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一、单项选择题:
1.现代意义的“”概念是从哪一国传入中国的?(1.1.1) [ ]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日本
2.“法位阶说”将置于法律秩序的最高位阶,提出这一学说的学者是(1.2.1) [ ]
A.法国的莱昂·狄冀 B.英国的艾尔伯特·维纳·戴雪
C.奥地利的汉斯·凯尔森 D.德国的保罗·拉班德
3.关于效力的最高性,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1.2.3) [ ]
A.效力的最高性是绝对的 B.的效力高于国际法和国际公约
C.日本认为当本国与国际公约相矛盾时,后者应服从前者
D.在美国,一般认为国家加入的公约与不相矛盾,因此,与公约是一致的
4.下列选项属于民定的是(1.3.5) [ ]
A.普鲁士 B.日本明治 C.1830年法国 D.德国魏玛
5.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国家,其原则和宪政制度散见于各种性法律之中。其中许多
重要的法律都诞生于1688年“光荣”前后。请问下列哪一项是在英国“光荣”之后
颁布的性法律?(1.4.1) [ ]
A.《权利书》 B.《人身保》 C.《权利法案》 D.《自由大宪章》
6.关于英国的宪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1.4.1) [ ]
A.英国被认为是近代的起源地 B.《自由大宪章》解决了法律与王权之间的矛盾
C.在英国,议会主权的观念根深蒂固 D.英国长期采用议行合一宪政
7.截止到目前,美国共包括(1.4.2) [ ]
A.序言,正文7条以及27条修正案 B.序言,正文9条以及27条修正案
C.序言,正文7条以及26条修正案 D.序言,正文9条以及26条修正案
8.美国的“权利法案”于何年通过?(1.4.2) [ ]
A.1776年 B.1787年 C.17年 D.1791年
9.关于日本现行的特点,下列表述错误的是:(1.4.4) [ ]
A.日本现行制定于1946年,又被称为“和平”、“麦克阿瑟”和“占领”
B.日本现行确立了虚位天皇制
C.日本现行将“放弃战争”作为第一章的标题
D.日本现行的制定受到了盟军的强烈影响
10.对于原则的属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1.1) [ ]
A.原则不能决定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B.原则将随着条文的变更而变更
C.原则可能不以条文的形式体现在文本中
D.原则必须由个别的规范体现
11.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由以下哪位学者所首创?(2.1.2) [ ]
A.托马斯·霍布斯 B.约翰·洛克 C.让·博丹 D.让·雅各·卢梭
12.“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这句话是由谁提出的?(2.1.3) [ ]
A.洛克 B.柯克 C.罗伯斯比尔 D.霍布斯
13.近现代意义的理论起源于(2.1.4) [ ]
A.德意志宗教改革 B.文艺复兴运动 C.启蒙运动 D.法国大
14.关于规范的要素,下列表述错误的是(2.2.1) [ ]
A.一条规则的逻辑结构的不同部分可能体现在不同的条文中
B.一条条文可能体现不同的规则逻辑结构的不同部分
C.规则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与条文的包容内涵是一致的
D.每一条文并不一定包含其所规定的规则的所有要素
15.对于我国第37条第3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的人身自
由”这一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2.1) [ ]
A.该规定没有包含假定条件
B.该规定没有包含行为模式
C.该规定没有包含法律后果
D.该规定包含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后果
16.是指明文规定的基本国策,它包括下列哪些主要特征:①国家性;②基本性;
③广泛性;④可诉性;⑤国别性;⑥规范性(2.3.2) [ ]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⑤⑥ C.①②③ D.①②③⑥
17.下列对渊源的论述错误的是(3.1.1) [ ]
A.修正案与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B.惯例既存在于不成文国家,也存在于成文国家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属于本体法
D.一般来说,学说和学理解释只是解释机关或司宪机关的参考,并非正式的渊源
18.根据我国现行,解释的权力由哪个国家机构行使?(3.1.2)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 D.最高人民
19.下列有关序言的表述错误的是(3.2.1) [ ]
A.有的序言并不注明“序言”字样,有的序言不用“序言”一词,而用“前言”、“引言”等
B.一国是否设有序言与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立宪技术水平相关
C.与资本主义国家、 西方文明国家相比,社会主义国家、非西方文明国家的设有序言的比例较小
D.无论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 其序言的主要功能都在于宣告政权的合法性
20.法国1958年(第五共和)的序言属于下列哪种类型:(3.2.1) [ ]
A.目的性序言 B.原则性序言 C.纲领性序言 D.综合性序言
21.关于意大利和美国的修正案与原文的组合和公布方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3.2.1) [ ]
A.美国是保留原文不变,直接在原文后增加修正案;意大利则是修订原文并增加注释构成新文本
B.意大利是保留原文不变,直接在原文后增加修正案;美国则是修订原文并增加注释构成新文本
C.两国都是保留原文不变,直接在原文后增加修正案
D.两国都是修订原文并增加注释构成新文本
22.关于权力体系结构,下列表述错误的是(3.2.2) [ ]
A.国家机构依其职权的性质可以分为立法机关、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保障机关
B.各国对规定国家机关职权的章(节)的顺序安排有不同之处,这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国家元首、行政机关之间的顺序
C.关于典中立法机关、国家元首和行政机关之间的顺序,法国(1958)是按照国家元首、 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顺序排列
D.国家元首和行政机关的位次安排,会受到特定的政权组织形式的影响
23.关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的特点,下列表述错误的是(4.2.2) [ ]
A.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具有被动性的特点
B.作出的违宪判决不仅能约束案件当事人还具有普遍效力
C.进行违宪审查的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是大致相同的
D.采用司法机关审查的国家一般属于判例法国家
24.下列关于专门机关违宪审查的表述正确的是(4.2.2)c [ ]
