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P2P?
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贷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国)创建的格莱珉银行首创。
P2P,即Peer To Peer,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P2P小额信贷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这种借贷方式来缓解人们因为在不同年龄时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
二、P2P的特点
很多人可能并不是很了解,但是P2P网贷确实是当下一种比较方便和实用的融资手段,给很多融资者解决了燃眉之急!那么P2P网贷的特点是什么呢?
(1)直接透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签署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合同,一对一地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出借人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和生活状况的改善,最真切、直观地体验到自己为他人创造的价值。
(2)信用甄别——在P2P模式中,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选择,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将得到优先满足,其得到的贷款利率也可能更优惠。
(3)风险分散——出借人将资金分散给多个借款人对象,同时提供小额度的贷款,风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分散。
(4)门槛低、渠道成本低——P2P借贷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用的传播者和使用者,信用交易可以很便捷地进行,每个人都能很轻松地参与进来。
P2P网贷因为有很多优点,已经被很多人所接受并且操作,成为一种非常热门的获得资金的方法!
三、P2P的发展现状
P2P网络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可以用这种方便快捷地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1、Zopa:2005年3月在伦敦成立,已拥有超过50万注册会员。Zopa运营模式中的最大特点是,投资者的回报率与借款者的借款利率都由Zopa决定。
2、Prosper:成立于2006年,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之一。
3、Lending Club:成立于2006年,先后获6轮融资,并于当地时间8月2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首次公开募股(IPO)申请,拟募集5亿美元。2014年上半年,Lending Club共撮合完成了超过33万笔贷款,总额46.87亿美元。此前P2P 研究机构Lend Academy联合创始人Peter Renton曾预计2014年全年Lending Club的成交量将达47亿美元。Lending Club在美国是绝对的行业龙头,市场份额占有率达75%
4、国内于2007年8月在上海成立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12年国内P2P进入野蛮生长期,但并无明确的立法。
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1、债权担保模式:投资者和借贷者的需求之间是错位的,而平台承担的是类似资产管理的功能,在债权和债务之间进行打包转让,自身既是投资者的债务人,也是借贷者的债权人,错位的同时形成了资金池。
2、项目批发模式:平安陆金所,利用平安集团的金融产品优势,广泛对接银行、信托、保险和具体项目信贷,用项目对接的方式把投资者的资金匹配到具体的产品中。
3、线上运营模式:拍拍贷、人人贷、积木盒子等,虽然也借助部分线下的资源,但在比重上线上资源占有一定优势,主要利用互联网开展投资、融资宣传,并结合数据征信开展信用贷款。
4、线下信用嫁接模式:利用传统银行团队的运营经验,结合线下的抵押和质押流程模式,为线上的融资开展征信服务,把线下的商业信用转化为线上P2P的平台信用。
5、银行P2P模式:利用自身业务资源,进行P2P的线上尝试,对部分委托贷款业务进行P2P化的尝试,额度大,外化不明显,但具有风控和流动性优势。
6、未来很有可能入局的电商模式:阿里、京东、腾讯等,利用电商平台丰富数据积累和征信特征明显的交易流,进行自有体系内的P2P业务和体系外的数据征信服务。
四、P2P未来发展趋势
互联网金融才大潮初起,难免泥沙俱下,但潮涨潮落,不改一浪高过一浪的发展趋势。当前的鱼龙杂混、良莠不齐的情况一定不会长期持续下去。作为个人、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其行业存在弥补了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行业发展势如破竹,整体将继续高速发展。
1、行业或1-2年内面临第一轮洗牌
由于P2P网络借贷的特殊性,事实上一些从业公司已具有金融服务公司和网络公司的双重属性。一些巨型的、有实力的网贷公司或许将兼并一些中小型网贷公司,淘汰一批经营不善的网贷公司,甚至要打击掉一批借着P2P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并且专注于平台服务的P2P公司将引进和培育一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合作,链接网贷行业的上下游,优化产业链,形成一个巨大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群。
2、行业将逐渐完善相关
随着P2P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国家金融的试点改革、以及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P2P平台将逐渐合法化,网络借贷这种模式也必将被大众所接受走上历史舞台。未来的行业将逐步清晰,包括积极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或其他第三方征信,发放金融牌照,自建信用系统,行业内部或与其他行业联合建立、彼此共享信用体系。
3、P2P网贷可能与本土小额借贷公司相结合
以近年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推测,如果法律环境没有显著恶化,我国必将成长出几家巨型的线上、线下结合的P2P公司,通过连锁加盟的方式,进一步优化用户渠道和资金链。一些区域性的P2P网贷平台则可能与本土小额借贷公司相结合,从而吸引资本市场进入,寻求扩大自身区域性影响力。
4、小型平台抱团避免行业淘汰
一些小型的网贷平台,在巨浪淘沙中为自身避免行业淘汰的风险,可能寻求联盟抱团合作。如成立P2P联盟自治,通过共享信息渠道,避免落单规避行业风险。
5、P2P网贷发展寻求多元化模式
犹如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一样,P2P网贷行业也或将逐渐向多元化发展靠拢,未来可能会形成P2C(个人对个人),P2B(个人对企业),P2O(诸如电子商务的O2O模式),三足鼎立的发展模式。
五、P2P未来发展将纳入监管体系
2014年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参加2014年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时阐述P2P监管的十个思路。
1、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
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2、落实实名制原则。
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3、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
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4、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
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5、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
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了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6、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
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为了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7、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
目前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下降,也接近合理的水平。
8、P2P行业应该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9、P2P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10、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