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标准
Q/HL 10661-2010
材料检验通用规程
2010-09-10发布 2010-10-01实施
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
Q/ -2010
材料检验通用规程
1 .总则与范围
1.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非受压元件用钢,当与受压元件焊接时也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1.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材料的生产单位应是经监察机构认可批准。
1.3对压力容器特殊用途的材料所需增加的检验项目、复验要求和合格标准按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1.4所有实施材料检验用的计量器具设备都必须在规定周检有效期内。
1.5适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材料(含焊接材料)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T 1031-1995 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
HG 20584-1998 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
3.检验项目
3.1材料质量证明书
3.2材料标记
3.3外观质量、几何尺寸
3.4材料新增项目检验、复验
4.方法及合格标准
4.1质量证明书
4.1.1核查材料质量证明书。
a)钢板、钢管质量证明书分别应根据GB247《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和GB/T2102《钢管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b)锻件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制造厂名称、订货合同号、工作令号、件号或图号、标准编号、钢号、锻件数量、各项检验结果、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签章、热处理参数、图样或合同上所规定的特殊要求的检验结果、需方采购说明书号;
c)焊条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标准号、焊条型号及焊条牌号、规格、制造厂名称及商标、批号、生产日期及检验号;
d)焊丝、焊剂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标准号、焊丝和焊剂的型号或牌号、规格、制造厂名称及商标、批号及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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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0发布 2010-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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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紧固件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紧固件名称(包括产品等级)、规格、尺寸、数量、材料牌号或性能等级、标准号(采用性能等级者,为GB标准号;采用材料牌号者,为HG20634)、出厂日期及检验印记。
4.1.2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当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4.2材料标记
4.2.1对要求有标记的材料,材料检验员应将材料质量证明书和实物进行复核,标记应清晰可认,且与质量证明书内容一致。
a)锻件标记应打在锻件的明显部位,其位置与方式应无损于锻件的最终使用。对小型锻件,在包装箱上应贴有标记;
b)对要求标记性能等级的紧固件上必须标志有制造者的商标或识别标记和性能等级。所有规格的所有包装上标志制造者的商标或识别标记和性能等级是强制性的;
c)每包或每箱焊条的外包装上必须标有标准号、焊条型号及牌号、制造厂名称及批号,且每根焊条靠近夹持端的药皮上至少印有一个焊条型号或牌号。
4.3外观质量
4.3.1钢板外观质量
a)钢板表面不允许存在有裂纹、气泡、结疤、折叠、夹杂等缺陷。
钢板不得有分层。不锈钢钢板经酸洗的表面不得有氧化皮和过酸洗;
b)钢板表面缺陷不允许焊补痕迹,应予打磨清理,清理深度不得超过钢板厚度负偏差,且应保证缺陷处厚度不超过钢板允许最小厚度;
c)厚度大于4mm的不锈钢板表面允许存在麻点、压痕、划伤及粗糙面的缺陷。但允许缺陷的深度应符合表1规定。凡超出规定深度的缺陷可用修磨方法清除,局部缺陷清理深度同样应符合表1的规定
当合同中注明为压力容器用钢板或其他特殊用途时,表面允许缺陷的深度和局部缺陷清理深度均不得使钢板小于最小厚度;
表1 单位:mm
钢板厚度 | 允许缺陷深度(不大于) | 局部缺陷清理深度(不大于) |
>4~4.5 | 0.3 | 0.4 |
6~7.5 | 0.6 | |
8~10 | 0.5 | 0.8 |
11~25 | 1.0 | |
26~35 | 0.8 | 1.5 |
e) 钢板厚度检测方法:使用超声波测厚仪在距钢板角顶不小于100mm和距边缘不小于20mm处测量,检测点位置呈“米”字形分布;
f)检测比例:每一批号钢板不少于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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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单位mm
