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干船坞设计规范(工艺设计)》 (JTJ 251——87) |
第2.1.1条* 船坞的主要尺度及标高应根据设计采用的船舶主尺度、工艺设计原则、进出坞工艺要求和坞址的水文条件等确定。 第3.2.2条* 船坞中墩的布墩范围应不小于代表船型的垂线间长度。 第3.2.3条* 船坞边墩应根据船舶重量、船宽及船体构造等进行布置。 第3.2.11条* 船坞坞墙顶部前沿应设活动式栏杆。 第4.1.1条 船坞工艺荷载应包括以下几种: 一、坞墩荷载; 二、地面使用荷载; 三、引船设备荷载; 四、其他工艺荷载。 第5.1.1条 船坞应配置压缩空气、氧气、乙炔气、蒸汽、自来水、海(江)水、电力、照明、采暖通风等动力公用设施。 第5.3.1条 船坞灌水时应保证船舶起浮平稳,并不得冲动边墩。 第5.3.5条* 坞底应设置排除坞内生产废水、雨水的排水明沟。 |
2 《干船坞设计规范(水工结构)》 (JTJ 252——87) | ||||
第1.0.7条* 船坞沿其长度方向应设置垂直贯通变形缝,其位置应考虑地基条件、结构及基础形式等因素。变形缝处应设置止水。 第1.0.12条 船坞结构应进行下列计算: 一、坞室和坞口的抗浮稳定性; 二、坞口及分离式坞墙的抗滑和抗倾稳定性; 三、坞墙、底板的内力和强度计算; 四、钢筋混凝土构件一般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对使用上有抗裂要求的部位,则进行抗裂度验算; 五、坞墙、底板、坞口门墩基底应力和地基承载力计算; 六、粘性土地基上的分离式坞墙和坞口门墩必要时应计算地基沉降; 七、排水减压式、锚拉式、浮箱式等结构形式的专门计算; 八、地震设计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的地区应进行抗震计算。 第1.0.13条 船坞水工结构的设计应考虑下列荷载: 一、建筑物自重(其中包括位于建筑物上的填料和固定于结构上的设备等的重量); 二、土压力; 三、水压力(其中包括浮托力、渗透压力、坞内水重及坞门传来的水压力); 四、波浪力; 五、冰荷载; 六、地面使用荷载; 七、坞墩荷载、引船设备荷载及其他工艺荷载; 八、施工荷载; 九、地震荷载。 第1.0.14条* 船坞的荷载组合应分为: 一、设计组合: 使用时期设计高、低潮位及设计地下水位时的建筑物自重、土压力、水压力、地面使用荷载、坞墩荷载及其他工艺荷载等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二、校核组合: 1.使用时期校核高、低潮位及校核地下水位时的建筑物自重、土压力、水压力、波浪力、冰荷载、地面使用荷载及坞墩和其他工艺荷载等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2.施工时期施工高、低潮位时的建筑物自重、土压力、水压力、波浪力、冰荷载及施工荷载等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3.修理和事故时期相应水位时的各种外荷载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二、特殊组合: 使用时期设计高、低潮位及设计地下水位时包括地震荷载在内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第1.0.15条 使用时期最不利荷载组合应考虑下列主要受荷状态: 一、空坞无船(无坞墩荷载); 二、空坞有船(有坞墩荷载); 三、坞内有水(船舶进行进出坞操作)。 施工时期最不利荷载组合应考虑: 一、分离式结构的坞底板对坞墙起顶撑作用前、后的受荷状态; 二、整体式结构的施工闭合块浇筑前、后的受荷状态。 第1.0.2* 船坞水工结构采用式(3.2.3)、式(3.1.2)、式(4.2.2-1) 和式(3.1.4)计算稳定性时,其安全系数应分别满足表1.0.28-1和表1.0.28-2的规定。 | ||||
船坞抗浮安全系数Kt 表1.0.28-1 | ||||
安全系数 | 船坞结构 | 设计组合 | 校核组合 | 特殊组合 |