A.与其他违宪审查相比,专门机关违宪审查是出现得较早的一种审查模式
B.专门机关违宪审查起源于1799年德国设立的元老院
C.“二战”后,联邦德国、意大利、法国的新率先设立了监督实施的专门机关
D.专门机关违宪审查的表现形式总的来说有两种:和委员会,分别以法国、
德国为典型代表
25.释宪机关为了保证的正确实施而对所做的解释说明被称为(4.2.2) [ ]
A.有权解释 B.学理解释 C.补充解释 D.审查解释
26.对于如何处理制宪者意志与释宪者意志之间的关系,现实主义的主张不包括(4.2.2) [ ]
A.制宪者当初的意图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文本中表现出来的客观含义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B.漏洞是不可避免的,释宪者的能动性是弥补漏洞所必需的
C.释宪者必须尊重制宪者的意图,按照制宪原意来解释
D.释宪者可以根据客观现实的变化发展来作出适应现时代需要的解释
27.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主体无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违
宪审查的要求?(4.2.2) [ ]
A.军事委员会 B.湖北省常委会
C.最高人民 D.1/5以上的全国
28.最早系统提出制宪权学说的是(4.2.3) [ ]
A.亚里士多德 B.布丹 C.卢梭 D.西哀耶斯
29.以下关于《重大信条十九条》的表述正确的是(5.1.2) [ ]
A.《十九信条》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
B.与《钦定大纲》相比,《十九信条》扩大了议会权力
C.《十九信条》规定了人民权利
D.《十九信条》不再强调皇权至上
30.在近代中国立宪史上,下列性文件中采用总统制的是(5.2.1) [ ]
A.《中华临时组织大纲》 B.《中华临时约法》
C.“天坛宪草” D.《训政时期约法》
31.关于《湖南省》,下列表述错误的是(5.2.1) [ ]
A.从《湖南省》的形式和内容上看,它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B.《湖南省》代表了近代中国的一种立宪努力,它在当时得到了充分实施
C.在制定程序和实施方面,《浙江省》不及《湖南省》
D.《湖南省》的“附则”规定了湖南省实施等问题
32.以制定时间的先后为标准,下列有关性文件的正确排序是(5.2.2) [ ]
A.“五五宪草”,“太原草案”,《中华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
B.“太原草案”,《中华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五五宪草”
C.“太原草案”,《中华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1946年《中华》
D.《中华训政时期约法》,“太原草案”,“五五宪草”,1946年《中华》
33.关于《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5.3.2) [ ]
A.《共同纲领》并没有规定人民依法享有迁徙的自由权
B.根据《共同纲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C.《共同纲领》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
D.《共同纲领》公布后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34.我国现行的总纲未规定下列那一项原则?(6.2.1) [ ]
A.原则 B.民主原则 C.法治原则 D.单一制原则
35.根据现行,我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分别是?(6.2.2) [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和制;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民主专政;共和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和制
D.共和制;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6.下列国家机构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是(6.2.5)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各级人民
C.军事委员会 D.各级人民
37.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权利是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政治
自由”的范畴?(7.3.3) [ ]
A.批评建议权 B.宗教信仰自由 C.言论自由 D.平等权
38.根据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7.3.3) [ ]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造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39.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一定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利。下列哪种情况没有被明确规定?(7.4.3) [ ]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40.关于普通公民以外的其他主体的权利规定,散见于我国现行各个部分,除了(7.6.2) [ ]
A.序言 B.第一章“总纲”
C.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D.第三章“国家机构”
41.根据我国现行,下列哪项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8.1.1) [ ]
A.国家副 B.副
C.副总理 D.最高人民副检察长
42.根据我国现行,全国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以下哪项职务?(8.1.2) [ ]
A.湖南省厅 B.北京市常委会主任
C.军事委员会副 D.上海
43.根据我国现行,对总理人选的提名权、决定权分别属于(8.3.3) [ ]
A.国家;国家 B.全国;全国
C.国家;全国 D.全国;国家
44.根据现在的机构设置,的直属机构不包括(8.3.5) [ ]
A.海关总署 B.国家预防局 C.新闻出版总署 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5.根据我国现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8.4) [ ]
A.军事委员会实行负责制
B.军事委员会向全国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C.军事委员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D.军事委员会由、副若干人组成
4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8.6.3) [ ]
A.内蒙古自治区常委会有权制定单行条例
