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
需方(甲方):中天建设集公司
供方(乙方): 郑州市永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甲方购买乙方经销/生产的桥架用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施工总承包第三标段6#地块一工区建设工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工总承包第三标段6#地块一工区
二、工程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029县道南)
三、产品名称、品牌或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交货时间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或生产厂家 | 规格型号 | 单价(元) | 数量(单位米) | 金额(元) | 交货时间 | 备注 |
| 1 | 桥架 | 永创 | 300*100 | 32 | 10000 | 320000 | 7 | |
| 2 | 桥架 | 永创 | 200*100 | 24 | 15000 | 360000 | 7 | |
| 合计总价人民币(大写): 陆拾捌万元整 ,¥ 680000元 上述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以实际供应量为准。 | ||||||||
| 说明:合同总价或单价中已经含税和各种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已经含税)。 | ||||||||
2、上述总价或单价已包含制作费、包装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费用、运输中的损耗费用、装卸费用、税费及各种含税价外费用,为固定价,甲乙双方已经考虑了经营风险,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格涨跌、变化、税收调整等均不再调整单价。最终结算总价以实际采购货物数量结合相应单价计算为准。
3、甲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资料不得成为甲乙双方货款结算的依据。
4、供货与交货时间: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供应时间自 2017 年8 月 1 号起至 2018年 7 月 31 号结束,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应提前 7 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 7 天内完成当批次供货。(通知方式为书面或发送电子邮件)
四、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国家规定的标准:乙方提供的货物须符合现行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部门规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行业标准,甲方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工料技术标准
2、其他约定的标准: 货物必须是满足国标和合同要求的合格产品,并符合国家及当地行政机关
(三)乙方供货时应随每批次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国家级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还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品质检验证书 》、《重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如乙方没有依约提供上述报告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货物和支付货款,依国家或行业规定无须提供上述资料的除外。
五、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
1、乙方按约定的交货时间将甲方所需的 桥架 (产品)运送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施工总承包第三标段6#地块一工区(甲方建设工地或指定地点),并由乙方负责卸至甲方指定的位置,装卸货由乙方负责,运费、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2、货物在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前所发生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如本合同项下产品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
六、样品封存
1、乙方提供样品,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甲方收料员与乙方授权人签字对样品进行封存。封存样品由甲方保管。
2、乙方提供产品的外观、颜色、规格、型号、质量品质、性能、技术参数都应当与样品一致。
七、产品的包装要求
在保证 桥架 (产品)外表完整、清洁、货物安全的前提下由乙方自定,包装物不回收。
八、产品验收方法
1、产品运到工地后,乙方提供产品清单,甲方指定 吴忠仁 (甲方授权人员)清点数量,检查表面材质,开具材料收货凭证对货物数量签字确认。甲方对指定人员的授权权限仅限于对所收取货物的数量进行确认。所有的材料收货凭证必须有甲方本条指定人员签字认可,涂改的材料收货凭证一律无效,其他人员签收一律不予认可,并视为未收到货,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单位书面通知乙方更改签收人员除外)。整体质量和性能测试在产品安装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及需方根据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
2、经甲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送(收)货单或材料收货凭证仅作为双方结算的凭证,不构成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和变更。
3、产品验收不合格(包括产品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型号规格不符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退货,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指定人员对产品签收后,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九、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指定理 胡响阳 (甲方授权人员)为本合同货款结算人,甲方其他任何人结算对甲方没有约束力,甲方对上述结算人的授权权限仅限于就本合同项下的采购产品进行结算。
(二) 货款支付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乙方应当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质保金除外)前向甲方出具货款已经全部付清说明(见附件):
1、货到工地经表面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货款的 %(以此类推设置付款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货款的 %。余款留作质保金,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本合同所涉工程)2年届满之日起7天内在无质量问题前提下无息退还。
2、按期支付: 甲、方双方结算确认货款后于三个月内支付100 %货款。 。
3、其他方式: 无 。
(三)款项采取以下第 1 种支付方式:
1、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开户银行:建行新行。账户: 4105011040。甲方必须将货款支付至以上账户。乙方若要求甲方将货款支付至以上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或单位的,必须由乙方出具书面的授权书。
2、其他方式: 无 。
3、付款顺序:先货款、再利息或违约金、再其它费用。
(四)在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时间或要求提供由乙方开具(开票主体名称须与乙方一致)的相应金额(在已发生货款用范围内)合法、有效的。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租金并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具体开具要求及责任如下:
1、乙方承诺确认为 小规模 (一般/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向甲方开具专用(普通),开票方式为自行开具(自行开具/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开具的(税率为 17%或征收率为 %)。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的账户,账户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改变账户后未通知甲方,甲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签订合同后,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变化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如因国家税务法律、规定等变动引起适用税率的变化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2、价外费用(含)包括但不仅限于手续费、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赔偿金、代收(垫)款项、包装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税务、开票信息:
甲方名称:中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识别号:9133 0783 19P
纳税人性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地址:浙江省东阳65号,0579
开户银行: 浦发银东风支行,账号:6727 6220 157。
乙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识别号:
纳税人性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地址:新郑市龙A ,电话: 15
开户银行: 建行新支行 ,账号: 41030 。
4、乙方应按照约定或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普通。并在开票后 7 天内将送达甲方,甲方签收的日期为的送达日期,乙方提供必须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乙方必须确保开具的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
