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办理贷款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操作。
第一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1、借款申请和受理:凡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应由借款人向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制式的贷款申请表,贷款申请表必须由借款人自行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填。
借款人应向贷款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为自然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详细居住地址、家庭年经济收支情况、生产经营内容(项目)、经营效益情况、借款用途、担保措施及担保人(单位)的担保能力、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其他资料。
(2)借款人为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密码、法人代表证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最新工商登记信息资料。经业务经理核对、验证原件,留复印件。担保措施为企业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的有效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经业务经理核对、验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3)自然人贷款用于私营企业:属经营业主贷款的,需提供营业执照。非经营业主但是事实股东贷款的,必须提供股东合伙协议。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2、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是整个贷款运作过程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将直接影响信贷资产的质量。借款人资料齐全申请受理后,要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担保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预测贷款风险程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调查审核工作,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制借款人调查表。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借款人经营场所或户口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填写的贷款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清晰。
(2)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核对其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核对人签名。
(3)查验借款人提供的企业相关证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并出具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表。查验借款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出具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4)查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5)调查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品行状况
1)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查询人行个人信息征信系统及综合业务系统的借款人黑名单,出具个人征信报告。了解借款人目前借款、其他负债、不良信用记录和提供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借款人的承受能力。还应了解家庭成员的贷款情况。查询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必须经借款人书面授权。
2)借款人为企业的应查询人行企业征信系统,出具企业征信报告,调查了解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股东、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核查贷款证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的是否一致。
(6)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业务经理应深入借款人进行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调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合法,是否超范围经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超越经营范围。
查阅企业借款人及其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算企业的净资产及盈利能力。
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注重落实贷款第一还款来源,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及贷款用途的合理、合法性。加大对个人贷款使用用途的审查,确保贷款金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禁止发放无明确用途贷款。
(7)抵押或质押物品的调查
调查核实抵押或质押物品设定抵、质押的合理、合法性,抵押人或质押人是否有完全的处分权。
抵押或质押物品的价值必须足够担保借款本息。
(8)保证人调查
保证人为个人的,须核实保证人的合法性及代偿能力。
保证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调查其年检情况和执照的有效性,资产负债率、经营效益及发展前景等情况。保证人为公司制企业的还应提供股东会(有权董事会)同意保证的意见书。
3 、贷款审查
业务经理调查完成后将借款人资料及贷款调查报告提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经理上报的贷款资料,重点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借款人关联情况,贷款抵、质押情况,贷款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风险控制分析,出具风险控制分析报告。
1)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审查:
借款人、担保人非自然人的,核实是否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许可证》年检手续。特殊行业是否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核实法人证、报表资料、资质证、经营项目的规划书等。核实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是否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借款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核实借款人身份证件是否过期、借款人年龄是否符合公司要求。核实其是否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借款人所借款项与实际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核对借款用途是否与贷款申请表或业务经理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所述一致。
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关注类以下贷款借款人不得准入。
其他合规性审查。
2)借款人关联人情况审查
借款人是否在本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借款。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另一方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金融机构是否有借款。
借款人家庭成员是否在本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有借款。
合伙企业以自然人出面贷款的,必须审查合伙协议中的自然人贷款及亲属贷款情况,企业合伙人出面贷款总额是否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贷款数额。
其他合规性审查。
3)对企业单位关联情况的审查
借款人是否在本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借款。
借款人所投资的企业或控股的企业,是否在本公司有借款。
借款人的股东及管理人员或事实经营者是否有借款。
其他合规性审查。
4)贷款抵、质押情况审查
抵押价值的确定,评估价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估价方式是否合理。
抵押率是否符合房产、地产和机器设备等抵押率的规定,流动资产抵押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抵押物的有效年限是否超过抵押年限。
审查抵押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存单质押贷款限额是否超过存单面值的95%,贷款到期日是否超过存单到期日。
其他合规性审查。
5)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审查
审查上报贷款的调查报告与资料是否符合。
审查借款户是否有交叉贷款或关联人有贷款。
审查企业为借款人借款是否提供担保的,是否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保证或抵押的意见书。
审查是否一个担保人为多个借款人担保。
查询人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或信贷管理咨询登记系统,借款人有无失信行为。
其他合规性审查。
第4条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应建立审贷分离的贷款审批管理制度。
本公司贷款业务部负责贷款的受理、调查和贷后检查,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贷款评审会负责贷款的审批,财务人员负责贷款的发放,具体审批规则见《贷款业务审批工作规则》。
第5条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前填写贷款凭证,并对其要素重点审核:
1、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全称是否与签字和印章相符。
2、借款日期是否填写正确、有否涂改。
3、借款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4、借款用途书写与调查结论是否一致。
5、借款期限是否涂改,是否与生产、经营的周期相匹配,是否与所执行的贷款利率相匹配,贷款利率执行是否正确。
6、还款方式是否填写正确。
7、其他合规性审查。
借贷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由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字生效,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本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经董事长签字的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放款单发放贷款。发放的贷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渠道全额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内。
本公司发放的每一笔贷款必须逐笔审批,不得发放未经审查、审批的贷款,未经审查、审批而发放的贷款以违规贷款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6条本公司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要正确使用。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主合同从合同、借款借据中的贷款时间、借款人姓名或名称、合同名称及合同号、贷款金额及大写金额、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必须一致。借款合同要素不得涂改。
第7条贷后管理:指信贷业务发生后对贷款的管理。
贷款发放后3日内,业务经理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资料。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押物、保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业务经理应按有关要求移交综合部专人入库保管,业务经理留存权证复印件。
信贷业务发生后,业务经理还要按有关要求对贷款进行日常的跟踪管理。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要对借款人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合作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所有贷款按月填写贷后检查报告表。当发现风险预警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时,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贷款风险一般要注意:
(1)企业主要负责人更换、借款人放松管理、借款人严重短期行为等。
(2)与我公司合作关系发生恶化,不接受信贷监督,资金体外循环,货款回收不明原因大幅下降,企业应收账款周期延长、库存增加、发货减缓等。
(3)生产经营规模锐减、市场占有份额不断下降、经营亏损额持续增加等。
(4)未经我公司同意,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变更。
(5)抵押物发生不利于实现债权的变故,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等。
贷款的风险防范:
信贷人员必须加强贷后管理,密切注意借款人的一些不利于贷款安全的预警信号,及时报告,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处置措施,保护债权,防范风险:(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新贷款。
(3)提前收回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贷款。
(4)按规定罚息。
(5)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6)依法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7)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还债。
(8)其他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贷款收回:贷款要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到期前15日,业务经理应通知借款人及时做好还贷准备,必要时通知担保人督促借款人做好还贷工作。
第9条经公司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第10条借款人贷款到期未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业务经理要在到期次日上门催收,当面送达催收通知书,并且将借款人和保证人收到通知书签字后的回执收回并妥善保管,每个月签发一次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保障担保时效和诉讼时效。
第11条当呆滞贷款(或其他占用形态的贷款)转为贷款损失时,业务经理必须填写《贷款损失认定审批表》和书面申请,申请中应由业务经理初审提出认定的主要理由(及说明形成呆账的原因、后果及处理意见),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评审会审查批准。
第12条当呆账贷款达到要求需要核销时,业务经理必须填写《呆账核销审批表》和书面申请,由业务经理提出核销的主要理由(即详细说明该呆账贷款第一笔发放时间,金额、到期时间、担保人或抵押物处理情况及原经办人员和核销前的催收清理情况),附该呆账贷款原合同、申请书、文书等复印件,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报公司评审会同意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