B.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有权制定自治条例
C.青海省藏族黄南自治州的单行条例须报青海省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D.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自治条例须报全国会常委会备案
47.根据我国现行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关于人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人民实行双重领导,人民既要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又要对上级人民
和最高人民负责
B.在人民内部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
C.上下级人民之间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
D.国家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是通过哪一次修正写入我国现行的? [ ]
A.1988年第一次修正 B.1993年第二次修正
C.1999年第三次修正 D.2004年第四次修正
二、名词解释题:
1.成文
2.权界法定
3.司法机关审查
4.“贿选”
5.公民的基本义务
6.全国各专门委员会
三、简答题:
1.如何看待序言的效力问题?
2.关于解释,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哪些不同的分类?
3.审查与司法审查存在哪些区别?
4.简述人格尊严权的含义与特征。
5.劳动义务的法律性何在?请简要阐述。
6.简要说明局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领导。
四、论述题:
1.为什么说中国学是“西学东渐”与“西法东渐”的结果?
2.试论的分类。
3.试论的民主原则。
4.试评清末立宪。
5.试论述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6.试论述修改的必要性以及应当遵守的原则。
五、材料分析题:
(一)
材料一:“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规定实行之。”“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材料二:“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天皇只行使本所规定的有关国事的行为,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问题:
1.材料一与材料二分别出自哪部?两部分别于哪一年颁布?
2.从材料一到材料二,反映了中政权组织形式的何种变化?
3.请简要评价材料一中的进步意义与局限性。
4.除了关于天皇的规定,材料二中还有什么显著特点?
(二)
材料一:
(1)“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暨国家主权原则。”(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序言)
(2)“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歌是《老挝国歌》。”“第七十九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首都是万象市。”(1991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78、79条)
材料二:
(1)“联邦参议院得于收到法律决议三周内,请求召开联邦议会议员与联邦参议院议员所组成之委员会,联席审查该议案。此项委员会之组织与程序,由议事规则规定之,议事规则由联邦议会议决并经联邦参议院同意。”(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77条)
(2)“修改的提案须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总数至少三分之一的议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修改案不得进行紧急讨论。修正案必须获得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数票赞成使得通过。”(1982年《土耳其共和国》第175条)
材料三:
(1)“国会由众议院及参议院两议院构成之。”(1946年《日本国》第42条)
(2)“国务会议由总统、国务总理及十五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国务委员组成。”(1987年《大韩》第8)
材料四:
(1)“本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第1条)
(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为捍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主权、安全、领土完整,为实现有关民族国家制度问题的决议而采取必要措施。”(1992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93条)
材料五:
(1)“在未经议会两院授权时不得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第77条)
(2)“保护生命和人身自由——除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和个人自由。”(1949年《印度》第21条)
问题:
1.上述5则材料分别体现了哪几类规则?请分别简要阐述这几类规则的含义。
2.材料一、材料二中的规则类型还可以如何作进一步分类?
(三)
材料一:
(1)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2)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3)君上大权”包括“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召集、开闭、停战及解散议院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职”,“总揽司法权”,“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等。(1908年《钦定大纲》)
材料二:
(1)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2)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3)皇帝之权,以所规定者为限。
(4)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行之。
(5)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6)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
问题
1.根据二则材料可知,作为清末立宪中产生的两个性文件,《钦定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主要存在哪些异同?
2.王世杰先生与钱端升先生认为《钦定大纲》“纯为日本的副本,无一不与之相同”。这里的日本具体是指哪部?
