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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9: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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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要求,提高授信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11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1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对单一客户或集团性客户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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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要求,提高授信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11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1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对单一客户或集团性客户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要求,提高授信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11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1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对单一客户或集团性客户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授信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银行信贷证明、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

第五条  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对客户统一授信,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主体统一、严格授信、区别对待、适应竞争、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对集团性客户授信还应遵循集团统一授信、适度授信、风险预警原则。

第七条  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额度的核定

第  本行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与本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本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如下授信资料:

(一)客户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贷款卡;

5、公司章程;

6、验资证明;

7、税务登记证明;

8、环保许可证明(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

9、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特殊行业);

10、近三年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变动情况说明(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供成立以来年度报表)。

(二)担保资料

1、担保意向书(原件);

2、营业执照;

3、近三年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变动情况说明(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供成立以来年度报表);

4、有权部门颁发的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5、贷款卡;

6、公司章程;

7、税务登记证明。

(三)本行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本行结合自身信用供给能力,在对客户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信用履约情况、偿债能力、信用需求、原有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和担保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客户最高统一授信额度。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客户统一授信与其他管理制度有密切联系,不因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而放松信贷基础管理、岗位责任管理、贷款审批管理、风险管理。客户最高统一授信额度确定后,各项表内外信用业务须分别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和业务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  客户最高统一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申请和调查情况,可结合资产负债率控制法或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确定。

(一)资产负债率控制法,对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年度并能提供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金平衡表等)的客户,以客户有效净资产为核心,综合考虑客户负债与权益控制比例、信用等级、或有负债、流动性偿债能力等因素,对拟授信客户的全部资产通过评估、打折或协商,确定实有资产(已作为他行抵押物的资产从实有资产扣除),再减去实有负债后,得出相对安全线额度,作为授信的参考依据,授信额度控制在相对安全线额度的70%以内。

企业的有效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房地产、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有效资产等,以权利证明和入账金额为依据。对未取得产权证等账外固定资产一般不纳入企业的实有资产,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调查核实,该财产确属该受信人所有,方可纳入测算,必要时也可由有权处置部门提供证明。企业资产相对安全值计算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按净货币资金的100%计算;

2、房地产:指企业的土地和房产。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逐项合理确定评估价,按最高不超过评估值或抵押协议价的60%—70%确定;

3、机器设备(含交通工具):是指企业较有价值的主体设备(价值较低的附属设备和零星设备应剔除计算),一般按企业购入时价格减去正常折旧额确定评估值,对贬值较快或已落后的设备按实际市场价值确定评估值,对已接近淘汰或废止的设备不计价。交通工具要考虑是否有汽车消费按揭贷款。机器设备的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按评估值的30%—50%确定;

4、存货:按计算日上月末余额的相应比例确定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其中账龄在六个月以内的按90%、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按60%;

5、应收账款:按计算日上月末余额为基数,根据结欠时间长短确定折扣率并计算相应的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其中半年以内的按80%、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60%,特殊情况可另行考虑;

6、应收票据:按已收到的实有票据额确定,按票据面值的80%—90%确定。对已存在欺诈或其他原因已无法结回的风险票据应剔除计算;

7、预付账款:对正常预付款按账面值的80%确定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对已存在业务纠纷的预付账款应剔除预计损失后计算;

8、其他有效大额资产:对个别企业除上述七项资产外的其他有效大额资产也可列入计算范围,其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按评估值的60%确定。

(二)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对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年度,能够提供抵(质)押物的,可采用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

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作担保的客户,可按抵(质)押物评估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授信额度的参考依据,其中:采用房地产抵押的,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最高不超过70%;采用存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的,可以根据质押担保范围合理授信额度,但质押物价值应能覆盖授信本息;采用其他动产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质押的,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或质押物评估后实际价值的50%,最高不超过60%。

第十二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授信应实行统一管理。本行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在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统一授信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经本行授信管理委员会研究认为授信有效期可超过一年的,可按授信管理委员会意见确定,并在有关协议中约定本行在一定条件下调整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额度的权利。但应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并应每年进行复核授信额度以防范风险,复核授信额度可以与贷后管理一并进行。

第三章  授信方式

第十四条  对客户授信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诚信度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内部授信额度是审批客户贷款时内部掌握的11秘密,不得擅自将内部授信额度告知客户,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授信审批人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公开统一授信是在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本行信用。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前景良好;