组别 | 表面质量特性 |
Ⅰ | 钢板表面允许有深度不大于钢板厚度公差之半,且不使钢板小于允许最小厚度的下列缺陷: 正面:一般的轻微麻点,轻微划痕、凹坑和辊印。 反面:一般的轻微麻点,局部的深麻点、轻微划伤、压痕和凹坑 钢板两面超过上述范围的缺陷允许用砂轮清除,清除深度正面不得大于钢板厚度公差之半,反面不得大于公差。 |
Ⅱ | 钢板表面允许有深度不大于钢板厚度公差之半,且不使钢板小于允许最小厚度的一般轻微麻点、凹坑和粗糙面、局部的深麻点、划伤压痕和辊印。 钢板两面超过上述范围的缺陷允许用砂轮清除,清除深度正面不得大于钢板厚度公差。 |
a)管的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折叠、轧折、结疤、离层,这些缺陷应完全清除,清除深度不得超过公称壁厚的负偏差,其清除处的实际壁厚不得小于壁厚所允许的最小值;
b)直道允许深度按表3:
c)深度不超过壁厚负偏差,并且剩余壁厚不小于壁厚允许的最小值的其他缺陷允许存在。
表3 单位:mm
标 准 号 | 冷 拔 (轧) 钢 管 | 热 轧 钢 管 | ||
GB/T8163 | ---- | ---- | ||
GB3087 | 不大于壁厚的4%,最大深度为0.3mm | 不大于壁厚的5%,最大深度为0.5mm | ||
GB79 | ||||
GB5310 | 不大于壁厚的4%,最大深度为0.2mm | 不大于壁厚的5%,最大深度为0.4mm | ||
GB9948 | ||||
GB13296 | ||||
YB(T)33 | 不大于壁厚的3%,最大深度为0.2mm | ---- | ||
GB14976 | 不大于壁厚的4% | 壁厚<1.4时:0.05 | 不大于壁厚的5% | D≤140时:0.5 |
壁厚>1.4时:0.3 | D>140时:0.8 |
a)锻件表面(需机械加工的表面除外)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公称厚度的5%或1.5mm(取小值)且长度不大于20mm的重皮、结疤、切削刀痕等表面不规则缺陷,但裂纹之类尖锐切口状的缺陷,不论深度长度均应清除;
b)不符合上款要求的表面缺陷均应打磨清除,并与母材圆滑过渡,斜度不大于1:3;
c)清除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当缺陷存在于非机械加工表面,清除深度不应超过该处公称尺寸下偏差。
②当缺陷存在与机械加工表面,清除深度不应超过该处余量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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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清除深度超出上述规定的则应予焊补.锻件的焊补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当需焊补的深度超出公称壁厚的1/3或10mm,或焊补面积大于锻件总面积的10%时,该锻件不允许进行焊补,应予报废。
4.3.4焊接材料外观质量
a)焊芯和焊条不应有任何影响焊接质量的裂纹、气泡、杂质及剥落等缺陷;
b)焊条引弧端药皮应倒角,焊芯端面应露出,以保证易于引弧。焊条露芯应符合如下规定;
碳钢焊条:
①低氢焊条沿长度方向的露芯长度不大于焊芯直径的二分之一或1.6mm两者的较小值;
②其他型号焊条沿长度方向的露芯长度不大于焊芯直径的三分之二或2.4mm两者的较小值。
不锈钢焊条:
①直径不大于2.0mm的焊条,沿长度方向的露芯长度不大于1.6mm;
②直径为2.5mm及3.2mm焊条,沿长度方向的露芯长度不大于2.0mm;
③直径大于3.2mm焊条沿长度方向的露芯长度不大于3.2mm。
c)各种直径焊条沿圆周方向的露芯不大于圆周的一半;
d)检查比例:每箱焊条至少抽查二包,每包至少抽查10根;
e)焊丝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裂纹、氧化皮等缺陷或其他不利于焊接操作以及对焊缝金属性能有不利影响的外来物质;
f)焊丝表面允许有不超过直径允许偏差之半的划伤及不超出直径偏差的局部缺陷存在;
g)焊剂应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夹杂物。焊剂包装不应有破损。
检查比例:焊剂应每三袋抽查一袋粒度, 必要时应试焊。
4.4几何尺寸
4.4.1钢板尺寸检验
a)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板(GB713)厚度允许偏差见表4
表4 单位: mm
公称厚度 | 负偏差 | 宽 度 | |||||
>750 ~1000 | >1000 ~1200 | >1200 ~1500 | >1500 ~1700 | >1700 ~1800 | >1800 ~2000 | ||
正 偏 差 | |||||||
6~7.5 | -0.25 | 0.55 | 0.6 | 0.75 | |||
>7.5~10 | 0.75 | 0.85 | 0.9 | ||||
>10~13 | 0.95 | ||||||
>13~25 | 0.85 | 0.95 | 1.15 | ||||
>25~30 | 0.95 | 1.05 | 1.25 | ||||
>30~34 | 0.95 | 1.05 | 1.15 | 1.35 | |||
>34~40 | 1.15 | 1.25 | 1.35 | 1.45 | 1.55 | ||
>40~50 | 1.35 | 1.45 | 1.55 | 1.65 | 1.75 | ||
>50~60 | 1.65 | 1.75 | 1.85 | 1.95 |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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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压力容器用其他钢板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按相应标准的规定