3.你认为《钦定大纲》是否存在一定的进步意义?如果是,请举例简要说明。
4.请简要评价《钦定大纲》的历史地位。
5.相对于《钦定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借鉴的是哪国的何种政体?
(四)
材料一: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1982年第12条)
材料二: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2年第13条原条文)
材料三: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982年第13条修改后条文)
问题:
1.对比材料一、二,可以看出材料一、二中的规定存在何种问题?这一问题产生了哪些负面影响?
2.对比材料二、三,可以发现材料二中的规定还存在哪些局限?
3.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一部民事基本法律可以说是对材料三的具体化,这部民事基本法律的具体名称是什么?
(五)
材料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总理、副总理、各部、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副、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
材料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问题:
1.上述两则材料均出自我国的1949年以来颁布的,请说出材料一、二分别出自哪部?
2.除了本题中引用的两部外,1949年以来的《共同纲领》和其他几部是否规定了国家的建制?
3.与材料一相比,材料二中关于国家的职权范围有哪些变化?
4.你认为国家是不是我国的国家元首?请说明理由。
(六)
曾担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的Kronman教授认为,至少有三个特点使耶鲁法学院独一无二:第一个特点是“耶鲁法学院以鼓励教工及学生相信他们有能力改造世界并应担负起这一责任而出名”;“第二个特点是耶鲁法学院的公益服务,这是耶鲁法学院一个悠久的传统。耶鲁法学院鼓励学生把他们自己看成是公众服务者,无论他们将来从事什么职业”。
冯建妹女士认为,“耶鲁人自信,甚至有些理所当然的骄傲。在他们眼里,只有想不到的事情,没有做不到的事情。”“耶鲁人醉心于服务。”“耶鲁人雄心勃勃。300年校庆的时候,法学院的学生代表上台演讲,豪情满怀地宣布:‘世界需要耶鲁,我们已经准备就绪。’这就是为什么耶鲁会培养出那么多的法官、检察官、参议员、美国总统,改变了美国的历史和社会,甚至影响了这个世界的进程的原因。”(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
问题:
1.以上材料反映了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育的何种成功经验?
2.请阐述这种经验对于学习的重要意义。
参
一、选择题:
1.D 2.C 3.D 4.D 5.C 6.B 7.A 8.D 9.C 10.B 11.C 12.B 13.B 14.C 15.C 16.B 17.C 18.B 19.C 20.B 21.A 22.B 23.B 24.C 25.C 26.C 27.D 28.D 29.B 30.A 31.B 32.C 33.B 34.A 35.B 36.C 37.C 38.C 39.C 40.A 41.A 42.B 43.C 44.D 45.A 46.A 47.C 48.D
二、名词解释题:
1.以一部系统的文件集中在一起规定叫做成文,世界上绝大多数都是此种类型。
2.权界法定是指权利的界限应当由或者法律予以明文规定,从而防止立法权或者行政权侵犯。
3.司法机关审查就是由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法律的违宪审查权一般为最高所保留。
4.“贿选”即《中华》,产生于1923年10月,它是中国历史上产生了第一部以“”命名的正式。该是由直系军阀曹锟贿选议员制定的,没有得到本应享有的尊崇。“贿选”共十三章,绝大多数条文照搬“天坛宪草”,基本结构也是大同小异。1924年11月该被段祺瑞撤销。
5.公民的基本义务是规定的公民义务(或称公民的义务),它是为维护权利和秩序,应由予以确认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建立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并保证这个国家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责任和约束。
6.全国各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的工作机构,它由每届全国第一次会议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受全国的领导,在全国闭会期间,受全国常委会领导。
三、简答题:
1.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学界对此问题存在很大分歧,大致上有“无效力”、 “有效力”和“有部分效力”三种观点。
(1)“无效力说”认为,序言的内容大多是非规范性的,不具备发挥法律效力的要件。
(2)“有效力说”主要有三个理由:其一,序言是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宣布自身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之时, 并没有指明只是的条文才有效力, 序言没有效力; 其二,序言的修改和其他内容的修改一样,也要遵循特别的程序,这说明序言与正文的效力是相同的;其三,序言的内容极其重要,所以理当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3)“部分效力说”认为,笼统讨论序言效力的有无,是不恰当的,应该根据序言的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是序言中记载历史的部分没有也无需法律效力,因为这属于历史事实。二是序言中规定原则的部分必须与规则结合起来才有法律效力。因为序言确认的原则具有纲领性,难以直接适用。三是序言中的规范性内容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比如对自身效力的规定。
(4)本书认为“部分效力说”更有道理;不过,原则并非必须与规则结合起来才有效力。如前所述,第一,原则具有弥补规则漏洞的重要作用,当出现规则漏洞时,原则就应直接发挥效力;第二,如果规则没有彻底贯彻原则,原则也应当直接发挥效力。
