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为规范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可燃、有毒气体和火灾报警器的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可燃、有毒气体和火灾报警器的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
2.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报警器的检测管理;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
2.3 工程管理部、电子商务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质量安全环保处、机动设备处的意见。
2.4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健全档案资料。
2.5 电气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火灾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健全档案资料。
2.6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3 管理内容
3.1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火灾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及时发现火灾,是预防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3.2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3.3 报警器的选择:
3.3.1 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3.3.2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3.3.3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3.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3.3.5 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3.4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3.5 报警器的设置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3.6 报警器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技术管理以机动设备处为主,其他部门配合,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
3.7 机动设备处组织报警器维护、校验人员的技术培训。
3.8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报警器的年度检验工作。
3.9 仪表车间负责:
3.9.1 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维护工作。
3.9.2 健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档案资料。
3.9.3 向机动设备处上报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年(季)检修计划、技措计划、更新计划。
3.9.4 每季度对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进行一次标定,标定结果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3.10 电气车间负责:
3.10.1 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火灾报警器的维护工作。
3.10.2 健全火灾报警器的档案资料。
3.10.3 向机动设备处上报火灾报警器年(季)检修计划、技措计划、更新计划。
3.10.4 每季度对火灾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3.11 生产车间的岗位操作人员懂报警器性能原理,会操作;发现报警器不正常,联系仪表工或电工处理,使报警器处在正常状态运行;在交记录中记录报警器报警情况,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如何处理等。
3.12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要由公司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批准,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3.13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4 相关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文件
4.2 记录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