郑某起初矢口否认做过违法的事,后来供认当晚深夜进入一居民室内欲抢劫,并对女主人进行**,因女主声呼救并奋力反抗,郑某见情势不妙,于是逃走。途中被审判员林某看见,扭送其至。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的母亲张某(5年前因单位效益不好下岗,一直待业在家,没有收入)为郑某申请取保候审,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并由张某担任保证人。本案经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人民,审查起诉后以**(未遂)罪向同级人民提起公诉,同时向人民移送了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区基层人民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人现在逃(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郑某趁人不备,携款逃跑),于是要求区发出通缉令,在全省范围内通令缉拿被告人郑某。将郑某缉拿归案后,区人民组成以林某为审判长的3人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中,公诉人发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合议庭拒绝了公诉人的要求。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审查后裁定准许。遂将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起诉,审查后受理。经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元,**罪有期徒刑5年。并告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当日起10日内向中级人民上诉。郑某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中级人民以应通过原审上诉为由不予受理,于是郑某通过原审上诉。中级人民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认为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原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未改变原审事实的认定,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元,**罪有期徒刑6年。并告之不得上诉。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扭送的情形、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提起公诉时移送的案卷材料、通缉令的发布、回避的理由、上诉程序、二审处理、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问题等知识点。

  [参]

  某区基层人民审判员林某扭送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郑某不属于法定应当扭送的对象。

  不应同意由张某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张某不符合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有固定收入”的法定条件。

  提起公诉时,不应向人民移送所有案卷材料。应只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审查公诉时,发现被告人在逃,不应要求发布通缉令。应当决定退回。

  区无权在全省范围内发布通缉令。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辖区内发布通缉令。

  审判员林某不应担任合议庭成员。林某担任过本案证人,应当回避。

  一审告之的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有权上诉的表述有误。应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0日内有权上诉。

  中级人民对原审被告人的上诉不应以未通过原审上诉为由不予受理。被告人有权直接向第二审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认为量刑畸轻时,不应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应当维持原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原审重新审判案件作出判决后,不应告知不得提起上诉。原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2、《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张某没有固定收入,不符合法定条件。

  3、《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282条规定,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311条规定,人民对于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向人民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本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因此不应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4、最高法《解释》第117条第1项规定,对移送的公诉案件经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

  5、《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各级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6、《刑事诉讼法》第2第3项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回避。

  7、《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8、《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9、最高法《解释》第257条第5项规定,第二审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使用附加刑,以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10、《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对于二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特别提示]

  1、 扭送的法定情形。

  2、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3、提起公诉时移送部分案件材料,只有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移送全部案卷。

  4、审查公诉时,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注意最高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

  5、只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且只能在辖区内发布。

  6、注意回避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的规定)。

  7、上诉的期限和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84条)。

  8、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最高法《解释》第257条)。

  原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依照一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诉抗诉。

案例七

武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科职员。2001年3月20日,因接到揭发武某侵占本公司3万余元财产的检举书,某区于2001年4月7日对其予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由机关执行逮捕。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因此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能完成侦查工作。同年6月5日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经区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本案经侦查、审查起诉后,区对武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某区基层人民提起诉讼,同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但嫌麻烦,未再将案卷退回,只在开庭前3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了区人民。开庭审理时,人民未派员出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武某以其辩护人杨某的辩护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为由,拒绝杨某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认为其拒绝辩护不具备正当理由,当庭驳回其请求。经法庭审判,认定武某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宣判后将武某押送回看守所。武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审判员刘某到看守所提审武某,武某提供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刘某将此情况提请合议庭合议。合议庭在听取被告人意见后,未通知出庭,经开庭审理,认为武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判决宣告武某无罪。

  本案中,某区及两级人民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错误之处?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立案管辖的范围、侦查羁押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拒绝辩护、缓刑的执行、二审审理方式、程序及其处理等知识点。

  [参]

  本案诉讼程序中的错误之处有:

  1. 本案不应由某区立案侦查。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应属于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

  2. 某区不应在2001年6月5日才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在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请延长羁押期限。

  3. 区检察长无权批准延长1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当由上一级批准。

  4. 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后,未再将案卷退回的做法不当。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

  5. 区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时,区不应不派员出庭。公诉案件按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时,应当派员出庭。

  6. 区不得对被告人武某拒绝辩护人杨某为其辩护的请求当庭驳回。合议庭应当同意,宣布延期审理。

  7. 区判处武某缓刑的判决宣告后不应将其送回看守所。应当先行对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能继续羁押。

  8. 市中级不应由审判员刘某提审武某。二审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判或者调查讯问审理,不应由审判员一人提审。

  9.  二审合议庭未通知出庭支持公诉,便开庭审理的程序不当。应当在开庭十日前通知查阅案卷。

  10.二审审理后,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做法错误。应当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分析及依据]

