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 1
关键词 1
引言 1
一、我国建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1
(一)董事含义与建立董事制度的依据 1
(二)我国董事实施的背景 2
(三)我国董事任职条件与资格 2
(四)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意义 3
二、我国董事制度实施的成效分析 3
(一)上市公司已经全部按照要求配置了董事 3
(二)董事的人员结构情况显示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正在增加 3
(三)董事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
三、目前我国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董事的性很难得到有效发挥 4
(二)董事与内部董事之间信息不对称 4
(三)董事履行职责所需有效时间难以达到 4
(四)董事的综合素质难以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要求 4
(五)董事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 5
(六)外部环境对董事缺乏约束机制 5
四、完善我国董事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5
(一)从制度上消除大股东对董事的影响 5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董事制度法律法规体系 6
(三)建立董事约束机制,强化董事的责任 6
(四)加强董事队伍的建设 6
(五)建立董事激励机制 6
(六)强化公司的治理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7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7
英文摘要 8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制度的完善
学生姓名:王颖 指导老师:苑改霞
内容提要 完善董事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证券市场近些年来研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我国已于2001年8月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董事的设立做出了很多规定,但其中关于董事的资格、选任、董事“性”的维持、董事的薪酬、权责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周全、完善。本文重点对如何补充与修改当前对董事的资格、选任等的法律规定,解决董事“性”的确定和维持与对董事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完善我国董事制度发表浅论。
关键词 董事 性 激励与约束机制
引言
董事制度发端于美国,现已风行于西方发达国家,成为当今世界公司法制中三大监控机制之一。我国于2001年8月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董事。目前,董事制度正在为全球的公司治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董事在我国的特殊环境下,性难以得到有效体现,职责不明确,激励机制尚未健全,综合效应难以充分发挥。许多问题还亟待我们积极探索。
一、我国建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一)董事含义与建立董事制度的依据
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在其任职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时担任管理任务的董事,并且在经济上或者相关利益方面与公司及经理层没有密切的关系。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从而可以比较有效的制衡控股股东和监督经营者,确保董事会所做决定考虑了所有股东的利益,从而达到减少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的目的,使中小股东利益得到保护。
2001年8月21日,中国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为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各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前,修改公司章程,聘任董事。这表明董事制度作为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已在谨慎而积极地进入我国上市公司。2006年1月1日实施新的《公司法》中已经规定上市公司要建立董事制度,至此,董事制度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肯定。
董事制度
(二)我国董事实施的背景
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正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如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都全面实行了董事制度。根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另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kom-Ferry)2000年5月发表的研究报告,《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人数为11人,董事为9人,占81.2%,内部董事只有2人,占18.2%。这一现象决不是出于偶然。而是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不断成熟的必然选择。
董事制度在美英等国家的流行,与这些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设置有着极大的关系。美英等国公司权利属于一元模式,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主要经营者,公司内部没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
我国属于二元权利模式,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我国《公司法》已就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作了明文规定,“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超过千家,出现问题的也很多,但在当时披露的公告中没有发现一家具有性的、敢与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有不同意见的监事会报告。所以,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必然性。(不过在制定董事制度时也考虑到了监事会的现实,同时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监事会能够有效运行,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应各有侧重,功能互补)。
(三)我国董事任职条件与资格
