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广阔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开展,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法?的根底上,结合医院实际,重新修订本管理方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二、适应范围和对象
〔一〕本方法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聘任条件、聘期考核等。
〔二〕本方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在编、正式聘用的卫生〔非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职务聘任。
三、聘任原那么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那么。
〔二〕评聘分开、可上可下、动态管理原那么。
四、聘任形式和周期
〔一〕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分为平聘〔包含内聘,同级聘任〕、待聘〔等待聘任〕、降聘〔高职低聘〕、解聘〔解除聘约〕四种。
〔二〕聘任周期:平聘〔包括内聘〕周期为三年、降聘周期为一年。
五、聘任方法
〔一〕新聘人员
取得高、中、初级资格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聘任条件,在各级岗位职数范围内同级聘用,假设现岗位职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待聘人数,那么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聘用。假设无岗位职数时,那么在聘任周期内按照不超过我院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聘职数30%〔四舍五入〕范围内实行内部聘用,假设现聘任周期内聘岗位职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待聘人数,那么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现聘任周期内聘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内聘,内聘时间为三年,下一聘期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内聘,不合格者将取消内聘资格,取消相应的工资待遇。超过我院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聘职数30%〔四舍五入〕范围内聘职数的,不予聘用,不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一个聘期内有空职数时,符合条件的人员那么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聘用。
在任现职〔近三年〕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新晋升高一级职称聘用〔内聘〕资格:
1.任现职〔近三年〕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180天〕或任一年度门诊无故缺诊达五次及以上者。
2.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时间、工作能力、应承当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达不到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要求的。
3.近三年内任一年度考核有一次为根本称职或不称职者。
4.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或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鉴定为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同一医疗事故争议以最终裁决结果和最终裁决时间为准。
5.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内待岗一次1个月〔包含1个月〕以上者。
“一般〞等级的。
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包含内聘〕条件:除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条件、职业道德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晋升正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
〔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
〔2〕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指令性方案的任务〔包括支边、援疆、下乡等〕〔由医务科负责审核〕;
〔3〕申报聘任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可免计夜班,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由护理部审核〕。
2.新晋升副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
〔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
〔2〕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指令性方案的任务〔包括支边、援疆、下乡等〕〔由医务科负责审核〕;
〔3〕聘任前必须经过合格的住院总6个月〔可分次累加计算〕锻炼〔由医务科审核〕;
〔4〕申报聘任副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主管护师后每年不少于24个夜班;
②非夜班部门护理人员受聘主管护师职务满8年可免计夜班数;
③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任主管护师后35岁以下〔含35周岁〕的每年不少于24个;36岁-44岁〔含44周岁〕的每年不少于12个;任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前的夜班数按主管护师职务的夜班要求;
3.新晋升中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
〔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
〔2〕取得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由人事科负责审核〕;
〔3〕按照?医院住院医师医务科轮科制度?规定,住院医师必须完成医务科的轮科不少于一个月〔由医务科审核〕;
〔4〕临床医师必须经过急诊科轮科不少于6个月,并且经过急诊科、医务科考核合格。硕士以上学历的医师,在取得中级职称资格后,符合聘任条件的可先予以聘任后补急诊轮科,但必须在高级职称晋升前完成,否那么将影响高级职称考试报名资格〔由医务科审核〕;
〔5〕申报聘任主管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护师后每年不少于36个夜班;
②非夜班部门: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当年,护龄满16年者,顺延4年可免计夜班数;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当年,护龄未满16年者,在补足16年差额年限的根底上,再顺延4年可免计夜班数;
③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任护师后35岁以下〔含35周岁〕的每年不少于36个;36岁-40岁〔含40周岁〕的每年不少于24个,41岁-44岁〔含44周岁〕的每年不少于12个;任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前的夜班数按护师职务的夜班要求。
4.新晋升初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
〔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
〔2〕取得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由人事科负责审核〕;