(5)“有效力说”认为:“序言中的目的条款、史实条款等则属于非规范性条文,表明了统治阶级对前人奋斗历程和胜利成果的确认和赞扬,也对后人有教育和感化作用,并能使人们振奋精神、发愤图强,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这种分析本身是十分透彻的,但这种“社会效果”并非法律上的约束力。
2.(1)有权解释与学理解释。这是以释宪的主体和效力为标准所做出的分类。有权解释是指规定的具有释宪权的机关所做出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指学者、学术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对所做的解释。有权解释具有与规范同等的法律效力,学理解释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正确的学理解释对释宪机关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对教育更是不可缺少。当然, 我们这里所讲的是有权解释。
(2)补充解释与审查解释。这是以释宪的动机和目的为标准所做出的分类。补充解释是指释宪机关为了保证的正确实施而对所做的解释说明。审查解释是指释宪机关为了审查的需要而做出的解释,它主要判断规范性文件或行为是否违宪。补充解释不以审查的发生为前提,是预见性的解释。审查解释则是裁判性的解释。
(3)还可以根据解释机关的不同、解释立场的不同以及解释方法的不同对解释进行分类。
3.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权力行为和社会权力行为的审查。它与审查的区别在于:
(1)审查主体不同。司法审查的主体一般是普通司法机关(包括基层和最高), 而审查的主体既可能是普通司法机关,也可能是司宪机关(),还可能是代议机关或者专门委员会。
(2)程序不同。司法审查的程序是标准的司法程序,而审查除有司法程序之外, 还有其他性质的程序。
(3)范围不同。司法审查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意义上的司法审查;一种是行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普通或行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审查则是指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不包括行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从这个角度看,审查又只是司法审查的一种,但审查除司法审查这种之外,还有其他。可见,审查与司法审查既有相互交叉的部分,又有各自的部分。
4.(1)所谓人格尊严权是指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是指人人所具有的自尊心与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贬低的权利。人格尊严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的起码条件。人的尊严是抽象的,权利则是具体的;人的尊严是权利的依据,人格尊严权是对人的尊严的体现。(2)综合学者们的观点,可将人格尊严权的特征概括如下:第一,普遍性。第二,不可剥夺性与不可转让性,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第三,基础性和极端重要性,许多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中对之加以明确规定。
5.(1)有些学者认为劳动义务的性质主要是伦理性的,例如时期著名学家王世杰、 钱端升二位先生。(2)从立宪实践来看,多数强调的是公民的劳动权,而没有规定公民的劳动义务。(3)对此,一个有力的解释其实也是非常简单的道理是,公民的劳动义务不可能由国家来强制实施。(4)认为实定所规定的劳动义务完全不具有法律性质、 丝毫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的观点值得商榷。(5)日本学界的多数意见是肯定劳动义务具有“消极的法的意义”。从而,对于虽有工作能力但拒绝工作者, 得不予社会国家的给付。(6)我国学者也认为,我国第42条规定的公民劳动义务主要是就法律上的职责而言的。在法律上,劳动义务是相对于社会保障而言的。在国家为公民提供了劳动就业的机会和途径以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却拒绝参加劳动,国家有权不予提供社会保障。(7)我们赞同劳动义务具有法律性质的观点。劳动义务的法律性质不是表现为违反义务是否遭受制裁,而在于违反义务要忍受不利的后果,即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6.(1)性质: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有权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2)地位: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军事统率机关,在整个军事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的领导地位。军事委员会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一样,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从属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3)领导:在军事委员会中处于领导地位,即领导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副和委员协助工作。
四、论述题:
1.中国学是在向西方学习“新学”的过程中产生的,它是“西学东渐”与“西法东渐”的结果。中国古代有“”这个词语,但没有文本,作为舶来品的近代与学是在探索救亡图存过程中从外国引进的。(1)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华民族长期处于受西方列强欺凌、压迫、剥削的悲惨境地,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有根本性改观。对于近代西方与近代中国迥异的命运,国人最初的主流意见是中国没有西方的坚船利炮,洋务运动于是兴起。但洋务运动没有实现富国强兵的理想,作为洋务运动标志性成果的北洋海军在甲午中日海战中全军覆没。(4分)(2)国人感觉与西方的不足,迅速从“器物”发展到“制度”。戊戌变法应运而生,但它主要是行政改革,而不是改革,并没有在改革中亮出旗帜。(3)虽然戊戌变法以失败告终,但变法在世纪之交已成不可逆转之势。1901年1月,西逃的清匆忙发出了“变法上谕”。同时,虽然戊戌变法没有开中国立宪政治的先河,但康有为在变法前关于立宪救国的观点,在1904年的日俄战争后逐渐得到了清朝权贵与社会的认同。1906年,清宣示预备立宪。立宪就这样开始了其中国之旅。(4)随着热在清末的兴起,中国学也开始启程。(5)由此可见,中国学从萌芽至今,也就是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只能算“新学”。更重要的是,立宪是作为富国新路来探索的,学是从外国“输入”的,是“洋学”、“西学”而不是“中学”,是“新学”而不是“旧学”。