(二)社会形象良好;

(三)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有良好的企业财务制度;

(四)按照本行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经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AA级和A级的客户。

第十  公开统一授信的操作程序:

(一)授信申请。客户向经办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授信受理与调查。经办行受理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结合客户的实际拟定最高统一授信方案。

(三)授信审批和风险提示。经办行拟定最高综合授信方案,按权限报总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批,风险管理部门对授信进行风险提示。

(四)办理担保手续。本行就批准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质押手续。对统一授信有效期内发生的期限超过最高额担保期间的单笔信用业务,本行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签订授信协议。本行和客户签订公开统一授信协议书。

(六)授信额度的使用。授信额度的使用按照本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九条   对统一授信的客户,经办行要配备专(兼)职管户客户经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逐笔审查、报批客户信用需求,并做好发放工作;

(二)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并登记授信额度使用台账;

(三)定期了解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测算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四)负责清收到期贷款本金、利息;

(五)建立并管理客户统一授信档案。

第二十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授信尽职要求对授信方案进行调查、审查。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

(一)客户非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基本情况分析:包括主体资格合规合法性、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管理层素质等。

2、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内控及财务制度、生产经营情况、市场情况、生产技术和工艺等。

3、外部环境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等。

4、信用履约情况分析:包括客户(含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

5、集团性客户还应重点分析集团及主要关联企业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

(二)客户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财务报表完整性、真实性分析。

2、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近三年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以及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分析成立以来年度财务状况)。

3、融资情况分析:包括客户直接融资、银行融资、对外担保情况。

4、还款来源分析:包括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

5、集团性客户还应重点分析关联交易情况、关联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三)授信风险、收益综合评价,授信额度的合理性分析等。

(四)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第二十一条  授信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对象。

(二)授信额度及分配方案。

(三)授信有效期。

(四)授信额度用途。可结合客户信用需求,规定授信额度的用途。

(五)价格。可根据本行银行的成本、收益、客户风险和同业竞争情况,明确客户办理业务的利率、费率、保证金比率。

(六)担保条款。按照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应对担保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按照资产负债率控制法等其他方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可根据需要对用信时应提供的担保予以明确。

(七)授信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二十三条  建立系统内统一授信客户信息共享制度。总行要把已被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客户名单及时通知辖内各支行。

第二十四条  授信方案实施过程中,应按照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授信方案要求执行,否则不得使用授信额度。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预警并处理授信风险。

第二十五条 本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加强对授信的跟踪检查,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本行应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授信有效期满后,本行要及时对客户统一授信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如下:

(一)统一授信的综合效益;

(二)授信额度构成的合理程度;

(三)客户整体风险状况;

(四)农村11银行综合收益水平;

(五)改进及加强统一授信管理的意见;

(六)其他。

第二十  出现国家宏观、产业重大变化,或出现授信对象变更、重组、市场环境、财务状况重大变化,或出现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银行债务、涉案诉讼等将对本行信贷资产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预警信号,应对授信额度予以冻结,不得对客户提供新增信用及办理收回再贷业务。客户预警信号解除的,重新核定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  授信额度的终止。客户授信额度到期前,应提前组织客户授信方案报批工作,未按照要求及时报批导致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原授信方案到期后终止,不得办理各类授信业务。新的授信方案审批后,执行新方案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  问题授信的处理

第三十条  经办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减少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经办行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尚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五)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六)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统一授信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授信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办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及时调整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

(一)客户发生重大经营问题,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有资产垫付等违约事项发生,并在本行要求限期履约仍未践约;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客户产权关系和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并有可能导致客户出现信用风险;

(三)客户挪用或转移本行信用;

(四)客户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追加信用额度后,原则上应相应减少信用额度;

(五)外部变动;

(六)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七)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八)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九)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十)客户资金归行率低于一定比例;

(十一)客户将存款帐户转移到其他金融机构;

(十二)集团性客户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十三)集团性客户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十四)本行认为应调整或终止授信额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规定的项目;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本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行应依据国家产业,对列入国家产业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对属于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不得绕开项目授信的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三十七条  加强授信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非信贷部门审查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二)越权审批客户授信额度;

(三)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本行信用;

(四)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假财务报表,以帮助客户获得授信额度;

(五)对客户发生的重大变化不及时报告,以致造成本行信贷资金损失。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未尽职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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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要求,提高授信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11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1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对单一客户或集团性客户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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