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结构工程的制作。
2、编制依据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工作内容及操作流程
4、操作程序及技术要求
4.1 审图
施工前技术人员和施工班组人员应熟悉图纸及有关施工资料,了解掌握施工技术要求,找出图纸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初步了解结构、尺寸、材质、规格等基本要素。
4.2 设计交底
接受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人员设计交底,并将审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并解决。
4.3 技术准备(见技术交底卡)
熟悉图纸、确定施工方法后,技术人员对施工班组人员进行交底,让每一个参与作业的人员了解施工程序及要求。
4.4 材料验收
4.4.1 材料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且应具备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
4.4.2 对材料进行标识,并按规格、材质等分类存放。
4.5 预制
4.5.1 放样、下料及切割
4.5.1.1放样时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制作和安装时的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加工余量,放样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 平行线距离和分段尺寸 | ±0.5mm |
| 对角线差 | 1.0mm |
| 宽度、长度 | ±0.5mm |
| 孔距 | ±0.5mm |
| 加工样板的角度 | ±20′ |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 零件外形尺寸 | ±1.0mm |
| 对角线差 | ±0.5mm |
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 零件宽度、长度 | ±3.0 |
| 切割面平面度 | 0.05t,且应不大于2.0 |
| 割纹深度 | 0.3 |
| 局部缺口深度 | 1.0 |
| 注:t为切割面厚度 | |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 零件宽度、长度 | ±3.0 |
| 边缘缺棱 | 1.0 |
| 型钢端部垂直度 | 2.0 |
4.5.2.1材料或预制件需进行矫正和成型时,应根据材料材质和外形尺寸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
4.5.2.2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900℃。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4.5.2.3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900~1000℃;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700℃和800℃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自然冷却。
4.5.2.4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1/2。
4.5.2.5弯曲成型的零件采用弧形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2.0mm。
4.5.3 边缘加工
4.5.3.1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得小于2.0mm。
4.5.3.2边缘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 零件宽度、长度 | ±1.0 |
| 加工边直线度 | L/3000,且不应大于2.0 |
| 相邻两边夹角 | ±6′ |
| 加工面垂直度 | 0.025t,且不应大于0.5 |
4.5.4 制孔
4.5.4.1首先根据图纸尺寸划线,标出螺栓孔中心位置,经复查确认后打上样冲眼进行标记,然后再进行钻孔。
4.5.4.2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 项 目 | 螺 栓 孔 距 | |||
| ≤500 | 501~1200 | 501~1200 | >3000 | |
| 同一组内任意两孔间 | ±1.0 | ±1.5 | — | — |
| 相邻两组的端孔间 | ±1.5 | ±2.0 | ±2.5 | ±3.0 |
4.5.4.4螺栓孔的直径、圆度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
| 项 目 | 螺 栓 公 称 直 径 | ||||||
| 12 | 16 | 20 | 22 | 24 | 27 | 30 | |
| 螺栓孔直径 | 14 | 18 | 22 | 24 | 26 | 30 | 32 |
| 孔径 | +0.43 0 | +0.52 0 | 0.84 0 | ||||
| 圆度 | 1.0 | 1.5 | |||||
| 单层及多层板叠过组合中心线倾斜度 | 不应大于板厚的3%,且单层不得于 2.0mm,多层板叠组合不得大于3.0mm | ||||||
4.5.5.1装配及焊接工作应在钢平台上进行。
4.5.5.2装配前,零件和部件应先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若发现型钢或节板的形状公差较大时,应采取必要的矫正措施。
4.5.5.3连接接触面和沿焊缝边缘每边30~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污垢等应清除干净,方可进行装配。
4.5.5.4如采用夹具装配,拆除夹具时不得损伤母材,对残留的焊疤应修磨平整。
4.5.5.5施焊前,焊工应复查焊接接头装配质量和待焊区的处理情况。当不符合要求时,应经修整合格后方可施焊。
4.5.5.6定位焊时所采用的焊接材料应与正式焊缝相同。定位焊应由持合格证的焊工施焊。
4.5.5.7必要时,可采用起弧板和熄弧板。此时,应注意焊接完毕后不得用锤击击落,而应切除起弧板和熄弧板,并修磨平整。
4.5.5.8焊缝的尺寸应按照图纸的规定。
4.5.5.9焊缝出现裂纹时,焊工不得擅自处理,应报告主管人员,查明原因后方可处理。
5.5.10 焊接完毕后,焊工应清理焊缝表面的焊渣及飞溅物,并检查焊缝的外观质量。
4.5.5.11焊工焊接完毕后应填写必要的施焊记录。
4.5.6 防腐处理 (执行SPI-GJG-16)
4.5.6.1钢构件得防腐处理应在制作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4.5.6.2钢构件表面的除锈方法及除锈等级应符合图纸要求。
4.5.6.3所选用的防腐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书。
4.5.6.4涂料涂刷遍数、涂层厚度应符合图纸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涂层应均匀、附着良好,无明显起皱、流挂,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
4.5.6.5 防腐处理完毕以后,在构件上或挂牌标注其编号,并做好记录。
4.5.7 产品标识和编号
4.5.7.1现场对方的材料应做好标识、名称、规格、材质、数量及状态均应标识清楚,并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做好标识移植。
4.5.7.2形成的半成品、成品应先按照图纸和安装顺序进行编号,然后再以挂牌的形式进行标识(或直接在半成品、成品上标识)。
4.5.7.3所有的标识和编号应按照《过程控制程序》和《检验和试验状态控制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好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