Kt | 排水减压式 | ≥1.2 | ≥1.0 | ≥1.0 |
锚拉式 | ≥1.4 | ≥1.2 | ≥1.10 | |
重力式;浮箱式 | ≥1.05 | ≥1.0 | ≥1.0 |
重力式坞墙、坞口的抗滑和抗倾安全系数 表1.0.28-2 | ||||
安全系数 | 船坞结构 | 设计组合 | 校核组合 | 特殊组合 |
Ks | I,II | ≥1.3 | ≥1.2 | ≥1.1 |
III | ≥1.2 | ≥1.1 | ≥1.0 | |
Ko | I,II | ≥1.6 | ≥1.5 | ≥1.4 |
III | ≥1.5 | ≥1.4 | ≥1.3 |
第1.0.30条* 土基上的坞口结构,其纵向最大地基反力与最小地基反力之比,对于粘性土不得大于3~3.5;对于砂土不得大于4~4.5。
第2.1.2条* 坞址地基应进行地质勘察和试验,以查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尤应注意查明倾斜岩面、软弱夹层、断层、滑坡体、岩溶、地基透水性和地下水等情况。
第3.1.32条 板桩入土深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板桩墙的“踢脚”稳定性;
二、整体滑动稳定性;
三、防渗要求。
注:对于先开挖基坑,后沉桩,再浇筑坞底板,然后回填的情况,可不验算“踢脚”稳定性和整体稳定性。
第4.2.6条* 实体式、空箱式坞口门墩应考虑横向和纵向荷载的不利组合。
第4.3.7条 整体式坞口底板设置施工闭合块时,应按分离式坞口结构验算施工期坞口门墩的稳定性、地基承载力及结构内力。
第5.1.1条* 排水减压式船坞应根据减少渗水量及满足渗流稳定的要求设置防渗设施。
第5.1.2条* 排水减压式船坞坞口两侧应设置足够长度的截水防渗设施。
第5.2.1条* 排水减压设施必须满足所要求的排水能力。
第5.3.1条* 排水减压式船坞渗流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渗流稳定计算;
二、渗流量计算;
三、渗透压力计算。
第5.4.2条 排水减压式船坞采用重力式坞口、坞墙时,其外荷载合力作用点到前趾的距离,不得小于底宽的1/3。
第6.1.4条* 锚拉结构与船坞结构必须可靠连接且保证水密。
第6.1.7条* 锚拉结构的锚固力应通过现场拔拉试验确定。
第7.1.3条* 浮箱式船坞分段间水下施工部分的变形缝必须具有良好止水性能。
第7.1.12条 桩基上的浮箱式船坞必须考虑基桩与浮箱在水下施工条件下的可靠连接。
第7.2.1条 浮箱式船坞的浮箱在浮运和沉放时期应进行下列计算:浮箱的吃水;浮箱干舷高度;浮游稳定性;浮运和沉放时期的强度及沉放灌水重和灌水率等。
第7.2.5条 浮箱式船坞的浮箱的定倾高度m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有掩护水域或近距离浮运时,m≥0.2m;
二、在无掩护水域或远距离浮运时,m≥0.3m。
第8.0.1条*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船坞设计应考虑混凝土施工初期温度应力及收缩的影响,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发生有害裂缝(尤其是贯穿裂缝)。
第9.1.4条* 船坞围堰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围堰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强度;
二、当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基坑内不产生流土和管涌等现象;
三、渗入基坑内的水能及时排除。
第9.2.5条 基坑边坡的稳定性应按以下原则计算:
一、基坑为干开挖时,应计算基坑内无水、坡内地下水位为高水位时的情况;
二、基坑为水下开挖时,应考虑围堰建成后,分阶段进行基坑抽水时基坑内水位突降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此时基坑内的水位取每次抽水结
