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通过进修培训及时掌握本专业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教学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建设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培训的方式
1.到有关高校进行专业培训。
2.到有关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开发培训。
3.到教育部师资培训基地参加教学方法及实践技能培训。
4.其他进修培训方式。
二、进修培训的相关
1.教师在学期内脱产参加进修培训期间,视为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可按系同职称完成基本教学任务的教师计发津贴。
2.教师到合肥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学院按每人每天 15 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报销学习期间学院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3.教师提高学历、攻读学位等其他进修培训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1.人事处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各系具体组织实施。
2.系要按照示范院校建设方案中规定的数量和时限要求、明确当年培训对象,并针对每一位教师制定切实可行的进修培训计划。计划要明确培训单位(地点)、时间、内容、预期成效、经费预算等。
3.系根据培训计划,负责落实培训地点及相关事宜,填写《教师培训推荐表》,连同培训计划一并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示范性院校建设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主管领导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
4.系部要根据培训计划认真负责的作好实施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出进修教师的管理,确保培训效果和年度培训任务的完成。对同期到同一单位培训的人员,系部应确定带队负责人。
5.有关培训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学院示范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
6.系部要建立教师进修培训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教师培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培训单位的鉴定、培训结业证、个人培训总结及在培训过程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四、几点要求
1.教师进修培训的内容应与本人目前所任或拟任课程一致,符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每期进修培训时间不少于 15 天。
2.培训结束返校后,应向系和人事处提交培训单位的鉴定、培训总结、培训结业证复印件及在培训过程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
3.培训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有关制度。
二○○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