  1、《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规定,人民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武某系股份有限公司职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该案不属于人民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应由该区机关行使立案侦查权。

  2、《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225条规定,人民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3、《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221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基层人民,分、州、市人民和省级人民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

  4、最高法《解释》第217条规定,基层人民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

  5、《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人民审判公诉案件,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6、最高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7、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第一审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机关。因此对被告人武某不能继续羁押。

  8、《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应由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9、《刑事诉讼法》第18规定,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查阅案卷。

  10、《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第二审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特别提示]

  1、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其他主体的犯罪不应由侦查。

  2、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须在期满7日前提出,注意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至12)。

  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因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移送起诉时只能移送部分案卷。

  4、依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派员出庭,依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派员出庭。

  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的,应当同意,宣布延期审理。

  6、 缓刑判决宣告后、生效前对被告人不能继续羁押。

  7、二审审理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或者讯问调查审理,注意审理后对原判的处理。

案例八

  林某,男,35岁,某国家机关干部。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林乾秘密与某国外间谍组织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向该间谍组织提供我国的绝密情报,给我国造成严重损失。某县人民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此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起诉后,县人民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林乾的刑事责任,遂向县人民提起公诉。县人民由2名审判员及3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认为案情重大难以作出决定,于是合议庭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被告人林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上诉期内,被告人林乾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接到上诉案件后,在二审过程中,二审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宣告后,依法报请省高级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予以核准后,由该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并交付原审人民执行。原审人民接到死刑令后第6日予以执行,押赴刑场执行前,林乾向原审揭发了一起重大犯罪事实。原审认为林乾只是为了拖延时间,当即予以驳回,按期执行死刑。在看守所内依法执行了决。执行完毕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省高级人民。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提起公诉的条件、级别管辖、合议庭组成、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执行程序等知识点。

  [参]

  1、不应由某县人民对本案立案侦查。应由机关立案侦查。

  2、不应在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向人民提起公诉。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时才能向起诉。

  3、本案不应由县级人民向县级人民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以上的管辖。

  4、一审合议庭不应由2名审判员及3名陪审员组成。应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

  5、合议庭认为案情重大难以作出决定,不应直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二审判决宣判后,不应由省高级人民核准死刑。应当由最高法核准死刑。

  7、执行死刑前,林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原审不应按期执行死刑。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8、原审不应在执行完毕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应当在执行前验明正身。

  9、原审不应在执行完毕后,将执行情况报告省高级人民。应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分析及依据]

  1、 本案属于间谍案件,是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依法应当由机关立案侦查。

  2、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3、《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的人民管辖。

  4、《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5、《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因此,本案中合议庭应当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能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

  6、《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最高法《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核准的除外。1997年,最高人民以通知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和军事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根据通知规定,危害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仍由最高法行使。本案属于危害的案件,因此,死刑的核准应由最高人民进行,并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7、《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因此,林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8、《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4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因此,应在执行死刑前对罪犯验明正身。

  9、《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6款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最高人民。因此,本案应在执行死刑后,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特别提示]

  1、危害的案件应当由机关立案侦查。

  2、注意提起公诉与自诉在证据方面的要求的区别(《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和171条)

  3、注意级别管辖中中级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条)

  4、审判组织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5、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49条)。

  6、死刑的核准权,除了最高人民授权给高级行使的案件外,由最高人民行使。二审因抗诉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核准权是否下放,均由最高人民行使。

  7、死刑的执行前及执行后的程序规定,停止执行的程序规定。

案例九

陈飞和李元是高中同学,大学毕业后,陈飞在某工商银行工作,李元由于单位效益不好,遂辞职开了一家个体家电维修店。后来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便向陈飞借款2万元。一年后,陈飞因买房装修,要求李元还钱,李元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一日,陈飞在某建筑工地附近遇到李元,于是抓住他索要欠款,李元矢口否认借过钱,并当众辱骂陈飞。陈飞忍无可忍,于是顺手拿起旁边一根铁棍,将李元头部打伤,李元当即倒地昏迷。陈飞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苏醒,但已经导致重伤。李元向县人民提起诉讼,县人民以属于公诉案件为由不予接受。李元又向县控告,县立案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陈飞时,陈飞要求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本案侦查过程需要保密,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为由,不批准聘请律师。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县人民告知陈飞有权委托辩护人。陈飞遂委托其大学好友刘彦(市中级人民审判员)担任辩护人。本案起诉至县人民,在审理过程中,李元提出申请担任法庭记录的员张明回避,理由是以前曾经见过张明和辩护人刘彦一起吃饭。审判长以张明审理期间未与他人接触为由,当庭驳回申请。经审理,合议庭判决被告人陈飞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陈飞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中级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陈飞患严重疾病,无法参加审判,审判长遂判决中止审理。被告人疾病治愈后,审理继续进行,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有关回避制度的法定程序,于是直接改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飞有期徒刑5年。判决书合法送达后,县人民立即将被告人直接交付监狱执行,并将判决书、人民的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监狱。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对控告的处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辩护人的范围、回避的决定程序、二审的处理、上诉不加刑原则、中止审理、有期徒刑的交付执行等知识点。