束后的水位,边坡外侧地下水位取突降前的高水位;
三、坡顶有较大临时性超载时,应计算其影响。 |
3 《干船坞设计规范(坞门及灌水排水系统)》 (JTJ 253——87) |
第1.1.* 坞门设计应考虑下列荷载: 一、坞门自重(包括压载)及浮力; 二、静水压力; 三、波浪力; 四、上甲板的通行荷载; 五、卧倒式坞门下卧时的撞击力。 注:①坞门不得承受冰的静压力;在有严重冰冻的地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1.1.9条* 坞门的设计水位取重现期为50年一遇的高水位。 第1.2.4条* 坞门结构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 第1.2.7条 坞门构件的允许长细比,应不超过下列数值: 一、*受压构件: 主要构件: 120; 次要构件: 150; 联系构件: 200。 二、受拉构件: 主要构件: 200; 次要构件: 250; 联系构件: 350。 第1.2.10条 坞门主要受力构件的钢板厚度、型钢截面不得小于: 一、钢板:6(mm); 二、等边角钢:∠50×6(mm); 三、不等边角钢:∠63×40×6(mm); 四、非对称球扁钢:70×21×5(mm); 五、工字钢:工12.6; 六、槽钢:[8; 七、钢管: φ54×5(mm) 第1.3.3条* 浮箱式坞门的轻载吃水应使坞门在要求的起闭水位浮起时,底部与门槛底面应有足够的距离。 第1.3. 浮箱式坞门在使用时期,必须保证在最高水位时的总重量大于总浮力,其差值一般取(4%—8%)W(W为浮箱式坞门轻载吃水时的总重量)。 第1.3.9条* 浮箱式坞门应有一定的横向初稳性高度。 第1.3.10条 对上部设有大潮汐舱的浮箱式坞门,应进行纵向稳定性验算。 第1.3.11条* 新建浮箱式坞门完工时应进行倾斜试验和浮沉试验。 第1.4.3条* 卧倒门舱格布置应保证在设计进出坞水位时起卧的平稳。 卧倒后应有一定重量并满足稳定力矩大于船舶进出坞时对卧倒门的掀动力矩。 第1.4.9条* 卧倒门应设置防冲装置。 第1.5.1条 坞门门体上应设止水、承压装置。各部位的止水、承压装置应具有连续性和水密性。 第1.6.2条* 钢坞门防腐措施应根据使用年限、腐蚀环境、结构部位、施工可能、维护方法、防腐蚀材料来源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7.1条 坞门的各水密舱室、水密舱的舱盖、舱室内的各种管路必须进行严格的水密性试验。 第1.7.3条 坞门的长度、宽度、高度的误差均应不大于1%o。坞门四角最大不平度应不大于5mm;卧倒式坞门的支铰中心距误差应不超过土5mm。 第2.2.3条* 采用虹吸管灌水形式时,虹吸驼峰顶部应设置真空破坏阀。 第2.2.4条* 灌水系统进口应设置拦污装置。 第2.2.10条* 灌水廊道进口处应设置检修门槽。 第2.2.12条* 廊道灌水系统的控制阀门在开启过程中,阀门后的最大负压值不得超过49kPa,超过时,采取降低负压的措施。 第2.2.16条* 虹吸驼峰处的最大允许负压值为68.6~78.4kPa,超过时,应采取降低负压的措施。 第2.2.17条* 当灌水廊道与大明渠相接时,大明渠内应有消能设施。 第2.2.1 灌水系统水力计算内容应包括: 一、确定断面和线型; 二、计算流量系数和灌水时间; 三、计算并绘制流量系数与时间,水头与时间及流量与时间等关系曲线; 四、校核廊道灌水阀门开启过程中,阀门后收缩断面的流速和负压值; 五、校核虹吸管驼峰处的最大负压值。 第2.3.16条* 当主泵出水管采用虹吸出水形式时,必须设置真空破坏阀。 第2.3.26条 除主泵外,凡是水泵轴线低于其工作水位的吸水管,应设置阀门。 第2.3.31条 大型水泵的出水管段应有固定和承重措施,严禁水管重量传至泵体。 第2.3.33条* 当主泵出水管采用非虹吸出水形式时,出水管必须设置阀门和拍门。 第2.3.49条* 大明渠应设置盖板。如大明渠与灌水廊道相接,盖板锚固强度应满足灌水冲击力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