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分为水利、市政、公路、建筑工程四部分,分别进行施工质量评定,其评定内容全部从相应规范内摘抄,有的拷贝电子版,有的直接扫描,故其中编号及格式全部同原文件不予调整。
一、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2
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定—————————————————7
三、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评定—————————————————11
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14
一、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依据规范:由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制的《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试行)》
以下为规范内容:
3.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3.1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3.1.1 在单元工程中所包括的工序质量全部合格的基础上,有50%及其以上的工序为优良;在混凝土单元中,钢筋和混凝土浇筑两项必须为优良,则该单元工程评为优良,否则只能评为合格。
3.1.2 合格标准
(1)土建工程
主要检查检测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其他检测项目检测合格率为70%。标准中标有“△”符号者均为主要检查检测项目,标准中的“基本符合要求”,系指虽与本标准略有出入,但不影响安全运行和设计效益。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基本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且不合格点的超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0%。
(2)金属结构工程
①主要项目(标有符号“△”者)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
②一般项目的检查实测点有90%及其以上符合标准,其它检查项目基本符合标准,不合格点的超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0%。
③试运转符合要求。
3.1.3 优良标准
(1)土建工程
主要检查检测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其他检测项目检测合格率为90%,标准中标有“△”符号者均为主要检查检测项目,标准中的“基本符合要求”,系指虽与本标准略有出入,但不影响安全运行和设计效益。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基本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且有50%及其以上的项目符合优良规定。
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金属结构
①在合格的基础上,优良项目占全部项目50%及其以上。
②试运转符合要求。
3.1.4 单元工程(或工序)的质量达不到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以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
(3)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符合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过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缺陷的,经建设(监理)单位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此单元所在的分部不能评为优良。
3.2 分部工程评定标准
3.2.1 合格标准
(1)土建工程
①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②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2)金属结构
单元工程全部合格,扫尾工作和试运转工作符合下列要求,该分部工程应评为合格。
①压力钢管安装的扫尾工作(例如:支撑割除后,管壁凹坑补焊、灌浆孔堵焊等)符合本标准,水压试验和充水试验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无渗水和其它异常现象。
②平面(迭梁)闸门在无水或有水压情况下,在全行程启闭过程中畅通、平稳,无卡阻现象。在承受设计水头压力时,通过止水橡皮漏水量不超过0.11/s.m。
③弧形闸门应符合本条②的要求,潜孔式弧门在启闭过程中,顶部只允许有少量漏水。
④人字闸门应符合本条②的要求,在启闭过程中,顶、底枢均无异常响声或跳动,各部润滑系统工作正常,无渗漏现象。
⑤拦污栅在启闭全过程中畅通、平稳、无卡阻现象。
⑥油压启闭机因活塞油封漏油和管路漏油,引起闸门沉降量48h不大于200mm。
3.2.2 优良标准
(1)土建工程
①单元工程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单元、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②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2)金属结构
单元工程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达到优良,扫尾和试运行工作符合要求,应评为优良。
3.3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3.3.1 合格标准
(1)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
(4)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
3.3.2 优良标准
(1)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分部达到优良,主要分部工程必须为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外观质量得分达到85%及其以上。
(4)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
3.4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
3.4.1 合格标准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全部合格。
3.4.2 优良标准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单位工程优良,且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全部优良。
4.质量评定有关规定
4.1 中间产品
4.1.1 中间产品包括:砂石骨料、水工混凝土拌和、预制构件制作(现场浇筑大型构件按现浇混凝土执行)、水泥砂浆和混凝土预制块制作,其中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同一标号的试块组数n≧30时按照《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有关条文执行。
(2)同一标号试块组数30﹥n≧5时,按照《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有关条文执行。
(3)同一标号试块组数一般不应少于5组,当少于5组时,可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有关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条文执行。
4.2 外观质量评定有关规定
4.2.1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持,有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的工程质量外观评定组进行现场检验评定。
4.2.2 外观质量检测项目因工程提前使用无法检测时,可由质量监督站在施工过程中的检测数据或认为适宜的其它认证检测数据中采用。
4.2.3 外观质量具有否决权,外观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处理。工程中凡存在严重外观质量问题,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即使是局部问题,工程质量等级最高只能评为合格。无法整改时在不影响安全、不影响使用和寿命的情况下,也可视为可以使用工程。
4.3 检验方法
4.3.1 长度、宽度、高度(厚度)尺寸用尺量检查。
4.3.2 高程用水准仪测量。
4.3.3 轴线位置用经纬仪(或拉线)及尺量检查。
4.3.4 垂直度用吊线和尺量检查。
4.3.5 入直度用10m拉线和尺量检查。
4.3.6 平整度用2米靠尺和塞尺(或特定工具及手段)检查。
4.3.7 其它项目为外观检查或检查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4.4 数据处理
4.4.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测量误差和数据处理》JJG1027-91的规定。
4.4.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保留一位。
4.4.3 数值修约应符合《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的规定,其中进舍原则如下:
(1)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
(2)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或是5但其后跟有并非全部为0的数字时,则进1。
(3)如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为5,而右面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位奇数(1、3、5、7、9)则进1,为偶数(2、4、6、8、0)则舍弃。
4.4.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和取样应有代表性。
(2)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规定。
(3)操作应准确无误。
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依据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DBJ01-90-2004
以下为规范内容:
3 基本规定
3.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3.0.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3.0.2.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有关规定,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执行有关验收制度 ;由建设单位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复验过程及结果应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2.2 各分项工程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3.0.2.3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项分项工程施工。