  [参]

  1、李元向县人民提起诉讼,县人民不应以本案属于公诉案件为由不予接受。应当接受,再移送主管的机关。

  2、侦查人员不应以本案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为由,不批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本案的案情或者案件性质不涉及国家秘密,因此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3、 市中级人民审判员刘彦不应接受陈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4、 审判长不应当庭驳回李元的回避申请。对审判阶段的员的回避决定应由院长作出。

  5、 中级对原审违反有关回避制度的法定程序的案件不应直接改判。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

  6、 中级二审不应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对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 中级对案件进行审判过程中,上诉人陈飞患严重疾病,无法参加审判,审判长不应判决中止审理。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8、 县人民重新审判作出判决,判决书合法送达后,不应立即将被告人交付执行。该判决是第一审判决,应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9、 被告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不应由直接交付监狱执行,也不应仅送达判决书和人民的起诉书副本。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的起诉书副本、人民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因此,人民对李元的起诉应当先接受,然后移送主管的机关。

  2、《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六机关《规定》第9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因此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3、最高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人民、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4、《刑事诉讼法》第30条、31条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对法庭审判阶段人民的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院长决定。

  5、《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发现第一审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6、最高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最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8、《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因此,县重新审判作出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不应立即生效。

  9、最高法《解释》第34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的起诉书副本、人民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特别提示]

  1、注意涉及国家秘密案件范围的确定以及在侦查阶段对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特殊规定(六机关《规定》第9条规定)。

  2、注意法律对辩护人范围的(最高法《解释》第33条)。

  3、对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刑事诉讼法》第30条、31条和六机关《规定》第)。

  4、二审对原审判决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191条)。

  5、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最高法《解释》第257条)。

  6、中止审理应用裁定。

  7、原审重新审判作出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

  8、对有期徒刑的执行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49条)。 

案例十

严秀,女,26岁,某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薛齐一同出差,引起薛齐前妻秦红的嫉恨。秦红多次在电话中辱骂严秀,甚至到公司对严秀进行谩骂。一日,秦红故意来到严秀回家必经之路某日用化工厂门口,待严秀外出返家时,秦红便上前当众大骂严秀。严秀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秦红抓住严秀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严秀当众受到巨大屈辱。严秀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秦红推倒在地,刚好头部撞在一块石头上,秦红受轻伤。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严秀的精神也受到严重的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秦红向区人民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秦红的伤情作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秦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秦红不愿再起诉,但秦红的父亲再次向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严秀以侮辱罪对自诉人秦红提出反诉,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严秀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严秀管制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严秀得知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提起反诉,二审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管制5个月,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被上诉人秦红犯侮辱罪,判处管制3个月。由人民执行。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主要考查提起自诉的条件、自诉案件视为撤诉的情形、自诉案件的反诉、二审的审理方式、管制的执行等知识点。

  [参]

  1、区不应在自诉人只有法医鉴定书这一证据时就决定开庭审判。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才应开庭审判。

  2、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秦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不应判决宣告终止审理。应按撤诉处理。

  3、不应受理秦红父亲的起诉。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是被害人的告诉,只有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告诉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才可以代为告诉。

  4、一审过程中,不应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告人的反诉。除了因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起的自诉以外,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反诉。

  5、被告人下落不明时,不得缺席审理。应当中止审理。

  6、二审不应受理上诉人严秀提起的反诉。二审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7、二审不应书面审理。二审的审理方式只有开庭审或者讯问调查审理两种,不能书面审。

  8、管制不应由执行。应由机关执行。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因此,自诉人起诉必须有足够证据,才应当开庭审判。

  2、《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最高法《解释》第186条规定,人民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最高法《解释》第187条规定,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因上述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据。

  4、最高法《解释》第206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5、最高法《解释》第204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

  6、最高法《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7、最高法《解释》第253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二审不应书面审理。

  8、《刑事诉讼法》第21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机关执行。

  [特别提示]

  1、注意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71条)。

  2、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3、自诉案件需有被害人本人的告诉,除非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可代为告诉。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前两类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反诉。但是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应告知另行起诉。

