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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监理细则(2009年1月)[1]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22:58:32
文档

爆破工程监理细则(2009年1月)[1]

项目爆破工程监理细则GJJL/QC2051[2009]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爆破工程监理细则版本号:2009年第1次总页数:页项目监理机构:编制人:日期:批准人:日期:目录前言11工程概况12监理的范围、目标12.1范围12.2目标13编写依据14监理控制要点24.1事前控制24.2事中控制34.3事后控制9前言本监理细则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项目监理工作要求,由项目监理机构结合本项目专业工程的特点和监理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生效。施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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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项目爆破工程监理细则GJJL/QC2051[2009]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爆破工程监理细则版本号:2009年第1次总页数:页项目监理机构:编制人:日期:批准人:日期:目录前言11工程概况12监理的范围、目标12.1范围12.2目标13编写依据14监理控制要点24.1事前控制24.2事中控制34.3事后控制9前言本监理细则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项目监理工作要求,由项目监理机构结合本项目专业工程的特点和监理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生效。施工监
               项目

 

爆破工程

监  理  细  则

GJJL/QC2051[2009]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

爆破工程

监  理  细  则

版本号:2009年第1次

总页数:    页

项目监理机构:                                 

编 制 人:             日  期:            

批 准 人:             日  期:            

 

目  录

前  言    1

1  工程概况    1

2  监理的范围、目标    1

2.1 范围    1

2.2 目标    1

3  编写依据    1

4  监理控制要点    2

4.1 事前控制    2

4.2 事中控制    3

4.3 事后控制    9

前  言

本监理细则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项目监理工作要求,由项目监理机构结合本项目专业工程的特点和监理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生效。

施工监理工作包括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控制。考虑到施工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的系统性,可以另行编制本项目的安全监理细则、进度控制监理细则、投资控制监理细则,因此本监理细则着重于质量控制工作。

1  工程概况

(简述该工程的规模、场地特征、工程水文地质情况、爆破工程量。对进度、投资控制作简要介绍,应突出工程的特点、难点和特殊要求。)

2  监理的范围、目标

2.1 范围

(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

2.2 目标

施工监理过程中,以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三大目标为中心,运用组织管理、技术经济和合同管理的措施,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同时实现监理合同中的承诺。

3  编写依据

3.1 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

3.2 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经审批的有关文件

3.3 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技术标准,主要有: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令393号);

《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2号令);

《国防科工委关于民爆行业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科工法[2003]514号。

4  监理控制要点

4.1 事前控制

4.1.1熟悉和学习设计图纸、有关的合同和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1.2审查爆破设计单位资格:

4.1.2.1是否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破设计证书”;

4.1.2.2是否有符合规定数量、级别、作业范围的持有安全作业证的技术人员;

4.1.2.3是否有固定的设计场所。

4.1.3审查爆破施工企业资格:

4.1.3.1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

4.1.3.2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设有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押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4.1.3.3爆破企业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双重资质;

4.1.3.4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投购保险。

4.1.4组织图纸会审。

4.1.5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1.5.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设备及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4.1.5.2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法是否合理;

4.1.5.3设备及劳动力安排是否符合进度要求;

4.1.5.4爆破后施工现场清理方案的合理性;

4.1.5.5施工进度计划、质量要求、文明生产和安全措施等方面是否能满足要求,对工程的特点和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监理审批意见;

4.1.5.6事故预防措施是否到位。

4.1.6审查爆破设计书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4.1.6.1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4.1.6.2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设计,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准开工;

4.1.6.3 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4.1.6.4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4.1.7审查爆破后破碎物清运准备工作:

4.1.7.1建设单位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余泥渣土排放证;

4.1.7.2施工企业是否签定合同把散体物料运输发包给执有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运输单位;

4.1.7.3运输单位是否办理准运手续;

4.1.7.4各施工企业是否组织专门的整治机构,建立了各级责任制,进行的整改活动是否有文字记录;

4.1.7.5建设工地项目经理是否已专门指派一名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在土石方挖运施工工程中,配合有关部门派出的市容环卫监督员工作。

4.1.8基坑支撑拆除爆破或在基坑中开展石方爆破前,应督促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基坑监测单位进行基坑监测工作。

4.2 事中控制

4.2.1岩石爆破施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的水准点、标高和轴线进行复检,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参加,复核无误后才可进行施工。

4.2.2爆破工作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应对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资进行审查和抽查:

4.2.2.1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4.2.2.2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4.2.2.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

4.2.2.4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4.2.2.5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2)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6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3督促爆破施工企业在爆破施工前做好爆破施工通告工作:

4.2.3.1A级、B级、C级、D级爆破(不含露天矿山爆破C,D级)和新开工点的爆破设计经批准后,开工前1d---3d应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工程负责人、爆破作业时限等;