〔3〕申报聘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每年要求不少于48个夜班;
②非夜班部门:从取得护师资格当年起顺延3年后可免计夜班数;
③服从医院人事调配,返回夜班部门工作顺延一年后。每年夜班数到达要求,可予申聘。
〔二〕降聘人员
1.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降聘: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为根本称职的;
〔3〕当年医德医风考核为“较差〞等级的;
〔4〕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或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鉴定为负有完全责任的责任人;同一医疗事故争议以最终裁决结果和最终裁决时间为准;
〔5〕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品质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6〕工作中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7〕受到医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对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聘期不符合续聘条件未续聘人员,在原聘专业技术等级的根底上降低一个等级聘任〔低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最高级〕,降聘期限一年。
3.降聘人员降聘期满后,按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包含内聘〕条件,重新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聘任〔包含内聘〕。
4.降聘人员执行所聘等级的工资待遇。
因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降聘处分而降聘的,那么从降聘之日起按降聘职务重新确定其档案工资,执行所聘等级工资待遇。
(三)解聘人员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人员予以解聘:
1.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
2.负刑事责任的。
3.开除公职的。
4.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5.其它符合解聘条件的。
〔四〕续聘人员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聘期内〔近三年〕考核合格且到达续聘条件的方可续聘,续聘〔包含内聘〕条件:除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条件、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正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
〔1〕科研方面〔5年内将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做此项考核〕:到达以下条件中一项〔由科教科审核〕:
①承当市局级及以上课题一项〔市局级课题第一完成人;市厅级及以上课题前三完成人〕;
②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要求第一作者或主编〕;
③通过医院或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要求第一完成人〕;
④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要求前三位完成人〕;
⑤创造专利一项〔要求第一完成人〕。
〔2〕主任护师职务可免计夜班,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
2.副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
〔1〕科研方面〔5年内将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做此项考核〕:到达以下条件中一项〔由科教科审核〕:
①承当市局级及以上课题一项〔市局级课题第一完成人;市厅级及以上课题前三完成人〕;
②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要求第一作者或主编〕;
③通过医院或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要求第一完成人〕;
④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要求前三位完成人〕;
⑤创造专利一项〔要求第一完成人〕。
〔2〕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指令性方案的任务〔包括支边、援疆、下乡等〕〔由医务科负责审核〕;
〔3〕续聘副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副主任护师职称后要求每年不少于12个夜班;
②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要求:任副主任护师后35岁以下〔含35周岁〕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2个;36岁-44岁〔含44周岁〕的平均每年不少于8个。
3.中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
〔1〕科研方面〔5年内将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做此项考核〕:到达以下条件中一项〔由科教科审核〕:
①承当市局级及以上课题一项〔市局级课前三完成人;市厅级及以上课题前五完成人〕;
②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一篇或主编著作一本〔要求第一作者或主编〕;
③通过医院或卫生局验收开展新技术一项〔要求第一完成人〕;
④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课题一项或科技进步奖一项〔要求前五位完成人〕;
⑤创造专利一项〔要求前三完成人〕。
〔2〕续聘主管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主管护师后每年不少于24个夜班;
②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任主管护师后35岁以下〔含35周岁〕的每年不少于24个;36岁-44岁〔含44周岁〕的每年不少于12个;
4.初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
续聘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夜班部门护理人员要求每年不少于48个夜班。
注:本聘任管理方法所指的护理人员夜班数:包括值班、行政值班,由科室考勤员和科室负责人统计上报护理部审核,如审核查出虚报或涂改排班表那么取消聘任或内聘资格,特殊科室夜班数由护理部酌情调整。夜班部门护理人员因病无法完成夜班数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护理部签署意见,经医院疾病证明鉴定小组论证认可的,按非夜班部门护理人员的夜班要求执行。夜班部门护理人员至2021年12月31日止,满45岁或从事护理工作满25年可免计夜班,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满45岁或从事护理工作满25年期间的夜班数按夜班数规定执行。
六、试行专项岗位管理方法
对全院已内聘高〔包括副高〕级职称的科室主要负责人、符合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内聘条件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市特殊津贴人员以及本专业第一个取得高〔包括副高〕级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项岗位管理,可不占医院内聘岗位职数。
七、技术工人的聘用方法
〔一〕申报人员
申报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考核的人员必须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根本条件或破格条件,方可按允许申报的技术等级申报考核。由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考:
1.有违纪行为在处分期内或处分不满一年的。
2.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在工人技术岗位工作的。
4.所报考专业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不对口的。
5.离本人退休时间还不到一年的。
〔二〕新聘人员
1.聘任的对象: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的人员。
2.聘任的职数:在上级批准的职数范围以内聘用。
3.聘任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与该工种岗位(等级)相适应的资格及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其中,应聘中级工以上技术工种岗位的工人,须获得人事部门颁发的相应技术岗位等级证书);
〔4〕技术考核合格者〔但任现职三年期间每有一年技术考核不合格那么相应推后一年聘任,以此类推〕;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聘任岗位(等级)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7〕聘任中级工、初级工,须有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
〔8〕根据技术工人量化评分标准,按得分上下,在岗位职数范围内,经人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医院批准后予以聘用,办理聘任手续;因岗位职数所限无法正式聘任的,不享受内聘待遇。
4.由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
〔1〕有违纪行为在处分期内或处分不满一年的;
〔2〕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在工人技术岗位工作的;
〔4〕所持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证书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不符的;
〔5〕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到外参加培训和考试的;
〔6〕近三年任一年度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累计人民币≧2万元的,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续聘人员
续聘条件和不予续聘的情况与新聘人员相同。
〔四〕降聘人员
1.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降聘〔在原聘工人技术等级的根底上降低一个等级聘用〕,降聘期限一年。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为根本称职的;
〔3〕技术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当年医德医风考核为“较差〞等级的;
〔5〕近三年任一年度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累计人民币≧2万元的,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6〕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品质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降聘人员降聘期满后,按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包含内聘〕条件,重新申请参加下一聘期的聘任。
3.降聘人员执行所聘等级的工资待遇。因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降聘处分而降聘的,那么从降聘之日起按降聘等级重新确定其档案工资,执行所聘等级工资待遇。
〔五〕解聘人员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人员予以解聘:
1.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
2.负刑事责任的。
3.开除公职的。
4.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5.在聘任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6.其它符合解聘条件的。
八、打擂竞聘计分方法。
各岗位等级均采取如下计分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一〕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包含内聘〕的年限〔周年〕计分:一年0.5分。
〔二〕工作年限〔周年〕计分:一年0.25分〔中途学习不计工龄〕。
〔三〕学历计分:博士研究生2.5分,硕士研究生2分,本科〔含大学普通班〕1.5分,大专1分,中专0.5分。其它学历不计分,学历必须与所竞聘岗位专业相符。
〔四〕聘期〔近三年〕内论文和科研计分如下:
1.各类杂志上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增刊除外〕按以下类别计分:
杂志类别 | 论著、综述 | 普通论文 (一页及以上) | 译文、短篇或病例报告(一页以下) |
核心期刊 | 2 | 1 | |
其他公开发行期刊〔有ISSN和CN刊号〕 | 1 |
3.科技工程〔课题〕通过成果鉴定或验收按以下评价水平计分:
评价水平 | 负责人排序 | ||
一 | 二 | 三 | |
国内领先 | 5 | 3 | 2 |
国内先进 | 4 | 2 | 1 |
省内领先 | 2 | 1 | |
省内先进〔市内领先〕 | 1 | ||
市卫生局新技术工程验收第一负责人计1分 |
奖励类别 | 等级 | 负责人排序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国家级奖 | 一等 | 30 | 25 | 20 | 15 | 10 |
二等 | 20 | 15 | 10 | 8 | 6 | |
省部级奖 | 一等 | 10 | 8 | 6 | 5 | 4 |
二等 | 9 | 7 | 5 | 4 | 3 | |
三等 | 8 | 6 | 4 | 3 | 2 | |
市厅级奖 | 一等 | 6 | 4 | 3 | 2 | 1 |
二等 | 5 | 3 | 2 | 1 | ||
三等 | 4 | 2 | 1 |
类别 | 负责人排序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国家工程 | 20 | 15 | 10 | 5 | 1 |
省部工程 | 10 | 8 | 6 | 2 | |
市级工程 | 4 | 2 | 1 |
类别 | 负责人排序 | ||||
一 | 二 | 三 | |||
专利 | 10 | 6 | 2 |
8.论文、著作、成果鉴定、科技奖励必须与所竞聘岗位专业一致。
〔五〕加分工程:
1.享受市特殊津贴人员加6分;全省卫生系统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加6分;全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加4分。
2.聘期〔近三年〕内获省级综合奖先进个人加10分/次,获市级综合奖先进个人加5分/次。
3.聘期〔近三年〕内获省级单项奖先进个人加3分/次,获市级单项奖先进个人加2分/次。
〔六〕扣分工程:
1.聘期〔近三年〕内发生各种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或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鉴定为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每次扣10分;轻微责任的责任人每次5分,同一事件取高不取低,不重复扣分。
2.聘期〔近三年〕内医院“三基〞理论操作等考试、考核不及格〔60分以下〕每次扣2分。
3.聘期〔近三年〕内由于效劳或技术等不到位引起病人或家属投诉,经纪检部门调查属实的每次扣3分。
4.聘期〔近三年〕内被全院通报批评〔以医院或办公室文件为准〕每次扣2分。
5.聘期〔近三年〕内存在发生各种业务一般过失每次扣1分,严重过失每次扣5分。
6.聘期〔近三年〕内出现乙级病例的每份扣1分,丙级病例的每份扣5分。
7.聘期〔近三年〕内违反医疗核心制度的每次扣2分。
8.聘期〔近三年〕内考勤:除法定假外,每休病假1天扣0.1分;每休事假1天扣1分。
杨础中心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