  5、管制应由机关执行。

案例十一

  2001年2月,甲区人民接到群众举报,某区工商局副张霖贪污10万元,要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区侦查部门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作出立案决定。此时,李霖得知风声后逃往乙区,侦查科科长立即作出拘留决定,并派本院干警王某、陈某赶赴乙区执行拘留。为避免走漏消息,王某、陈某未通知当地机关,也未携带拘留证,将张霖捉拿归案。拘留后第15天由区的对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经一系列侦查工作,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审查起诉部门指派检察人员向区基层人民提起公诉。在人民审理过程中,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合议庭同意。但1个月后,未提请恢复法庭审理,遂作出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霖的行为应是挪用行为,而不是贪污。经合议庭评议,2名审判员认为应直接作出贪污罪的有罪判决,1名审判员认为应判决无罪,于是将案件交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判决无罪。判决生效后,在审查案件时,该院长认为本案判决错误,即以院长名义撤销了原判决,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重新审理后,以挪用罪判处被告人张霖有期徒刑10年。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拘留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前提、认定罪名与指控罪名不一致时的处理、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等知识点。

  [参]

  1、拘留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作出。拘留应由检察长决定。

  2、拘留不应由执行,应当由机关执行。

  3、在异地拘留犯罪嫌疑人时,不应不通知当地机关。应当通知当地机关。

  4、执行拘留时不携带拘留证违法。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5、不应在拘留后第15天才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

  6、补充侦查1个月后未提请恢复法庭审理,不应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应当决定按人民撤诉处理。

  7、合议庭不应在意见不一致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8、指控的罪名与认定的不一致时,不应判决无罪。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9、院长不应以院长名义撤销原判决,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案件重新审判。

  [分析及依据]

  1、《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77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7规定,人民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

  3、《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4、《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6条规定,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符合现行拘留的紧急情况之一的,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5、《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83条规定,人民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6、最高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应当决定按人民撤诉处理。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7、《刑事诉讼法》第14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始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8、最高法《解释》第176条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9、《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特别提示]

  1、拘留由检察长决定,送交机关执行,执行时须出示拘留证,异地执行拘留时应通知当地机关,拘留的一般期限是10天、最长期限是14天。

  2、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应当决定按人民撤诉处理。

  3、合议庭审判后经评议,只有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认定罪名与指控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5、本级院长发现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案例十二

2000年7月9日晚,某县钢铁厂职工、本县居民马良去县城郊区“好联”美发厅理发。在理发过程中,马良故意挑剔理发师的理发技术,与发生冲突。在争吵过程中,马良抑制不住愤怒,动手打了一拳。未及还手,马良又抄起身旁的椅子砸向头部,导致头部受轻伤。经住院治疗,共花费1万余元。于8月2日向县控告,认为本案应属自诉案件,告知应向起诉。依法向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于是将案件移送县侦查。依法立案侦查,决定对被告人马良采取监视居住,让马良居住在看守所一间办公室内,并拒绝马良聘请的律师刘某的会见要求。侦查终结后,县认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承认犯罪,于是向县人民移送起诉。在县人民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向人民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由马良给付1万元赔偿。经审查后,县向县人民提起公诉,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并向交纳了诉讼费。县人民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拟采用简易程序,于是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意。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自己犯罪。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于是延长建议程序审判期限,在1个月后作出判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审判程序违法,未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庭提出后,合议庭予以采纳并且改正。另外,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于是在审判刑事案件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终的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2千元,精神损失2千元。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自诉转公诉、监视居住的执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条件、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及审理、简易程序的转化与期限、对庭审的监督等知识点。

  [参]

  1、认为本案应属自诉案件,告知应向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被害人对故意伤害案(轻伤)项机关控告,机关应当受理。

  2、对被告人马良采取监视居住,不应让马良居住在看守所一间办公室内。应在其住处或者指定的生活居所执行。

  3、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刘某的会见要求。被监视居住人会见聘请的律师不需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4、不应仅在认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承认犯罪的情况下,就向移送起诉。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移送起诉。

  5、被害人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应收取诉讼费。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诉讼费。

  6、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翻供的,不应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

  7、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应延长审判期限,1个月才审结。简易程序期限最长是20日。

  8、公诉人认为审判程序违法,不应当庭提出。应当由人民在庭审后提出。

  9、不应在审判刑事案件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10、不应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及依据]

  1、六机关《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

  2、《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规定,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3、《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之一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因此,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4、《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

  5、最高法《解释》第102条规定,人民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6、最高法《解释》第229条第4项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7、《刑事诉讼法》第17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8、《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六机关《规定》第43条又规定,人民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在庭审后提出。

  9、最高法《解释》第9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 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10、《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

1、 第二类自诉案件被害人可向起诉,也可向机关控告。

  

2、监视居住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57条、《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

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法定情形(最高法《解释》第229条)。

4、监督庭审活动应在庭审后由提出纠正意见,不能当庭提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最高法《解释》第99条)及赔偿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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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全)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大全案例一孙锁,男,23岁,某县交警大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院长。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姜某向甲县提出控告,甲县告知该案不属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控告。甲县人民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甲县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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