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218]号令,严禁非法终止妊娠,加强对妊娠药物的管理,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对终止妊娠药物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一月一盘存,任何人不得擅自领取和借用此类药物。
二、终止妊娠药物由妇产科报计划,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剂科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终止妊娠药物。
三、终止妊娠药由药房负责统一领取,妇产科定期到药房领取一定备用数,并签字。
四、妇产科详细记录终止妊娠药物使用情况,孕妇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引产原因、孕周引产方式或药物名称,经主治医师签字做到帐物相符。
五、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库或未经领导签字擅自用药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2000元以上的罚款和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