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职务评聘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制度,强化竞争机制,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离,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原则及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1、总则
1.1 坚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与职务聘任分离的原则,严格区分任职资格与聘任职务的界限。
1.2 任职资格只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是其水平能力的标志;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期和任职条件,并应具备专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任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2.1.1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根据“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和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幅度内进行。
岗位设置必须以“事”为中心,以工作需要为依据。设岗的多少及岗位职级的高低,取决于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质和量。
岗位设置的数量必须是有效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最低数量,即每一岗位的设置都要有相对饱满的工作量。可设可不设的岗位,坚决不设。
岗位设置的层次必须与单位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相适应,与岗位职责相对应。
高、中、初级职务岗位应在明确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主系列的基础上按需而设,也可只设中、初两级。
2.1.2结构比例
单位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一般掌握在技术及管理岗位人数中1:3:6的限额以内。因单位性质与组织原因导致单位目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经批准,岗位比例数额可暂予调剂使用,今后逐步达到合理的结构比例。
岗位设置要突出重点,注意向专业技术高、精、尖项目和一线专业技术工作倾斜。
2.1.3设岗方法与程序
明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出拟设岗位结构比例;
根据设岗原则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按照高、中、初级各层次拟设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提出上岗人员的资格与素质能力要求;
明确各层次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及要求;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与奖惩办法;
制定竞争上岗办法;
在充分听取本单位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设岗方案。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3.1专业要求:根据国家及企业规定符合评审条件的员工按时参加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参加。凡评审专业与所学专业或从事的专业不相符的,不得参与评审。
3.2本单位员工必须在本单位经审查批准后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未经本单位审查同意,不论通过何种渠道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单位均不予承认。
3.3现有中专学历未取得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不再参加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4“五大生”(函授、夜大、电大、职大、 成人)原则上不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专学历只允许参加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在重要管理和技术岗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须经指挥部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申报。
3.5评审范围:经济系列、工程系列、政工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列、质量系列等方面。
3.6评审条件:
3.6.1初级
一、国家普通高招本科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相同或相近,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普通高招大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考核合格,可初聘为“助理”级职务。
二、凡是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报考条件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在通过考试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大专毕业满3年、中专毕业满5年的,可确定“助理”级资格;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确定为“员”级资格,取得“员”级资格5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可确定其“助理”级资格。
3.6.2中级:
一、评审对象和要求
申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身体健康,在与所申报职称相应的岗位正常工作,具备一定的学历和资历,任期中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不再允许申报。
学历、资历要求:
1、本科毕业满5年或大专毕业满7年,且任助理级职龄满4年并取得相应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中级评审;
2、获得以下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中级职称:获博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
3、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报指挥部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可破格申报:
(1)中专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级职称并从事助理级工作5年以上;
(2)取得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相应奖项)以上。
二、应符合当年国家职称评定的其他要求。
3.6.3 高级:
申报高级系列范围与条件:
申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学历、资历要求
1、博士毕业(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中级职级工作2年以上;
2、硕士毕业(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中级职级工作4年以上;
3、本科(学士学位)毕业,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中级职级工作5年以上。
4、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大专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中级职级工作5年以上。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符合当年国家职称评定的业绩成果要求。
二、外语要求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必须通过外语考试,否则不得参评。
三、应符合当年国家职称评定的其他要求。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管理
4.1聘任、聘期和聘后管理
企业在已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按照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的需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工作态度和身体状况等择优聘任,并确定其主要工作目标、职责和聘期。
4.1.1聘任
4.1.1.1聘任岗位采用竞聘制,实行竞争上岗
4.1.1.2对个别确有较强解决本企业关键技术问题能力或在革新改造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业务骨干,在报指挥部领导研究同意后,可不受任职资格的,对其进行低职高聘。
4.1.1.3由于受职数、个人能力或岗位,对具有高一级任职资格的可进行高职低聘或待聘。
4.1.1.4关于资格考试取得职称人员的聘任
经济、会计、统计、质量等职称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聘任问题:经过职称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职称资格的人员,聘任前必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未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职称外语考试不合格人员不予聘任。
4.1.2聘期
4.1.2.1被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具有的任职资格或所学习的专业知识应符合岗位入职要求,聘期为1年。
4.1.2.2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一律从聘任之月起,分别按有关工资的规定和标准计发。
4.1.3 聘后管理
4.1.3 .1“以岗定责、按责考核、能上能下”作为聘后管理的基本原则。
4.1.3. 2对已评审、考试或初次认定取得资格的人员,没有受聘或受聘又被解聘,没有或不再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均不享受相关待遇。
4.1.3.3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可有权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1) 不能按照入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完成本岗位规定工作任务的;
(3) 因工作失职等原因出现重大差错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4) 具有违法犯罪的、被刑事或治安拘留的。
4.3 续聘、解聘
专业技术人员一个聘任期满,单位人事部门与其所在部门全面考核其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对符合续聘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对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予以解聘,空缺岗位竞聘上岗。
5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
1、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的原则(2)民主公开的原则(3)注重实绩的原则
2、考核种类、内容及标准
(1)考核种类
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
平时考核: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内完成任务数量、质量及由此反映出来的专业技术水平,每年十一月份完成。
任期考核: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履行职责,完成聘任规定的任期目标等情况,一般应在聘期满三个月前进行。
(2)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还要看身体状况。
(3)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3、考核方法和程序
(1)考核方法
考核方法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2)考核程序
①成立考核组织 各单位成立职称考评委员会,负责对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②述职评议
③定等次
④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
4、考核结果的使用及管理
(1)对任职期满考核定为称职以上人员可申请参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对基本称职以上的人员,一般应予以续聘,重新签订聘约。对定为不称职的人员应予以解聘,并取消其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和管理制度,考绩档案一般应包括:
履历类: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经历、学历、接受继续教育等情况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考核类:平时考核卡片、年度考核登记表、任期考核结果及有关材料。
论文成果类: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论文、论著的简明情况以及项目鉴定材料或成果证书复印件。
奖惩类: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奖励或处分有关材料。
其他类:其他可供参考的必要材料。
年度、任职期满考核,必须按规定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其中任职期满考核表要存入其本人人事档案
(3)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在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时,随人事档案一并移交。
6. 其他规定:
6.1 对已获得任职资格,因单位岗位未被聘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兑现工资、享受待遇。对无理取闹者,单位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情节恶劣者,解除劳动合同。
6.2 由教育、卫生等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在原单位所取得的不适合本企业的专业技术资格不聘任。
6. 本规定未尽事宜,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其他特殊情况,由高层决策层研究决定。
7.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8.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