2.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进行以下不同的分类:
(1)古代与现代
可分为古代意义的和现代意义的,古代一词有规定和命令的行为, 或借此确立的规定和命令;也指决定某事物性质的制作和构造,既适用于外物也适用于人的灵与肉。古代意义的含义较多,意义因不同的语言环境而不同。
现代意义的是指作为整个国家法律框架基础的根本法,以规定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与自由为主要内容。其内容具有根本性,一般而言效力具有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也最为严格。
(2)形式与实质
形式意义的是指从的表面文本角度来看的,只要一个国家有一个叫做的文本就是形式意义的,比如中国、美国、法国、德国等都有形式意义的。实质意义的主要是从的内容角度来看待的。实质是的理想与现实相一致的情况,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实质就是宪政状态,所谓宪政就是实质的实施。
(3)规范与描述
规范是指符合人性之“应然”的,它不仅仅是对现实的简单确认,还追问的正当性基础;它所规范的内容是可以而且“应该”实现的,所以有着包括违宪审查机制在内的多种保障机制。规范的根本在于它的内容是由“人民”确认的,保障个人自由之秩序。而描述则仅仅是对现实的认可,它省却了对正当性的追问,它的存在也不以国家具体的个人意志为归依,而是以少数人的意志而定的。规范是建立在事实与价值的相对二元分离基础上,即“是什么”不等于“应该是什么”,而描述则完全混淆事实与价值,把“是什么”等于“应该是什么”,把少数人所认为的“是”变为国家和全体人民认为的“应当”。
(4)成文与不成文
这是依据的形式所为的分类。以一部系统的文件集中在一起规定叫做成文, 世界上绝大多数都是此种类型。
不成文是指国家的基本统治原理和组织构造的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习惯或者判例中。成文的制定、修改程序、效力与其他的法律性规范文件不同,而不成文的制定、修改程序、效力等与一般的法律无异,因此,有时也把成文称为刚性,而把不成文称为柔性。
(5)钦定、民定与协定
这是依据制定的主体所为的分类。钦定是指在君主主权思想的主导下,由君主的意志所制定的。民定是指在国民主权思想的指导下,由国民直接或者通过国民代表而间接制定的。所谓协定是指由君主主权与国民主权妥协而制定的。
3.(1)“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详言之,民主就是主张人民乃自己的主人,人民有权决定执政者的更替;没有人民的同意,任何人也不能对他们的事务作出决定。近代和现代的都是资产阶级或者无产阶级民主的产物。确认民主,民主指导,民主是的精髓,是贯穿于立宪、行宪和护宪始终的一条红线。的民主原则主要有两个内容:
(1)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或称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是指国家的一切公共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主权是指国家具有的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法国法学家让·博丹首创的。
主权在民思想强调的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而非君主、法律或者其他。
主权在民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法国的卢梭。马克思、恩格斯等站在反资产阶级的角度, 也充分吸收了主权在民思想的精华,将其改造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主权在民学说。
(2)代议制
近现代民主国家都采取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民主是指人民通过由自己定期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制度,这是保证政治的和平、理性的基本方法。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民主政治之发源地古希腊实行的是直接民主,主权在民学说之集大成者卢梭也坚决主张直接民主,但近现代国家(包括希腊)只要是实行民主政治的,都普遍采用代议制民主,当然具体形式各有不同。
代议制是主权在民原则的逻辑结果,但代议制可能背离主权在民。间接民主是更为现实可行的民主形式,但它导致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的分离,从而可能造成权力的行使偏离甚至背离人民的利益。对此问题,还需诉诸主权在民。根据主权在民原则,决定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应当由人民行使。
(3)民主原则在中的体现
民主原则在各国中的体现方式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抽象宣告,二是具体规定。有的不采取前一种方式,只采取后一种方式;有的则兼采两种方式。
4.(1)虽然清末立宪不尽如人意,但它毕竟开中国立宪的先河,从此中国的立宪活动接二连三,几无中断。就这一点而言,它是有历史地位的,其历史贡献不容否定。一言以蔽之,不完善、不完美的清末立宪实现了中国立宪史上“从无到有”的突破,仅此足够彪炳史册,可谓“虽败犹荣”。
“虽败犹荣”肯定的是清末立宪的积极方面,其消极方面可用“虽荣犹败”来概括。“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套用一句可以说,不好的开端是失败的一半,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错误在于原始,所以谚语说‘善始者已经完成了事情的一半’,开头小小一点过错就抵得上末后种种的大错。”