1、担任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董事任职资格与任期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认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四)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意义
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一方面,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从而可以比较有效的制衡控股股东和监督经营者,确保董事会所做决定考虑了所有股东的利益,从而达到减少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的目的,使中小股东利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优秀而忠于职责的董事可增强公司董事会的性和客观性;可以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使外部各方更容易的了解公司决策流程,吸引优秀的合作伙伴和潜在的投资者;还可以在一系列需要进行的重大决策(如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上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董事制度实施的成效分析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制度已经实施10余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上市公司已经全部按照要求配置了董事
2001年8月中国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董事。目前,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均已按要求配置了董事。
(二)董事的人员结构情况显示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正在增加
根据Wind资讯数据,通过对3839名董事统计资料的分析,董事的人员结构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专业化,在这些董事中,属于财会经济类专业的有2067人,占总数的54%;属于法律类专业的有438人,占11%,这部分人员懂法律和财务,熟悉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有较大帮助;二是知识化,从学历上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有2058人,占54%;三是年轻化,从年龄分布上看,30至50岁年龄段的人员最多,共2268名占到总人数的60%;四是多元化,在这些董事中,大学教授和专家学者有16人,占总数的44%,中介机构工作人员906人占24%,公司管理人员480人占13%,显示来自中介机构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正在增加。
(三)董事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董事开始对一些重要事项发表意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按规定的要求对董事的提名与任免,主管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及主管人员的薪酬,重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如2003年4月,某上市公司的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免去公司董事长董事一职的临时提案,由董事提请罢免公司董事,在一千多家上市公司中尚属首例;二是对一些可能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主动发表意见,如公司重组、股权转让、重大投资等事项。如浙江某上市公司2002年来和2003年初连续实施重大资产置换进行产业转型,对此,董事从事业角度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转型目标产业的发展前景和方向,产业转型的具体运作、产业置换涉及金额的计量等多项多次发表意见。总体来看,大多数董事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初步呈现了效果。
三、目前我国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说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已经将近十年,但是目前董事还停留在表面文章上,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董事的性很难得到有效发挥
董事的性很难得到有效发挥的原因有三:一是董事大部分是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挑选聘用的,因为我国对董事的选择程序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据2002年5月南开大学商学院“基于公司治理的企业信用内部约束机制研究”项目组联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所作问卷调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主要是大股东和董事会,占78.08%,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的选择权还是在大股东手里。设董事的初衷是为了监督大股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结果造成被监督的人有权选择和解雇监督者的局面。如果董事对公司高层或大股东提出太多批评的意见,就会面临被解雇的危险,这种情况让董事如何保持性?因此,“人情董事”、“花瓶董事”、“橡皮图章”情况时有发生。二是董事的报酬来自聘任他的公司,如果报酬太低,董事很难有积极性去从事责任很大的工作;如果报酬太高,就很难保证董事的性。三是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不合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只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不能在公司决策中起主导作用。不仅影响其性,而且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董事与内部董事之间信息不对称
董事履行的职责的前提就是事先需掌握决策所需的充分信息。而董事掌握公司信息只有两个途径,一是查阅公司高层提供的信息,二是亲自接触股东,进行调查。这两种途径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我国的董事大多是兼职的外部董事,他们自身精力有限,而且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董事享有的知情权,在这些背景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质量可想而知。关于董事的知情权,董事与监事会的差异,就在于一个是参与决策,事中监督,一个不参与决策,是事后监督。董事对公司事务介入太深,可能无法,不介入又难以保障知情权。在拟制订的董事条例中,对于上市公司应该给予董事任职所需的知情权,为其提供必要的材料。今后董事也可能不一定是兼职,而是专职,一个很好的接合点是董事会下面的战略委员会。
(三)董事履行职责所需有效时间难以达到
