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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说明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9: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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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说明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说明一、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1、权力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2、时间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禁止事后补办。3、一月一清原则:每月30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就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前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确认,报造价采购部纳入结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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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说明一、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1、权力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2、时间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禁止事后补办。3、一月一清原则:每月30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就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前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确认,报造价采购部纳入结算。4、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说明

一、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1、权力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2、时间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禁止事后补办。

3、一月一清原则:每月30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就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前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确认,报造价采购部纳入结算。

4、完工确认原则:当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完工后,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5、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6、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表)

二、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1、设计变更术语和分类:

设计变更是设计方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设计补充和完善

◆优化设计

◆功能改变

◆设计管理不到位

工程项目部工程师在与设计单位沟通并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后,须按上述四项分类在《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分析表》(见附表)上注明。

2、技术洽商术语和分类:

技术洽商是由工程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针对原施工图有理解不清、优化建议及不完善处提出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以及甲方提出的功能性更改带来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施工图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重要依据,任何的更改和变动必须取得设计签字、盖章或核发变更通知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设计理解和确认

针对施工图图面上出现的不清楚,错漏,平、立、剖尺寸及做法要求不统一,致使工程无法进行施工而做出的技术洽商。这类技术洽商是对图面的复核确认,既解决无法施工的问题,又为造价计算提供准确的依据,不产生经济费用。

◆设计补充和完善

针对施工图设计内容出现漏项(非设计原因)而提出的技术洽商。这类技术洽商虽然相对于原施工图说出现费用增加,但由于发生在施工之前,不存在返工损失,所以仍然是正常的工程直接成本。

◆优化设计

在施工图设计基础上提出的优化设计的技术洽商,相对原施工图减少费用,并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功能改变

由研发部、营销部(业主变更)、造价采购部(资源条件变化)、物业公司、商运公司(市场变化)等部门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提出的功能变更需求而发生的技术洽商。这类技术洽商有的发生在施工之前,不产生返工费用;有的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管理不到位

因研发部、营销部、造价采购部、物业公司、商运公司、工程项目部等专业工程师的原因,对施工图设计漏项的疏忽,对技术方案的确定不规范,对建筑材料和工序质量把关不严而提出的技术洽商。这类技术洽商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项目工程师在与提出单位沟通并完善技术洽商手续后,须按上述五项分类 在《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分析表》(见附表)上注明。

3、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内容、格式要求  

3.1 所有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应使用国家规范表格,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

3.2 所有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的原因分析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分析表格,注明原因、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并将设计院签章完善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作为附件,一并归入项目档案技术资料。

3.3  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技术洽商必须加盖其有效印章,报建设单位加盖项目部公章以及设计院的公章才能生效;由建设单位提出的技术洽商加盖项目部公章、设计院及监理单位公章后生效

3.4 项目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如果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中确认相应的完成范围。

三、现场签证的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1、现场签证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1.1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方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可分为工程量签证、费用签证。

1.2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1.3工程量签证应明确费用计算办法、费用包含范围、工作内容及工作量;费用签证,则应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含税金。

1.4现场签证单须经现场造价师签字认可,加盖建设方项目部公章、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应加盖有效印章才能生效。

1.5现场签证单均由施工单位进行统一编号(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报建设单位核算费用,完善签章手续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文员统一发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双方都应设置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每月月底必须对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所有现场签证的数量进行核对清理,保证三方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1.6现场签证发生后,项目工程师应参照技术洽商的术语解释类型对其进行分析,并在现场签证上注明。 

2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结算书的格式要求 

2.1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结算书应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原件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结算书、(监理审核意见)、施工合同中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费率合同或合同缺项时应附取费表、材料调差依据、不执行定额的应附工料分析表、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等。

2.2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经双方核定造价后,应在其结算书上注明核定费用,并由双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现 场 签 证 单

施工单位:              所属合同:              合同   编号    (连续编号) 

事项名称
适用范围:(注明施工地点、适用范围)提出时间:
提出方:  (1) 施工单位    (2) 建设单位    (3) 其它:(请注明)

签证

原因

签证内容   

 (如附有图纸请注明)

注:1、签证单审批通过后,由项目部文员分施工单位、分合同连续编号(总包需分专业);2、不盖甲方指定印章无效;

3、没有完成情况说明,造价工程师不予以结算;

4、完成后不可复查工程量或做法的签证,需工程人员与造价工程师一同签认方有效;

5、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预算,超时扣款;(每月5日前上月汇总呈报)

提出人员:                                         工程负责人:

施工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估价 (元):

预算人员:
签证审核意见监理单位

审核意见:

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盖章):

项目工程部3万元以下项目经理审批同意签发;

3万以上须报总经济审核通过,项目经理审批同意签发;

    

 现场工程师:                                         项目经理:

项目部(盖章):

造价采购部审核意见:

造价工程师对签证费用进行估算,实行月清月结原则;

                    

                                          

审核价 (元):

造价工程师:造价组长:
审核意见:

总经济师对造价工程师估算金额在3万以上的签证进行审核;

总经济师:

造价采购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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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说明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说明一、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1、权力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2、时间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禁止事后补办。3、一月一清原则:每月30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就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前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确认,报造价采购部纳入结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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