对清末立宪不能给予过高的评价,毕竟清末立宪并没有在我国立宪史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开端。相反,清末立宪在许多方面开创了不好的先例,其负面影响不可小觑。
(2)一方面,清末立宪开创了政治化的不好先例。清末立宪以政治为本位,忽略了的法律性。清末立宪在国难当头时发生,政治性不可回避,也回避不了。但属于法律,而不是政治文件,不能以政治性为主、法律性为辅,更不能以政治性取代法律性。
(3)另一方面,清末立宪开创了权力化的不好先例。“固国本而安皇室”是清末立宪最真实、最强大的动力,“大权统于朝廷”是清末立宪的基调,钦定是清末立宪的模式选择。
(4)再一方面,清末立宪开创了预备立宪的不好先例。清王朝以“规制未备”与“民智未开”为由,不直接进行立宪,而是先进行预备立宪,在方向上出了大问题。
(5)总之,与英、美、日等国立宪开端较为顺利不同,清末立宪有负众望。之所以如此,与清末立宪在多方面违背立宪主义原理有关,这在很大程度上注定了清末立宪不可能在立宪史上大放光芒,也注定了风雨飘摇的清王朝不可能从立宪中获得解救。
5.(1)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我国的国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指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2)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是指统治阶级操作国家政权的宏观。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操作国家政权的是哪些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关系。我国的政体是共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在单一制下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国家采用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4)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 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简单地说有如下两点:第一,特别行政区对具有直接从属性,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的政治实体;第二,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高度自治权。
(5)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又称行政区域, 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我国存在3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基本上是3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中心城市管县(地级市)的情况下, 则为4级。
6.(1)修宪的必要性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需要较高的稳定性。但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容变得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时候,就需要修改。因此,所谓的“永久”其实只是一厢情愿。当今世界各国的绝大多数学者都承认,不仅是可以修改的,而且在不能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情况下,是必须修改的。此外,有时候修宪也是为了弥补立宪时遗留下来的、难以通过解释来解决的规则漏洞。如果不能反映时代需求、做到与时俱进,那么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也就难以发挥。可见,必要的修改有利于促进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维护的权威。因此, 曾有些国家的甚至明文规定应当定期修宪。
(2)修宪的原则
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也存在着矛盾。特别是一些没有必要的修宪、过于频繁的修宪,对于促进更好发挥作用的意义并不大,反而是有损的稳定性,从而破坏的权威。所以,修宪并非必然地有利于保障。所以,修宪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
在这样的修宪原则指导下,修宪就只是部分修改,而非全面修改。全面修宪发生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变化致使确定的基本制度必须作出根本性调整,否则无法应对社会现实。全面修宪往往是对原有的实质性变更,所以谈不上是对原有的保障。
最后要指出的是,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理解,保障一定是为了维护权威,因为丧失了权威,就必然不能得到完全、正确的实施。所以,我们可以把必要的修宪活动视为保障的一种方式。但修宪活动必须遵守的修宪规定,这才是修改制度作为的制度性保障方式之一的重点所在。
五、材料分析题:
(一)
1.材料一出自《大日本帝国》(明治),该于18年颁布;材料二出自《日本国》(“和平”、“麦克阿瑟”、“占领”),该于1946年颁布。(2分)
2.政权组织形式由二元君主立宪制改为议会内阁制。在材料一中,天皇为实权元首;在材料二中,天皇为虚位元首。
3.明治对近代日本崛起的意义是不能否认的。“由于《明治》的颁布,日本成为亚洲唯一的立宪国家,为进入国际社会,成为欧美先进国家的一员创造了条件。”“日本利用制定这一契机,建立了强大的国家政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明治被日本人誉为“不灭大典”。
当然,明治对日本和邻国的危害也是巨大的,即它以国家为本位,成为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主义的帮凶,给日本也给邻国带来了灾难。
4.除了关于天皇的规定以外,“和平”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关于“放弃战争”的规定。
(二)
1.(1)材料一体现了确认规则。它是指不对主体进行指令, 而是以确认的方式对事物或事项进行认定,以达到在宏观上指引主体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促使主体定向作为、防止逆向作为的规定。