董事要获取充分的真实信息,必须要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作为保障,有了信息,在实施监管的时候也需要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作为支撑。而现实是:大多数的董事为兼职,有的还身兼多家公司的董事,每个董事花在一个公司的时间和精力都是相当有限的。
(四)董事的综合素质难以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董事不仅要求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经验、个性、品质及能力,而且还要求具有法律、财务会计、工商管理、科学技术等以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多是经济学家和一部分大学教授,他们的介入对上市公司拓展视野确实非常有帮助,但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有时一人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董事,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甚至没有时间参加公司董事会议。而且他们并不一定具有技术、商业、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这不但不利于上市公司重大项目的决策,反而有可能因此而加大风险。2006年3月27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此前是把独事例董培训授权给证券业协会,但现在将董事和董秘的培训授权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主要是出于逐步完善上市公司高管培训体系的需要。今后,这些取得‘上市公司董事资格证书’的人才都将纳入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人才库’管理系统。”这种制度的安排对于董事的素质有着很大的加强。
(五)董事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
根据Wind资讯数据,约有八成半的董事2009年度的薪酬在10万元以下,其中,有658名董事2009年未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由于报酬较低,不少人身兼多家上市公司董事。在4568名董事中,除了上述5位董事身兼6家上市公司董事之职之外,还有39位董事身兼5家上市公司董事之职,96位身兼4家上市公司董事之职,215位身兼3家上市公司董事之职。我们筛选出其中身兼5家及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董事一职人员名单,制成榜单。具体来看,薪酬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仅4位。过低的报酬难以激发董事的积极性,但是如果实施过高的报酬则可能令董事因担忧失去其职位而规避风险,从而失去性。
国外董事制度的激励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薪酬激励机制,另一种是声誉激励机制。然而在我国这些激励机制还没有运用到位。一方面,目前董事的薪酬没有统一标准,其收入与公司业绩无关,也不能体现收益与风险的相关性,这种不合理的薪酬制度可能使董事丧失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还不适合实行声誉激励机制,因为“董事”这一头衔还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得到广泛的认可,还不能作为董事诚实正直的象征,因而也就难以为董事带来额外的非货币收益。⑴
(六)外部环境对董事缺乏约束机制
由于董事大都是由大股东提名选举的,客观上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又披了一层“公正”的外衣,分担了本应由控股股东承担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董事作用的考核标准模糊。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价一名董事的作用,这是令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头疼的事情。尽管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如宝钢股份等公司所施行的董事制度很有成效,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公司对其聘请的董事其实并没有一个系统的或者规范的考核标准,在这些董事都很敬业的情况下,你好我好,大家相安无事,似乎没有考核标准也算不上什么,但是,在那些问题公司,加强董事考核标准工作就显得非常迫切了。
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聘请董事,还主要停留于表面形式上。但是,我们要用谨慎积极的态度来面对这些问题。
四、完善我国董事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根据我国董事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董事制度,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从制度上消除大股东对董事的影响
建议免除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在决定有关董事利益方面的权利,包括董事的提名、聘任、津贴标准的制定等方面。消除大股东对董事利益的影响,从而使董事在保持“性”上没有后顾之忧。中国证监部门在界定董事的性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上述公司治理特征,从以下四方面强调性:1.于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约束大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和选择权;2.于可交易股份中的相对大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3.于经营者;4.于不正当、不合理的行政干扰。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董事制度法律法规体系
新的《公司法》对董事制度采取强制性的立法规范,明确引进的立法选择,弥补了原《公司法》的不足,但还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董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即:监督主体享有充分的监督权限,享有的地位,能够的开展监督活动。要进一步细化现行《公司法》中董事的知情权,明确管理层应向董事详细、如实、全面、及时告知公司重要信息的义务,对拒绝、隐瞒信息的公司管理人采取明确的法律措施,使董事的知情权得到法律层面的充分保障。另外,董事应积极主动地深入公司内部,及时获取公司的重要信息,以便全面了解公司真实的营运现状。法庭是被动的执法者,正所谓“民不告官不究”不可能对市场的违法行为予以终止,只有在行为发生后起作用,法庭的威慑力使得违规者认为违规成本太高,得不偿失。但法庭作为董事发挥作用的保证,还需其他措施配合。⑵
(三)建立董事约束机制,强化董事的责任
在履行职责时,能够自觉地保持客观性、公正性,要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除明确规定与其权利相对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外,还要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的意见并签字,如若日后发生重大问题,对公司和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所配备的董事必须有半数是专职的董事,另外,召开重要会议时加强对全体董事的考勤管理,并且出席率与薪酬要直接挂钩。