4.4.2钢管尺寸检验
钢管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见表5
表5 单位mm
钢管种类 | 钢 管 尺 寸 | 允 许 偏 差 | ||
普 通 级 | 高 级 | |||
热 轧 管 | 外 径 | 全 部 | ±1%最小: ±0.5 | ----- |
壁 厚 | 全 部 | +15% 最小: +0.45 -12.5 -0.4 | ----- | |
冷拔(轧)管 | 外 径 | 6-10 | ±0.2 | ±0.15 |
>10~30 | ±0.4 | ±0.2 | ||
>30~50 | ±0.45 | ±0.3 | ||
>50 | ±1% | ±0.8% | ||
壁 厚 | ≤1 | ±0.15 | ±0.12 | |
>1~3 | +15% ,-10% | +12.5% ,-10% | ||
>3 | +12.5% ,-10% | ±10% | ||
注:对外径不小于351mm的热扩管,壁厚允许偏差为±18% |
表6 单位: mm
定 尺 | 倍 尺 | |
长 度 | 允 差 | 在通常长度范围内,全长允许偏差为+20,0 |
≤6000 | +10 0 | |
>6000 | +15 0 |
表7
规格及尺寸 mm | 弯曲度允差 mm/m | |
壁厚 | ≤15 | 1.5 |
>15 | 2.0 | |
外径 | ≥351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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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锻件形状、尺寸应满足图样技术要求。
4.4.4焊接材料尺寸检验
a)焊条尺寸允差见表8
b)焊丝尺寸允许偏差见表9
表8 单位: mm
项 目
焊条种类 | 直径允差 | 长度允差 | 夹 持 长 度 L |
碳钢焊条 | ±0.05 | ±2.0 | 直径≤4.0时 L=10~30 直径≥5.0时 L=15~35 |
不锈钢焊条 | -0.08 | 直径≤4.0时 L=10~30 直径≥5.0时 L=20~40 | |
焊条偏心度:目测以没有明显偏心现象为合格。 |
表9 单位: mm
焊丝直径 | 直径偏差 |
≤2.5 | 0 -0.1 |
≥3.2 | 0 -0.12 |
4.5.1用于壳体的下列钢板,应每批取一板进行夏比(V型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钢板的使用温度或按图样的规定。试样取样方向为横向。
a)使用温度低于0℃时:厚度大于25mm的20R、厚度大于38mm的16MnR、15MnVR、任何厚度的18MnMoNbR、13MnNiMoNbR和Cr-Mo钢板。
b)使用温度低于-10℃时:厚度大于12mm的20R、厚度大于20mm的16MnR、15MnVR。
低温冲击功的指标根据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按GB150-1998标准附录C确定。
4.5.2用于壳体的下列钢板,应逐件进行超声检测。检测方法和质量
标准按GB4730的规定。
a)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b)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c)厚度大于30mm的20R和Q345R,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Ⅲ级。
d)厚度大于25mm的15MnVR、15MnNbR、18MnMoNbR、13MnNiMoNbR和Cr-Mo钢板,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Ⅲ级。
e)厚度大于20mm的16MnDR、15MnNiDR、和09MnNiDR,质量等级应低于Ⅲ级
4.5.3材料复验
a)用于制造第I、II、III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①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②用户要求复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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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④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b)复验比例及合格标准:
钢板的化学成分按炉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按批复验。合格标准按该材料的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5.检验结果的处置
5.1不合格的材料,原则上应作退货处理。检验员应将不合格信息向材料采购部门反馈,并由采购部门负责对不合格材料作好识别标记, 直至不合格品离厂。
5.2检验合格的材料,检验员将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等资料交材料质控负责人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检验员负责编制本厂编号。并通知材料仓库按本厂编号进行入库手续及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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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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