4.2.3.2装药前Id-3d应发布爆破通告,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爆破通告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4.2.3.3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d由交管部门会同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4.2.3.4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d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4.2.3.5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都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3.5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深孔或A级、B级、C级、D级酮室爆破时,应由业主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出施工通告。

4.2.4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监控 

4.2.4.1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4.2.4.2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4.2.4.3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4.2.5在爆破施工过程中,应督促并配合爆破施工企业做好中间验收工作;

4.2.5.1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蛇穴、炯室进行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4.2.5.2A级、B级、c级、D级爆破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4.2.5.3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药壶、蛇穴、铜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4.2.6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4.2.6.1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

4.2.6.2加强日常安全检查,本单位安全领导组成员排班检查安全工作,检查有记录;加强岗位培训,每月对“四员”进行一次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有记录;

4.2.6.3检查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的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4.2.6.4监督施工企业按设计施工;

4.2.6.5检查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4.2.6.6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4.2.6.7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做好爆破器材申领、运输、使用、清退、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做好爆破器材的防盗、防爆工作,确保爆破器材不流失、不被盗、不被移作它用。

4.2.6.8全方位加强对爆破器材领、用、退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放炮前的警戒、三次警报及放炮后解除警报、现场清理、撤除工作,每月10日、20日、30日将现场使用明细表报派出所备案;

4.2.6.9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应按规定对申领单位申领手续、申领数量、申领人员及运输工具认真审核、查验,符合要求后,发放爆破器材,并要求爆破员、安全员双人签字,做好台帐登记工作,同时做到24小时不脱岗;

4.2.6.10爆破员、安全员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申领单数量及领取、运输要求领取爆破器材,爆破应严格按照爆破规程要求进行操作,爆破后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哑炮,及时填写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明细表,剩余爆破器材及时返库

4.2.6.11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4.2.6.12“四员”在发放、领取、使用、退库环节不得擅自截留、私藏、挪用、转让、买卖爆破器材,违者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4.2.6.13制作起爆药包、柱,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进行,棚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加工的起爆药包、柱 ,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4.2.6.14监督施工单位对爆破器材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对过期、变质或在未经批准在工程中应用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

4.2.7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的方式督促爆破施工企业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第5章“各类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具体实施各次爆破作业。

4.2.8爆后检查 

4.2.8.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人爆区。 

3)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区。

4)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51ml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5)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人现场检查。

6)铜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4.2.8.2爆后检查内容 

1)确认有无盲炮; 

2)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3)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4)酮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后检查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2.8.3爆后处理: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4.2.9盲炮处理 

4.2.9.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人警戒区; 

4.2.9.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确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4.2.9.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2.9.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4.2.9.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4.2.9.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2.9.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4.2.10检查、督促爆破施工企业做好“爆破作业环境规定”的执行落实工作。 

4.2.10.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2.10.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2)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规定时的;

3)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4)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5)酮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6)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7)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8)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9)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10)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11)未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4.2.10.3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1)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2)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3)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4)风力超过六级,浪高大于0.8m时,水位暴涨暴落时。

4.2.11爆后清运

4.2.11.1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全面负责建筑工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和洗车设施,雇请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安排专职余泥运输车辆监督员负责监督运输车辆的出入管理,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

4.2.11.2现场监理人员应采取旁站和巡视的方式,检查进出建设工地“泥头车”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是否严格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没有运输资格的车辆不能进入工地,超载的车辆不能出工地,没有围蔽好的车辆不能出工地,没有清洗干净的车辆不能出工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市容环卫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4.2.11.3督促爆破事故企业按照既定的清理、运输方案严格执行,如条件发生改变必须调整方案的,必须重新制定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再实施。

4.2.12爆破总结 

4.2.12.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

4.2.12.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1)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2)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3)经验和教训。 

4.2.12.3爆破记录及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4.3 事后控制

4.3.1工程验收:

4.3.1.1场地平整爆破工程的允许偏差:

1)水平标高 :+100mm,-300mm

2)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100mm,+400mm 

3)边坡坡度,不应偏陡 

4.3.1.2基坑、槽或管沟爆破工程的允许偏差 

1)水平标高 :0,-200mm

2)底面长度 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0,+200mm

3)边坡坡度,不应偏陡 

4.3.1.3水下爆破工程的允许偏差

1)水平标高 :0,-400mm

2)长度 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0,+1000mm

3)边坡坡度,不应偏陡 

4.3.2土方与爆破工程竣工后,应提出下列资料:

4.3.2.1土石方竣工图

4.3.2.2有关设计变更和补充设计的图纸或文件 

4.3.2.3施工记录

4.3.2.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3.2.5永久性控制桩和水准点的测量结果

4.3.2.6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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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监理细则(2009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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