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 施管表5
工程名称 | 道路工程 | 分部工程 | 路 基 |
分项工程名称 | 土方路基(路床) | ||
交底内容: 1、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2、当施工中破坏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3、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4、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 5、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有关部门到场处理。 6、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作业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7、路基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 8、当遇有翻浆时,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9、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10、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11、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12、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快速度不宜超过4km/h。 2)压实遍数,应按压实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3)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4)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进行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 5)压实应在土壤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 13、施工范围内存在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部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结构状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交底单位 | 接收单位 | ||
交 底 人 | 接 收 人 |
2015年8月2日 施管表5
工程名称 | 道路工程 | 分部工程 | 路 基 |
分项工程名称 | 土方路基(路床) | ||
交底内容: 2)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参加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施工中应保持构筑物的临时加固设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4)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承受施工荷载。 14、新建管线等构筑物间或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构筑物间有矛盾时,应报请建设单位,由管线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措施,并形成文件,据以施工。 15、检验标准 土方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路基压实度应≥95%(重型击实) 每1000 m2抽检3点 2)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每车道、每20m测1点 一般项目 3)土路基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路床纵断高程 | -20 +10 | 20米 1点 | 用水准仪测量 |
路床中线偏位 | ≤30 | 100M 2点 | 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 |
路床平整度 | ≤15 | 20M 1点 | 用3米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最大值 |
路床宽度 | 不小于设计值+B | 40M 1点 | 用钢尺 |
路床横坡 | ±0.3%且不反坡 | 20M 2点 | 用水准仪测量 |
4)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 全数检查 | |||
交底单位 | 接收单位 | ||
交 底 人 | 接 收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