3.0.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行:
3.0.3.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工程标准的规定。
3.0.3.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0.3.3 参加工程施工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有关规定的资格。
3.0.3.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方通知有关方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检测核查。
3.0.3.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3.0.3.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3.0.3.7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0.3.8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 ||
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 4.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应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的检验,均应包含对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合格检验。 4.0.2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专业工程特点进行划分。 4.0.3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和若干检验批组成。当分项工程为一个检验批或不宜划分检验批时,可不设检验批(具体见各专业工程检验标准附录)。 4.0.4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工程的特点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复杂)时,可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具体见各专业工程检验标准的附录) 。 4.0.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是具备施工条件并能形成使用功能的构筑物,或是具有施工条件并进行核算的工程标段项目。 | ||
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5.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是指符合本标准和本标准未包括的其他专业工程检验标准的规定。 5.0.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顺序进行;当工程不宜划分检验批、分部工程时,可按分项、单位工程顺序进行。 5.0.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合格应符合基本规定,并经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抽样检查,达到合格规定。 5.0.4 分项工程(检验批)应由施工项目部专职质量检验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5.0.4.1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5.0.4.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达到80%。 5.0.4.3 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1)应完整。 5.0.5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实测项目应进行抽样检查,抽样取点应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检查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的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他则应在规定范围内选取最大偏差点。允许有偏差项目抽样检查的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5.0.6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 ||
合格率= | 同一实测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 | × 100% |
同一实测项目中的应检点(组)数 |
5.0.7.1 该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质量均检验合格。
5.0.7.2 该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5.0.7.3 质量控制资料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2)应完整。
5.0.8 单位工程质量应由施工项目部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5.0.8.1 该单位工程中所有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5.0.8.2 该单位工程中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
5.0.8.3 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要求。
5.0.8.4 质量控制资料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3)应完整。
5.0.9 单位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工程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承包单位。
5.1.10 当分项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返工重做。经返工重作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检验。 | |
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 6.0.1 在一个检验批或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1),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项(检验批)工程施工报验表》(见附录4),报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规定进行验收。 6.0.2 分部(子分部)工程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2),由施工方填写并向监理单位报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见附录4),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方面负责人进行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填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3),并向监理单位报送《单位工程 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见附录5),并提交规定的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同意验收。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同意正式验收的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见附录6)。 6.0.4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6.0.4.1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予验收。 6.0.4.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可予验收。 6.0.4.3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6.0.5 通过翻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统一时,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依据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
以下为规范内容:
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依据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JTG F80/1—2004
以下为规范内容:
3 基 本 规 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
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理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
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
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
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施工条件并能形成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
统及类别等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 分项工程可由出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
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
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
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
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工程,严禁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
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
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
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
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
包单位。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
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