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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之争中的体现的《公司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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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之争中的体现的《公司法》

国美之争中的体现的《公司法》8月4日,国美电器第一大股东黄光裕以其控股公司的名义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动议撤销前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的20%增发授权,以及撤销陈晓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职务,随即,国美董事会在起诉黄,双方通过媒体采访和公开信的方式你来我往,相互指责和讨伐。国美事件成为当下商业世界最为关注的事件。网民们几乎都是一边倒,大多都骂陈晓背信弃义,黄光裕入狱后,他担任了国美电器的董事长,如果不是当初黄光裕收购了永乐电器,没有重用陈晓,他也不会有今天。而现在,陈晓的行为和决策却与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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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美之争中的体现的《公司法》8月4日,国美电器第一大股东黄光裕以其控股公司的名义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动议撤销前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的20%增发授权,以及撤销陈晓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职务,随即,国美董事会在起诉黄,双方通过媒体采访和公开信的方式你来我往,相互指责和讨伐。国美事件成为当下商业世界最为关注的事件。网民们几乎都是一边倒,大多都骂陈晓背信弃义,黄光裕入狱后,他担任了国美电器的董事长,如果不是当初黄光裕收购了永乐电器,没有重用陈晓,他也不会有今天。而现在,陈晓的行为和决策却与黄光
国美之争中的体现的《公司法》

8月4日,国美电器第一大股东黄光裕以其控股公司的名义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动议撤销前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的20%增发授权,以及撤销陈晓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职务,随即,国美董事会在起诉黄,双方通过媒体采访和公开信的方式你来我往,相互指责和讨伐。国美事件成为当下商业世界最为关注的事件。

网民们几乎都是一边倒,大多都骂陈晓背信弃义,黄光裕入狱后,他担任了国美电器的董事长,如果不是当初黄光裕收购了永乐电器,没有重用陈晓,他也不会有今天。而现在,陈晓的行为和决策却与黄光裕惯用的方式背道而驰,且不说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最重要的是在引进贝恩资本上,黄光裕已经否决的事情,陈晓居然以召开董事会的形式予以否决,很显然是不诚信的行为。更有网民认为,陈晓引进贝恩资本,稀释了黄光裕的股份,贝恩成了第二大股东,无疑是把国美美国化的行为,也是国家的一种损失。总的来说,更多的网民是支持黄光裕很反对陈晓的。

但是,这些都是很片面很个人情绪化的评论。对于国美的这次股权之争,我们更应该透过表面现象去挖掘本质,也更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这件全国人民都很关注的事情,分析前因后果,放到我国现在的市场环境中来分析,运用法律知识从中看出问题的关键。

第一个问题是陈晓总总举措的依据

国美电器是典型的家族企业,就想中国的其他家族企业一样,具有权力过于集中于某个家族集的特色。黄光裕在担任董事长期间,通过不断的修改公司章程,来达到集权的目的特别是06年的一次修改使得公司董事会完全凌驾于股东会之上,一个公司的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的。比如:其章程中有一条是:“董事会可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公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observe/20101115/120053845.shtml)该权力事实上应该属于股东大会,但黄给予了董事会。其目的在于自己更好的控制公司。当时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对黄光裕本人有利,对于公司来说姑且也存在有利的一面,因为集中权力好办大事,去掉了很多繁文缛节的过程。但是黄光裕因为经济案件入狱事件是突发事件,他在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并没有料到自己某一天会进监狱,自然也来不及在进监狱前来再次修改公司章程以此来下一任懂事的权力。当黄入狱后,权力移交给陈晓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其公司章程的弊端就出来了。陈接权后无论是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还是引进贝恩资本都是按照董事会章程做事,并没有错。

其中的股权激励机制黄光裕在入狱一起从未制定过,然而陈晓在这方面的做法却赢得了更多人的支持。2009年7月,包括陈晓在内的105位国美管理层共获得3.83亿股的股票期权,总金额近7.3亿港元。(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10-08/13/content_206994.htm)这个激励制度很好的把股东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得管理层在经营时更多的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追求公司以及个人的长期利益。管理团队获得的激励,转化为经营企业的动力,最终的最大获益者还将会是大股东。陈晓的此做法无疑是成功的,并以此在股东大会上获得了更多人的支持。在之后的与黄光裕在决策上不一致时,于是有更多的小股东站出来支持陈晓而非黄光裕,使陈晓在参与制定公司决策时更加游刃有余。