(2)材料二体现了程序规则。它是指关于制度运行的步骤、手续、方式、期限等的具体规定,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3)材料三体现了组织规则。首先就是“国家组织法”,因而中有相当部分属于组织国家政权机关的规则。
(4)材料四体现了授权规则。国家机关组织以后就要授予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以权力, 这就是中的授权规则。
(5)材料五体现了禁止规则。不仅授予国家机关以权力,在某些事项上,还专门规定禁止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做某事,这就是禁止规则。
2.(1)材料一中的确认规则从内容上看主要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权利确认规则,即承认和规范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则。第二类主要是对领土、首都、国家标志之类事项的认定。
(2)材料二中的程序规则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保留,二是法律保留。前者是指典对有关行为的程序直接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后者是指典本身不作具体的程序规定, 而授权法律去具体规定。
(三)
1.(1)相同点:在一开始就承认皇权神圣、世袭。
(2)不同点:1)在《钦定大纲》中,皇帝的权利在效力上至高无上而且漫无边际。在《重大信条十九条》中,皇帝的权力受到规定的。
2)在《钦定大纲》中,“君上大权”包括“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但至于的起草议决权与改正提案权属于哪个主体,缺乏明文规定。而在《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明确规定这两种权利分别属于资政院与国会。
3)在《钦定大纲》中,“君上大权”包括“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职”。而根据《重大信条十九条》的规定,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其他国务大臣则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仅有任命权。
2.这里的“日本”具体是指18年的《大日本帝国》(明治)。
3.从内容上讲,《钦定大纲》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如它赋予君主的权力不同于时代的君主权力,也了部分君权;又如,它也认可臣民的一些权利,并要求在起草时酌定。
4.《钦定大纲》的历史地位不容忽视,它是我国第一部性文件,开中国立宪政治的先河。正如许崇德先生所说:“《钦定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性文件。它在历史上是空前的,也可以说是在中国已经保持了几千年的封建肌体上破天荒地捅开了一个小小的缺口。故不能笼统地说这个文件的颁布没有丝毫意义。”
5.相对于《钦定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倾向于借鉴英国的内阁制君主立宪制(虚位君主制)。
(四)
1.对比材料一、二可以看出,公开对公私财产进行迥然不同的不平等保护,其本身是不合理的。这说明在我国相当长的时间里,及至1982年制定时,个人利益与私有财产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2.对比材料二、三,可以发现材料二中的规定还存在着以下局限:体系和内容不完整、 不平等:既没有明确私有财产权的地位,也没有规定对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程序与补偿条款。
3.这部民事基本法律的具体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
1.材料一、二分别出自我国的1954年和1982年(现行)。
2.除了1954年和1982 年以外,我国的《共同纲领》和1949年以来的其他均未规定国家的建制。其中,《共同纲领》规定的是(委员会),而非国家。
3.与材料一相比,材料二中关于国家职权范围的变化如下:一是不再统率武装力量并不再担任国防委员会;二是不再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不再担任最高国务会议。
4.(答案一)国家不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是根据全国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一部分元首职权,不能认为国家是我国的元首。而且我国现行对于国家的性质与地位都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规定国家就是国家元首。
(答案二)国家就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从世界各国的元首制度,结合现行关于国家职权的规定,可以认为国家就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另外从我国目前的政治实践上看,国家在国际上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观上履行了国家元首的职能。
(以上答案可任择其一,言之成理即可。)
(六)
1.以上材料反映了美国耶鲁大学强调公共服务与培养公共情怀的成功经验。
2.学习者不仅仅要信奉与学,还必须培养公共情怀。尽管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但在整体上而言,法律是属于公共领域的事物。作为最典型的公法,尤其需要学习者与研究者有一定的公共情怀与境界。现代自身包含着、正义、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价值,它们都是古今中外人们普遍信仰、永恒追求的理想,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研究这些美好价值和远大理想如何成为现实的方法、规则和的学问。因此,学习与研究学,一方面有益于产生求索治世之道的大抱负与树立治国平天下的大理想,有利于把握国家社会发展的大规律与领悟执政兴国、执政为民的大道理;另一方面又要求学习者有一定的胸怀、眼界、气概、追求、境界,否则只可能学到学的皮毛,而难以把握与学的精髓,甚至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