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标准(GB 3096—2008) | |||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摘要 代替GB3096-93,GB/T14623-93 国家环境保护局 2008-07-30批准 2008-10-01实施 本标准是对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14623-93废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标准值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使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单位:dB(A) 时段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
0 | 50 | 40 | |
1 | 55 | 45 | |
2 | 60 | 50 | |
3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a) 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 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4.夜间突发噪声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5.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城市区域应按照GB/T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 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6.监测类型与方法
测量仪器性能符合GB3785和GB/T17181的规定,声校准仪器满足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监测分一般户外、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三种测点。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分别采用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
7.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实施本标准,各地应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信息通报与公示、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定达标区维持计划与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因地制宜改善声环境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