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编号管理,设备库要对所有钻机建立档案,统一编号,建立履历台帐(附表1)
2、各使用单位建立日动态台帐,帐面要能够清楚显示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地点、完好状态(待修、完好备用、在用)以及钻孔数量及钻孔进度。每月25号上报上月25号至本月24号期间的钻机“日动态台帐”,并确保所报数据准确无误,凡不上报或上报不及时的罚使用单位1000元,联责队长200元,上报数据与实际不符或瞒报一处的,罚区队500元,联责队长200元。
3、钻机的日常维护及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钻机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及时组织修理,井下不能满足修理条件的,要及时升井修理,凡因没有及时升井或没有及时修理,造成设备闲置的,罚使用单位500元,联责队长200元。
4、升井的钻机,各使用单位要积极组织修理,完好存放。各使用单位钻机待修数量不得超过2台,每超1台,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联责队长200元。
5、各使用单位井上钻机自行存放保管,要上盖下垫,严禁风吹日晒、雨淋,凡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措施不得当的,罚区队500元,联责队长100元。
6、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检修记录,凡检修的钻机及更换附件必须记录在案。
7、井下所有钻机为完好状态,暂不使用的要及时升井,超过一个月不升井的,要有矿主要领导签字,并注明同意闲置期限,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联责队长200元。
8、钻机使用过程中,必须固定牢固,防止因钻机震动造成部件损坏,影响钻机使用寿命,杜绝设备带病作业(如漏油、螺丝松动、缺油等),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队长、跟班队长各罚100元。
9、钻机在移设或运输过程中,必须爱护钻机及附属装置,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碰撞导致设备损坏。凡因碰撞导致设备损坏的附件,按损坏件的原值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联责队长罚款200元。
10、严禁把抽采设备密闭在停采、停掘的工作面或巷道内,凡造成抽采设备密闭,对使用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元,队长罚款500元。除此之外密闭期间所有被密闭设备的租赁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追加队长罚款租赁费用的10%,逐月考核。
11、钻机如需要变更使用地点,应提前两天报设备组,并保证设备完好,若私自变更,每次罚款1000元。
12、钻机若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应通知设备管理员进行移交确认,并办理相应手续,私自移交罚款1000元。
13、其余未尽事项参照“机电设备管理细则”执行。
1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抽采设备履历台帐
设备名称 | 建帐日期20 年 月 日 | 出厂编号 | |||||||||
厂家 | 规格型号 | 出厂日期 | 设备编号 | ||||||||
使用时间 | 使用单位及地点 | 回收时间 | 使用时间 | 使用单位及地点 | 回收时间 |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
抽采设备日动态台帐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日期 进度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钻机
| 3200S
| 使用地点 | |||||||||||||||||||||||||||||||
当天工作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