(四)加强董事队伍的建设
虽然我国目前董事制度在形式上已经确立,但他们大多没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经历,也缺少董事制度方面的知识。加强董事的培训教育,使他们具备正确行使董事职责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形成能够满足需要的董事队伍,就成为当务之急。可以考虑建立董事行业自律协会。第一,协会设国家级和地市级,选择有志于担任董事并有能力担任的人进入人才库。各上市公司的董事不再自己聘用而是向董事协会申请,协会根据上市公司的地理位置,行业的实际情况,派给合适的董事。第二,每个上市公司向协会缴纳会费,由协会向董事发放津贴。第三,如上市公司提出要解聘董事,需向协会申请,并说明理由。董事本人可以申诉,协会必须公平的为他们裁决。在做到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制定行业规范,执业守则,对董事会员的资质和绩效进行评估,定期对董事会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为董事人才的储备打好基础。“评估可参考标准有:(1)董事的个人特征:正直和责任心;见多识广的判断;财务知识;成熟理智的自信;较高的业绩标准等。(2)董事会的核心能力:财务会计;判断力;管理能力;危机反应;行业知识;国际市场;领导才能;战略∕远景。(3)董事本人的承诺:愿意付出足够的时间和努力;专业知识和持续的教育;不过多的兼职;持有相当份额的股份;连续的足够长的任期。(4)团队和公司的考虑:平衡公司贡献;多样性;公司状况。”⑶
(五)建立董事激励机制
风险和收益相对称,职责和权限相配比是市场经济一个基本规律。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这是与经济规律相悖的乌托邦似的幻想。所以有能够产生足够激励的报酬也是董事制度成功的关键。我们需要通过适当的报酬浮动激励,并与公司业绩挂钩等使董事的时间价值得以承认,使他们愿意抽出时间,把精力投入到公司具体事务中。另外,声誉激励也会促使董事积极工作。如果董事在董事会中表现出和公正,将会极大地提高其声誉,在市场中留下良好的形象,进而促使董事更加出色的工作,以实现个人价值的不断提升。但是报酬激励在实际的操作中有一个悖论:假如报酬很少,不会激起董事努力工作的意愿;可是如果报酬多,又会使董事因不愿对公司的事务发表反对意见,害怕失去这份优厚的待遇。因此得出结论,不管是激励还是约束机制,“度”的把握最重要;适中的激励和约束是董事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最佳方案。从董事个人方面,参考董事的年龄,职业背景和投入时间;从公司层面,参考公司规模,公司绩效,公司治理特征方面设定薪酬额度的标准,并落到实际。
(六)强化公司的治理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础,是公司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任何一个公司的业绩都是与其治理水平相关的。大力宣传诚信、勤勉的文化理念,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以及社会责任义务与董事个人的价值联系起来,营造一种人人都为企业整体利益着想的公司治理氛围,使董事充分掌握公司的信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被“”起来,充分发挥董事制度应有的监督作用。
所以,良好的公司文化在无形中加强了对董事的约束,使得他们自觉的负起起责任。另外,在文化熏陶的同时需要加快制定针对董事系统的或者说规范的考核标准,让董事的行为有章可循,并可以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客观合理的评估并依此形成约束。
需要指出的是,董事制度只是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不能盲目高估其作用。董事就算积极努力的参与公司管理,但毕竟不可能像执行董事那样对公司的事务有很深的涉入,他们能做的只是在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中,以公正、客观的立场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因此,我们不能把解决公司治理及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这些重大问题全部托付在董事身上。
结束语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上市公司董事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上市公司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对整个市场经济的作用,针对问题有的放矢,董事制度就会越来越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会更加科学合理,发挥更大保护中小股东的效应。当然,本人的研究是最初步的,还有很多未能详细研究及解决的问题,今后还需要我们更多地关注董事发挥的作用的变化,针对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并实施,董事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供我们选择,使上市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加规范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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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Discussion on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bstract Independent director is helpful to enhance the independence of board of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y and improve corporate governance.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introduce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lose relation between the independence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gives two examples, namely, U.S.A. and Hong Kong. Based on the preceding analysis, the author provides the conclusion: in China,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should be independent from large stockholders, senior manager and government。
Keyword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discuss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