5、乙方拒绝(不能)或者开具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或开具不及时、迟延送达、开票信息有误等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等情形时,或实际开票税率抵于合同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还须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并向甲方支付开票金额100%的违约金。乙方应继续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合规,在提供合规之前,甲方有权拒付货款。乙方不能开具的,双倍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乙方承诺上述违约金和损失,甲方有权在欠付乙方的款项中自动扣除,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乙方蓄意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还须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并向甲方支付开票金额200%的违约金。乙方承诺甲方追偿本条款所涉损失及违约金的权利不受任何时效及合同效力。
7、如果开具汇总专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专用章。如果甲方丢失专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无偿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丢失手续。
8、涉及到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质量等问题需要退回的,如果退回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专用的,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的办理手续”的规定,履行协助义务。
9、甲乙双方应确保“三流一致”,即甲方承诺确认买受方、付款人为甲方;乙方承诺确认供货方、收款人和开票人为乙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三流一致的凭证(送货单应由乙方签章,应由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应由乙方收款和开具)。因三流不一致导致税款损失的,由乙方按照本条款第5项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或乙方委托甲方向第三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多余产品的退回
甲方使用后多余的产品全数退回乙方,退回货物的货款按供货单价结算,在总货款中扣除。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7 天内到甲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施工总承包第三标段6#地块一工区工地现场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乙方遗弃该退回货物,发生遗失、毁损,后果由乙方承担,总货款中扣除遗弃货物货款的余款即为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的货款。乙方因领取多余货物产生的有关运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书面文件的签收及邮件寄送
1、甲方指定 胡响阳 为书面文件签收人,甲方对胡响阳 的授权仅限于签收本合同项下的书面文件;乙方指定王亚男 为书面文件签收人。甲乙双方对对方的书面文件应当当面签收,不得拒收。
2、甲方指定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号地中天建设为甲方邮件寄件地址,乙方指定 新郑市龙湖镇华22A 视为已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十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供应甲方所需产品,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选择退货并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并赔偿损失,因退货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或要求乙方修理、重做、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甲方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2、甲方选择退货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7 天内到甲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施工总承包第三标段6#地块一工区工地现场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乙方遗弃该退回货物,发生遗失、毁损,后果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做好产品进场前的准备工作。
4、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桥架 产品的质量保证期(质量异议期)为 2 年,自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施工总承包第三标段6#地块一工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7 天内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施工总承包第三标段6#地块一工区工地进行无偿维修或调换,逾期未到的,甲方可另行聘请他人维修或自行调换,产生的一切费用无需乙方确认即可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扣除部分,乙方应另行支付甲方。质保期后,由乙方有偿维修或调换。
2、 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质量事故致甲方或任何第三人损害的,无论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均应根据产品质量与受害人损失因果关系而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全额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如果甲方已对第三人承担了责任,则甲方对乙方有追偿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依据之日起7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3、乙方承诺其供应的产品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违反本款规定,甲方有权扣留货款,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用货款抵扣损失,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根据迟延支付货款额按每日万分之 壹 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不再承担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责任。
2、甲方无故退货的,甲方应当按照退货总额的万分之 壹 支付乙方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本款所述退货仅指本合同交易的货物全部退回。
3、乙方迟延提供货物,根据迟延天数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壹 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拒绝提供货物的,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
4、乙方所供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甲方可以据以拒付货款直至质量问题解决为止。
5、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履约不能或履约不完全时,失约方应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十四、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1、乙方无正当理由停止供货;
2、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数量送达产品达2次以上;
3、产品质量不合格,经甲方要求维修调换后仍不合格的。
十五、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郑州市郑东新区人民提起诉讼解决。
十六、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行政印章或合同专用印章后即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双方协调一致,或有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属于双方重大商业秘密,签约方均不得泄露。
3、本合同条款变更须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方可生效,未经签字和盖章确认视为未变更。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除在本合同中作出明确授权外,对甲方的其他任何人员或非甲方人员均没有授权。甲方的其他任何人员或非甲方人员均不能代表甲方处理本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欠款证明、对账单、结算单等,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甲方不予认可,对甲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甲方项目部印章、项目部技术专用章(如有)无权用于签订、变更合同,办理合同结算等事项,否则对甲方不具有法律结束力。
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有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王
签约代理人: 签约代理人:王亚
电 话: 电 话:1578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款项结清证明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部:
贵我双方于 年 月 日因 项目部采购 材料事宜签订《 合同》,合同签订后贵我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截止 年 月 日,经贵我双方结算确认,该合同共发生货款金额为 元,截止本证明出具之日,贵我双方款项已全部结清。
贵公司结清上述款项后,贵我双方就该项目 款项结算及支付事宜再无任何争议纠纷。自本证明书出具之日起,我公司将不再就该项目采购 材料事宜要求贵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