在引进贝恩资本上,排开很多网民从道德层面出发的谴责,陈晓的做法也是符合公司章程的。

入贝恩资本,这家在一年前还不为国人熟知的境外投资机构,在国美内斗中成为了关键一方。9月16日晚,贝恩资本宣布“债转股”,放弃了债权人的优先地位,成为了拥有国美电器9.98%股份的第二大股东,也导致黄光裕方持股比例被摊薄3个百分点。(http://tech.sina.com.cn/e/2010-09-28/00134698827.shtml)暂且不说贝恩的进入是否存在着其它目的,仅从国美的销售业绩来看,从贝恩资产引入至今,国美电器的营业利润逐步上升,2010年8月国美公布的上半年业绩报告显示,公司净利同比增长66%。

由此看出,陈晓的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得到了黄光裕的“许可”的,出现了今天黄光裕不愿意看到的局面也他咎由自取的。

所以要制定一个好的公司章程,好的公司章程就是创始人离开了也能让公司良好运转。

虽然这里是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讨论国美问题,但是社会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是公司章程让权力过分集中于董事长是我们家族企业的普遍现象,那么为什么个公司不能分权呢?关键还在于我们的市场机制不成熟,诚信没有建立和完善,导致各家族企业之相信自己家族内部人员,不信外人和职业经纪人,所以才会过分集权。所以出现类似于国美之争这样的局面,也是存在一些必然因素的,而我国的这些社会因素在短期内也是无法改变的。所以要想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是不现实的,只有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

第二个问题是,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2.31 0.44%]大股东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 反 对 票(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比 例 为62.5%),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获得通过。随后,以董事局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制权之争的标志性事件。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会决议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所以,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会不能通过三维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但即使是 ,出发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即使要否定其效力,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简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由此可见,即使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也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不是由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召开紧急会议的形式可以否定的。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才是公司的所有权者,董事会只不过是股东出钱聘请的职业经济人,目的是让他们为所有权者服务,自然是不能违背所有权者的决议的。所以在这件事情上,陈晓的做法很显然是不合法的。

第三个问题是大股东能否罢免公司董事

据报道,黄光裕于2010年8月4日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撤销陈晓公司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职务。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的陈晓呢?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其还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东的认可,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其实在国美之争无论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还是从道德角度来分析,最终都逃不了这是一场利益之争的实质。黄光裕想维护自己家族的利益,所以想尽办法铲除异己,想剔除陈晓,而陈晓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声誉而在国美中采取种种措施,各位小股东是最薄弱的力量,他们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谁给的利益更多就支持谁,所以黄光裕的支持率一直很低,而陈晓的支持率在采取激励措施后取得了绝大多数的支持。

如果还是黄光裕本人,他采取了股权激励措施,想必这些小股东一定会转为支持黄。而贝恩资本更是一切向着利益看的,在当初当债权人时恐怕早就预料到了有今天债转股和插入董事的机会。

但是,不管对他们的哪方来看,最实质的利益都在于,国美电器能蒸蒸日上,获得更多的盈利,这是对谁都非常有利可图的。既然本质目标是一致的,那么问 题在于,他们要获得这个目标的看法是不同的,比如,黄光裕认为,现在急需的是扩大市场占有量,不断的开新店,而陈晓认为,当下财务紧张,应该先关闭盈利不好的店面,提高每个店面的质量来取胜。

这些都是矛盾的来源,但是,既然实质目的是一致的,那就一定能找到一个平衡点,和谐才是力量。所以,现在国美之争的风暴已经渐渐淡化,各方势力都在妥协和退让中,试图让矛盾不要太过于激化,这对于国美电器公司本身来说是一件好事。

希望国美电器股权之争能够对我国的家族企业更多的经验和教训,也能使他们更多的关注法律规范的力量,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从事市场活动,能够刺激我国的市场更快地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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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之争中的体现的《公司法》

国美之争中的体现的《公司法》8月4日,国美电器第一大股东黄光裕以其控股公司的名义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动议撤销前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的20%增发授权,以及撤销陈晓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职务,随即,国美董事会在起诉黄,双方通过媒体采访和公开信的方式你来我往,相互指责和讨伐。国美事件成为当下商业世界最为关注的事件。网民们几乎都是一边倒,大多都骂陈晓背信弃义,黄光裕入狱后,他担任了国美电器的董事长,如果不是当初黄光裕收购了永乐电器,没有重用陈晓,他也不会有今天。而现在,陈晓的行为和决策却与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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