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 分部工程 | 中水、给水、消防管道工程 | ||||||
分项工程名称 | 管道安装及回填 | 时间 | 年 月 日 | |||||
交底内容: 1、施工安排: (1)施工前应熟悉设计文件、水文地质资料,对地下水多及地下为岩石的结构进行处理; (2)沟槽开挖时按以下要求开挖: 沟槽采用反铲挖掘机挖掘、人工清理槽底的方式进行开挖。土质放坡按1:0.3控制。管道沟槽应按设计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挖。 2、施工工艺: 测量放线 沟槽开挖整形 砂石基础回填压实 管道接口连接 管道调整 定位 砂石回填 管道成品防护 严密性试验检测 3、操作要求: (1) 土壤管道沟槽断面采用放坡形式,坡度为1:0.3; (2)沟槽开挖为机械开挖人工配合的形式,沟底预留值不小于0.15m; (3)管道必须敷设在原状土地基上,局部超挖部分应回填夯实,沟底遇有旧构筑物、硬石、木头、垃圾等杂物时,必须清除再铺不小于0.15m的砂土或素土平整夯实; (4)管道附件或阀门、管道支墩位置应垫碎石,夯实后按设计要求设砼找平层或垫层; (5)对软弱管基及特殊性腐蚀土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对于岩石基础,应铺设厚度不小于0.15m的砂垫层。 沟槽槽底最小的宽度(mm) 公称直径dn | 槽底宽度B | |||||||
dn≤400 | >=dn+300 | |||||||
400 | >=dn+450 | |||||||
当管材、管件在槽底连接或管道与附件连接的位置,应适当加宽。 |
(6)采用非锁紧型承插式连接
(2)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堆土距离边坡以外2米,且高度不大于1.5米;机械行走时必须距离边坡3米以外。 | ||||||||
交底单位 | 接收单位 | |||||||
交底人 | 接收人 |
工程名称 | 分部工程 | 中水、给水、消防管道工程 | ||||||
分项工程名称 | 管道安装及回填 | 时间 | 年 月 日 | |||||
交底内容: (7)电熔、热熔连接管道应分段在槽边进行连接,以弹性敷管法移入沟槽;非锁紧型承插式连接管道宜在沟槽内连接; (8)管道穿越重要道路、铁路等需设置金属或混凝土套管; (9)管道回填时留出连接部位,待水压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回填; (10)回填时应先填实管底,再进行管道两侧回填,至管顶0.5m处,沟有积水时,必须全部排出,然后回填; (11)管顶上面0.5m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砖块、垃圾等杂物,不得用冻土回填; (12)回填土应分层夯实,每层厚度应在0.2~0.3m,管道两侧及管顶0.5m以上内的回填土必须人工夯实,每层松土厚度应为0.25~0.4m。 4、质量标准: 主控项目 (1)原状低级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或受冻;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2)垫层及包管厚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管道埋深及阀门井底高程必须与施工图纸相符; (4)水平轴线和管底高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一般项目 (1)安装管道线形直顺,中线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2)地基和管件、闸门等支墩坚固稳定; (3)接口严密坚固,经水压试验合格; (4)保持管内清洁,经冲洗消毒,化验水质合格; (5)沟槽允许偏差见下表: | ||||||||
交底单位 | 接收单位 | |||||||
交底人 | 接收人 |
工程名称 | 分部工程 | 中水、给水、消防管道工程 | ||||||
分项工程名称 | 管道安装及回填 | 时间 | 年 月 日 |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槽底高程 | 土方 | ±20 | 两井 之间 | 3 | 用水准仪测量 | ||
石方 | +20,-200 | |||||||
2 | 槽底中线每侧宽度 | 不小于规定 | 6 | 挂中心线用尺量每侧计3点 | ||||
3 | 沟槽边坡 | 不陡于规定 | 6 | 用坡度尺检验每侧计3点 |
(6)沟槽开挖宽度:
交底单位 | 接收单位 | |||||||
交底人 | 接收人 |
工程名称 | 分部工程 | 中水、给水、消防管道工程 | ||||||
分项工程名称 | 时间 | 年 月 日 | ||||||
交底内容: 五、安全、环保控制 a 施工操作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 b 在有行人、车辆通过的地方作业时,应设护栏及警示灯; c 挖掘机和自卸汽车在架空电线下作业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d 开挖时发现各类地下设施或文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e遇路口时,为维护交通,创造条件早回填早放行; f 运土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且出入口安排专人对路面进行清理; g 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防止扬尘。 | ||||||||
交底单位 | 接收单位 | |||||||
交 底 人 | 接 收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